出口货物退运回来,报错一栏就再也免不了税

出口货物退运回来,报错一栏就再也免不了税
张文保 更新 28 分钟阅读 3,871 阅读
本文目录
  1. 货往回走之前,海关先问的是哪一个问题?
  2. 去向决定通道,原因决定税
  3. 货回来了,进口方那一栏写谁
  4. 先把四种动作摆出来
  5. 还有第五种:货不动,只动钱
  6. 原状复运进境的那1年,从哪一天开始算?
  7. 一年是从出口那天算,不是从客户投诉那天算
  8. 不是质量问题退回来的,怎么办
  9. “原状”这两个字比想象中严
  10. 退了税再退货,那笔钱怎么处理
  11. 发回来修,为什么只有6个月?
  12. 6个月还带一笔保证金
  13. 担保方式不止交现金一种
  14. 期限超了会怎样
  15. 修回去的那台机器,完税价按什么算
  16. 直接免费换一台新的过去,是不是最省事的做法?
  17. 免费更换的货物本身不征关税
  18. 后半句才是重点:原来那台的关税会被追回
  19. 保险公司赔的那一台,走的是同一格
  20. 为什么很多人宁可让客户扔掉旧机器
  21. 只寄一个零件出去,为什么在2007年反而最难办?
  22. 一般贸易项下的零件,问题不大
  23. 保税料件想出去,当年没有对应的口子
  24. 随机备件和售后备件,在报关上不是一回事
  25. 当年大家实际是怎么绕过去的
  26. 三条路互斥,选哪条真的不由你决定吗?
  27. 适用前提互相排斥
  28. 报进来之后还能不能改道
  29. 唯一真正由你决定的,是发货之前那几个字
  30. 退运那张报关单上,哪几栏最容易填错?
  31. 监管方式那一栏
  32. 关联原出口报关单
  33. 价格那一栏
  34. 商品编码要和原出口一致
  35. 一份能少出事的售后条款该写清楚什么?
  36. 写清楚出问题之后货往哪儿走
  37. 写清楚时间
  38. 把费用承担写成一张小表
  39. 写清楚旧货怎么办
  40. 这些年后来变了什么
  41. “售后服务”这四个字,七年后才写进规章
  42. 后来添的那句里,还藏着一个方向的改变
  43. 跨境电商后来单独开了一条退货通道
  44. 关税条例那几条基本没动
  45. 常见问题解答
  46. 权威参考资料

摘要:出口的货在客户那儿出了问题,业务上都叫售后。可这批货要往回走的时候,海关会先问一句:它回来之后还出不出去。答案不同,走的通道就不同——原状退运回来1年内免税,报暂时进境修理只有6个月而且要压一笔保证金,免费换一台新的过去则会牵出原来那台的关税。这三条路互斥,选哪条不看你的意图,看这批货接下来的去向。这篇把四种常见的售后动作拆开,对齐条文说清楚每条路的代价。

一台已经出口半年的设备,客户来邮件说主板烧了。工厂这边的第一反应通常是:寄个主板过去,或者干脆让他把机器发回来修。

两句话都很自然,也都不难做到。麻烦在于这两个动作在海关那里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各有各的申报口径、各有各的期限,还各有各的税。而这些差别在业务邮件里一个字都不会出现,往往要等到货卡在口岸的时候才第一次被人提起。

货往回走之前,海关先问的是哪一个问题?

不是问它为什么回来,是问它回来之后还出不出去。

这个问法有点反直觉。按常理,退货的原因才是重点——是质量不行、是规格搞错、还是客户单纯反悔。可在报关这一头,原因只决定你能不能免税,不决定走哪条通道;决定通道的是货的去向。

去向决定通道,原因决定税

把这两件事分开之后,整件事就清楚多了。回来之后不再出去的,走退运复运进境;回来修好还要送回去的,走暂时进境;根本不回来、只往外补发的,走的又是另一套。三条路的申报要素、期限、担保要求完全不同。

而原因这一层管的是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回来的,可以不征进口关税;因为客户资金链断了、或者市场变了不想要了,那就不属于这个口径,回来是要按一般进口征税的。

这两个维度是正交的,而实务里最常见的错误是拿原因去选通道。“我这是质量问题退回来的”这句话本身不能决定任何报关要素,它只是免税申请的理由之一。

货回来了,进口方那一栏写谁

这是个很容易卡住的实操问题。货是从客户那边发回来的,发货人是客户;那收货人写谁?

写原来的出口方。退运复运进境本质上是原出口的一次逆向操作,两张单子要能对上——原出口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是谁,这张进口单的经营单位通常就得是谁。中间如果隔着一家代理出口公司,麻烦就来了:当初以代理名义出的口,退运也得以代理名义进来,而代理公司未必愿意再蹚一次。

报关单抬头这一栏牵动的东西比看上去多,报关单上写谁的名字那篇整篇都在讲这件事。放到退运场景里,结论更直接:当初借谁的抬头出去,就得借谁的抬头回来,中途换不了人。

先把四种动作摆出来

业务上怎么说货的流向报关上是什么关键期限
客户退货回来,不修了境外到境内,此后不再出境退运货物复运进境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
发回来修,修好再寄回去境外到境内,修完再出境暂时进境(修理物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可延
整机免费换一台新的过去境内到境外,同时原机可能回来免费更换货物出口原货是否退运决定原关税
只寄一个零件过去境内到境外,单向一般出口或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料件是否保税决定能不能出

还有第五种:货不动,只动钱

上面四种都要动货。实务里用得最多的其实是第五种——货留在客户那儿,双方谈一个折扣,把货款减掉一部分了事。

这一种在报关上什么都不用做,货已经出去了,报关单不需要改。省事得让人心动。但它会在另外两处冒出来。

一处是收汇。报关单上写的是10万美元,实际只收回来9万,这中间的1万在外汇口径上要有交代。差额小的时候有免办的容差,差额大了就得办差额核销,而办的时候要出示双方的索赔协议或者折让确认。

另一处是退税。退税是按出口货值算的,货值缩水了,已退的那部分理论上要跟着调。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各地把握不同,但有一点是共通的:你得能拿出一份写明日期、金额、原因的书面确认,而不是一句“客户说少给点”。

所以就地折让这条路省的是报关的事,多出来的是财务的事。它最适合的是货值不高、单件、退回来不划算的情形——恰好是做独立站的人最常遇到的那一类。

原状复运进境的那1年,从哪一天开始算?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同一条的第二款是反方向的对称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一年是从出口那天算,不是从客户投诉那天算

这个起算点值得画重点。客户用了十个月才发现问题,来回沟通两个月,等他真把货发出来,一年早过了。而海关看的是出口报关单上的日期,不看你的邮件往来。

所以真遇上要退运的情况,第一件事是去翻当初那张出口报关单,算清楚还剩几天。剩得不多的时候,宁可先把货发出来、后面再补手续,也别在“到底谁的责任”这个问题上继续磨。责任可以慢慢分,一年这条线过了就没得商量。

不是质量问题退回来的,怎么办

第四十三条给的免税口径只有两个词:品质、规格。客户资金链断了付不出尾款、目的国临时加了准入门槛、市场变了不想要——这些理由都不在里面。

这类退运回来要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该缴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照缴,等于同一批货来回交了两次成本。所以真碰上这种情况,先算清楚三笔钱:进口环节的税、双向运费、以及货回来之后国内能卖多少。三笔一加,很多时候答案是就地降价处理,或者转卖给同一区域的另一个买家。

这也是为什么定金条款那么要紧——货已经上船之后再来谈风险分担,你手上的筹码基本只剩这批货本身。

“原状”这两个字比想象中严

条文写的是原状复运进境。原状的意思是这批货在境外没有经过加工、改装、使用上的实质改变。

客户拆过、试装过、换过一个配件,严格说都会影响这个判断。实务中海关会看货物本身的状态和随附的说明,也会参考出口时的申报要素——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能不能对得上。数量对不上是最麻烦的:出口1000件退回来980件,那20件去哪儿了,得有个说法。

另外还有个容易忽略的点:条文只说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另有规定,而更实际的是——这批货当初办的出口退税,退运回来是要还回去的。这一笔通常比关税大得多。

退了税再退货,那笔钱怎么处理

出口退税的逻辑是货真的出去了才退。货又回来了,退税的基础就不存在了,已经退的要补缴。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条里有一句能佐证这个顺序: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1年内申请退还出口关税。

注意那句“并已”——先把退的税补回去,才谈得上退还出口关税。顺序是写死的。退运补税只是把当初那条退税申报链倒着走了一遍,而且倒着走的时候没有宽限期。

补税的金额也常被低估。退的是增值税,按出口货值乘退税率算;如果这批货是分批出的、退税分了几次办,补的时候要一笔笔对回去。账做得越碎,退运时越难还原。所以真有退运风险的订单,出口报关和退税申报最好一票对一票,别为了凑金额把几票并在一起报。

发回来修,为什么只有6个月?

如果这台机器修好之后还要送回客户手上,它就不是退运,是暂时进境。

《海关法》第三十一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6个月还带一笔保证金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把税这一头也定了: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请把这一条和前面那条对照着看。退运是1年、不用交钱;暂时进境是6个月、要压一笔相当于全额税款的保证金。两条路的期限差一倍,资金占用差一整笔税。

为什么严一档?因为暂时进境的货物在制度上仍然是境外的货,它进来只是“借用”境内的场地和人工。国家担心的是它借着借用的名义留下来变成内销,所以要用保证金把这个风险锁住。

担保方式不止交现金一种

条文写的是“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其他担保通常指银行保函,部分情形也接受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自身信用担保。

差别在现金流。一台设备的应纳税款可能是三五十万,压半年就是三五十万的现金被冻住;换成银行保函,成本是保函手续费,通常是担保金额的千分之几到百分之一。对同时有好几台设备在修的企业,这个差价一年下来不是小数。

值得留意的是,能不能用保函、用什么形式的担保,跟企业在海关的信用等级挂钩。等级高的企业可以用的工具更多,通关速度也更快——这是一条平时看不见、真到用的时候才发现差距的线。

期限超了会怎样

超期不复运出境,保证金会被转为税款,这批货就等于按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了。设备类的税金不小,一台几十万的机器,光关税加进口环节增值税就是一笔现金支出。

而超期这件事在实务里出奇地容易发生。国外寄回来路上一个月,海关手续两周,车间排产等零件三个月,修好之后客户那边又在换负责人、迟迟不确认发货时间——六个月说没就没了。延期是可以申请的,但要在期限届满之前提,事后补不了。

修回去的那台机器,完税价按什么算

反过来的情形也值得说一句,因为它是同一族规则的另一面。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五条: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这一条对进口设备的用户极其实用。一台价值两百万的进口设备送到国外原厂修,修理费花了八万,复运进境时的完税价格是那八万,不是两百万。前提是出境时已经向海关报明。没报明就运出去了,回来的时候海关只能当一台整机进口来看,两百万的完税价直接砸下来。

这个“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是个很容易漏掉的动作。发出去的时候大家想的是赶紧修好,没人想到半年后回来那一刻的税。

直接免费换一台新的过去,是不是最省事的做法?

业务上这确实最省事:不跟客户争谁的责任,直接再发一台,把关系保住。海关那边也给了通道。

免费更换的货物本身不征关税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四条: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

到这儿都是好消息。麻烦在同一条的后半句。

后半句才是重点:原来那台的关税会被追回

第四十四条接着写: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翻译成人话:新的那台可以免税,但前提是旧的那台得走。旧的不回来,海关就把旧的那台当作正常进出口,该征的税重新征一遍。

这一条对出口方的影响,主要落在退税那一头。旧的那台留在客户手上没有退运进境,它在制度上仍然是一笔正常出口——听起来没损失,可你还发了一台新的出去。两台货、一笔货款、一次退税,这个账在税务上是不平的。新发的那台如果按正常出口报关又去申报退税,等于同一笔销售退了两次税。

所以免费换新看似省事,实际上把一个商务问题换成了一个税务问题。真要走这条路,最干净的做法是把旧机器要回来——哪怕运费比机器还贵,也比账目上留一个说不清的窟窿强。

保险公司赔的那一台,走的是同一格

第四十四条把三种主体并列写了: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也就是说不光是卖方主动补发,货在运输途中损坏由保险公司理赔换新的,同样适用这条免税规定。

这一格在实务里出现得比想象中多。整柜货在海上进水,保险赔付之后重新发一批过去,这批货报关时可以按免费更换处理,而不是当成一笔新的销售。前提是要有保险公司的理赔文件把两批货对应起来。

而理赔能不能成立,取决于出险那一刻这批货算谁的,跟报关是两条独立的线。两件事连起来才是完整的处理:先把赔不赔定下来,再决定重新发的那批货按哪一格报。顺序反了的话,报关材料里会缺一份最关键的对应文件。

为什么很多人宁可让客户扔掉旧机器

因为把一台坏机器从南美运回中国,运费加上清关代理费,常常真的超过机器本身的价值。这时候现实的选择是让客户就地处理,然后在账上把这台新发的货处理成销售折让或者索赔支出,而不是当成一笔新的出口。

这个处理方式的前提是你和客户之间有一份能说明白的书面记录:什么时候、因为什么、双方同意怎么办。没有这份东西,任何一次事后核查都会把它看成两笔独立的出口。关于质量问题的通知和确认要在什么时点做才算数,质量异议期那一篇讲的就是这件事,这里正好接得上。

只寄一个零件出去,为什么在2007年反而最难办?

四种动作里,寄零件看起来最轻,实际在当年是最没有制度通道的一种。

一般贸易项下的零件,问题不大

如果这个零件是你自购的、非保税的,那就是一票普通的出口。金额小、手续简单,唯一要留意的是它的商品编码和报关单据要对得上,别因为“反正是免费的”就随手填。免费出口的货物照样要申报价格,海关按同类货物的成交价格来审。

保税料件想出去,当年没有对应的口子

问题出在加工贸易上。如果这台设备当初是加工贸易项下做的,你想从手册项下的库存里拿一个零件寄给客户,2007年在役的规则给不出一条路。

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第二十九条只写了一种情形: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而且紧跟着一句: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把整份113号令拿去搜“售后”这两个字,结果是零。一份专门管加工贸易货物进出的规章,从头到尾没有出现过“售后服务”这个场景。这不是遗漏,是当年的制度设计里,加工贸易的成品出去了就算完成了,后面的事不在监管视野内。

随机备件和售后备件,在报关上不是一回事

还有一个区分值得记住。随主机一起出口的备件叫随机备件,它跟主机是一票货,归在同一个编码或者按成套设备申报,出口时就报掉了。

而设备用了半年之后再单独寄的那个零件,是一票独立的出口货物,要有自己的品名、编码、价格、数量。它跟当初那台设备在报关系统里没有任何关联关系。

这个差别的实际意义是:出口时多报几个随机备件,成本几乎为零;事后单独补寄,每一次都是一整套报关流程。做设备出口的企业,把常坏的那几个件按合理数量随机带出去,比什么售后方案都省事。至于哪几个件常坏,这个数据只有做过几年售后的人手上才有。

当年大家实际是怎么绕过去的

常见做法有两种。一种是把零件按一般贸易出口——先把这个零件从手册项下内销出来、补税,变成完税的自有物资,再作为普通货物出口。手续麻烦,税也真交,但干净。

另一种是随后续订单一起发,在下一票货里多装几个备件。这个做法能省事,但会让手册上的单耗和实际用量对不上——多装的那几个在账上是要有出处的,核销时对不齐就得解释。

顺带说一句,保税货物身上这类“做不了”的限制不止这一处。它不能被抵押、不能被质押、也不能被留置,留置权那一篇讲的就是其中一条禁令跟民法之间的正面冲突。凡是碰到保税货物,第一反应应该是先查有没有规定不许,而不是先想怎么办得成。

三条路互斥,选哪条真的不由你决定吗?

回到开头那个问题。把条文摊开之后会发现,这不是一道选择题。

适用前提互相排斥

退运复运进境的前提是原状且不再出境;暂时进境的前提是要复运出境;免费更换的前提是新旧两台的对应关系成立。三个前提互不重合,你的意图在里面没有位置。

这跟商品归类那件事的结构很像——想事前定死编码有两条路,走哪条由这个商品有没有明确规定来决定,而不是由你想要哪种效力来决定。这套逻辑在预归类与行政裁定那篇里讲过一次,海关制度里这种设计相当常见。

报进来之后还能不能改道

短答案是很难。报关单一旦申报并放行,监管方式就定了,后面要改得走修撤单的程序,而修撤单本身是有条件的、要说明理由、还可能牵出对申报不实的追问。

更现实的一种情形是:报了暂时进境,修着修着客户不要了,这台机器不打算送回去了。这时候要办的是转为一般进口——把当初的保证金转成税款,正式完税,这台机器从此变成境内的完税货物。程序上是通的,代价是那笔税。

反过来的路更堵:报了退运复运进境、已经按免税处理,后来又想把它送出去,这时候它已经是境内货物,再出去就是一次全新的出口,跟当初那次没有关系。所以真拿不准去向的时候,宁可选那条限制更多的,也别选那条走了就回不了头的。

唯一真正由你决定的,是发货之前那几个字

有一件事确实在你手上:出境的时候有没有向海关报明。前面第二十五条那个“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是硬条件,报了,回来按修理费计税;没报,回来按整机计税。

同样,如果一台设备将来有可能要送回原厂修,出口的时候就该想清楚它的编码、规格、序列号在报关单上写没写全。售后这件事真正的决策点不在出问题之后,在货第一次出去的那一刻。后面所有通道能不能走通,靠的都是当初那张单子上的信息够不够。

退运那张报关单上,哪几栏最容易填错?

路径选对了,单子还得填对。退运进境这张单跟普通进口单长得一样,但有几栏的填法不同。

监管方式那一栏

这一栏决定了海关按哪套规则审这票货。填一般贸易,那就是普通进口,该征的税一样不少;填对应退运的监管方式,才进得了免税那条通道。

这一栏还牵动后面的一连串判断:要不要许可证件、要不要检验检疫、能不能免税。所以它不是一个格式栏,是整票货的性质声明。

关联原出口报关单

退运进境要能说明这批货就是当初出去的那批。原出口报关单号、出口日期、品名规格数量,这几样要对得上。数量对不齐的时候最难解释——出去1000件回来980件,海关会问那20件在哪儿。

合理的解释是有的:客户拆检损坏了、途中短少了、部分已经售出无法退回。但要有书面材料,不能只在报关时口头说。凡是数量对不上的退运,材料准备的时间要按周算,不是按天。

价格那一栏

免费退回来的货,成交价格填多少?答案不是零。海关要的是这批货的实际价值,通常参照原出口价格申报,免税与否是另一道判断,不影响价格的如实申报。

把价格填成零,看起来省事,实际上会触发估价程序,反而更慢。免费不等于无价,这两个概念在报关上分得很清楚。

商品编码要和原出口一致

同一批货,出去时报的编码和回来时报的编码不一致,是审单环节最容易被叫住的一种情形。这不是形式问题,编码不同意味着货物本身不同,那“原状复运进境”这个前提就动摇了。

退运场景下的要求比一般归类更简单也更硬:跟原出口保持一致,不一致就得先解释清楚为什么。哪怕你后来发现当初的编码报错了,也不建议借着退运这一票顺手改过来——改了就等于自认申报不实,两件事会缠在一起。要纠正历史编码,另开一条路去办,别塞进退运这张单子里。

一份能少出事的售后条款该写清楚什么?

把上面的东西倒过来,就是合同里该有的几句。

写清楚出问题之后货往哪儿走

不是写“卖方负责售后”这种话,是写具体的处理路径:什么情况退回、什么情况就地维修、什么情况补发。每一种对应的运费、清关费、关税由谁承担,一并写死。

写清楚时间

把那个1年放进合同里去。约定客户发现问题后必须在多少天内书面通知、多少天内把货发出,让合同里的时限比法定的1年更短一些,留出缓冲。这样即使客户拖,你还有时间。

把费用承担写成一张小表

售后争议里吵得最凶的往往不是责任,是钱谁出。提前把它写成表,能省掉一半的邮件。

费用项建议约定不写清楚的后果
货物回运的国际运费按责任归属分担,质量原因由卖方承担拖到运费超过货值,双方都不动手
进境清关费与代理费由收货一方先垫,事后按责任结算货卡在口岸产生滞港费
进境环节的税(非免税情形)明确由哪一方承担并约定上限金额超预期时无人认账
修复后的回运运费与来程分开约定修好了却因为运费谈不拢压在仓库
就地销毁的处理费与证明由买方办理、卖方承担费用、须出具证明账上留一笔说不清的支出

写清楚旧货怎么办

如果走免费换新,就在条款里约定旧货是退回还是就地销毁,销毁的要不要提供证明。这一句话能在两年后的一次税务核查里帮上大忙。

处理方式条文依据期限要不要担保最容易踩的坑
退运复运进境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出口之日起1年不需要起算点是出口日,不是投诉日;已退税款要补
暂时进境修理海关法第三十一条、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进境之日起6个月,可延期需要,按全额税款延期必须在届满前提出,事后补不了
运往境外修理后复运进境关税条例第二十五条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视情形出境时必须已向海关报明,否则按整机完税
免费更换关税条例第四十四条无明确期限不需要原货不退运,原货的关税会被重新征收
加工贸易料件退换113号令第二十九条无明确期限视手册状态已经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退换

这些年后来变了什么

2007年那套规则今天大部分还在,但有两处变化值得单独说。

“售后服务”这四个字,七年后才写进规章

2014年3月,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取代了113号令。新办法第二十九条在原来那句话上加了一段:

经营企业进口料件由于质量存在瑕疵、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要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以及由于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要而出口未加工保税料件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把219号令全文再搜一遍“售后”,这次是一处,就在这里。而113号令里是零处。一个词从旧版的0次变成新版的1次,这一次出现的位置,就是这七年里真正被打开的那道门。

这道门开得很克制:只允许出口未加工的保税料件。已经加工的成品、组装好的模块,仍然不在里面。所以那句“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原样保留在下一行,一个字没改。

后来添的那句里,还藏着一个方向的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措辞:出口未加工保税料件。这是往外送,不是往回收。也就是说新规解决的是“寄零件出去”这个动作,而不是“把成品收回来修”。

成品收回来这条路,走的仍然是暂时进境或者退运那两条通用规则,跟加工贸易的手册没有关系。这个分工到今天没变。

跨境电商后来单独开了一条退货通道

2007年那会儿还没有跨境电商这回事,货都是整柜走的。现在做独立站的人碰到的退货场景完全不同——几十个包裹、单件几十美元、退回来还要重新上架。

按传统退运的规则走,每一票都要单证齐全、要关联原出口报关单,这对小包来说根本办不到。所以后来单独开了通道:跨境电商出口的商品因退换货原因退回的,在规定期限内原状退回的,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的税款也相应退还,程序上比一般退运简化很多。

需要留意的是这条通道对期限和“原状”的要求依然存在,而且要求退回的商品和原出口的商品能够对应上,靠的是平台和物流的数据。做独立站的人真正要准备的不是报关材料,是一套能把订单号、运单号、出口清单号串起来的记录。没有这条数据链,通道再宽也走不进去。

另外还有一条现实的路:退回来的货不进境,直接放在海外仓等着二次销售。运费上通常更划算,代价是那笔出口退税可能要处理。哪条更省,要拿具体的货值和税率去算,没有通用答案。

关税条例那几条基本没动

第二十五条的境外修理费计税、第四十二条的6个月与保证金、第四十三条的1年原状复运、第四十四条的免费更换与原货追税,这四条从2004年施行至今,几轮修订都没有实质改动。

这也从侧面说明它们的设计是成立的——四条规则各管一个方向,前提互斥、覆盖完整,二十年没有出现需要打补丁的漏洞。反过来对读者的意义是:这套判断方法可以放心用很多年,不用担心明年就变。

常见问题解答

问:出口一年多了客户才要求退货,还能不能免税进来?

答:不能按第四十三条免税了。超过出口之日起1年的,退回来要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该征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一分不少。这时候要重新算一笔账:进口的税加上双向运费,很可能超过货值,就地处理反而更划算。所以真遇到质量争议,先去查出口报关单日期,把剩余天数摆在谈判桌上,比讲道理管用。

问:机器发回来修,报暂时进境还是报退运?

答:看修好之后还出不出去。修好要送回客户手上的,只能报暂时进境,6个月内复运出境,进来时按全额税款交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修好之后就留在国内不走了的,那不是暂时进境,应该按退运复运进境处理,能不能免税看是不是在1年内、是不是原状、是不是因品质或规格原因。这两条路的前提互相排斥,选错了后面全是麻烦。

问:退运回来的货,之前办的出口退税一定要补回去吗?

答:是的。出口退税的前提是货物实际离境并完成销售,货又回来了这个前提就不成立。《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条把顺序写得很清楚——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原状退货复运进境,要先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才能申请退还出口关税。补税这一步在前,别指望能省掉。

问:把设备送到国外原厂修理,回来会不会按整机征税?

答:出境时已经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按《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五条,完税价格是境外修理费加料件费,不是整机价值。关键在“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这六个字,事后补不了。所以设备一旦决定送出去修,报关那一步就得按修理物品的口径申报,不能图省事按普通出口走。

问:给客户免费补发一台新的,需要办什么手续吗?

答:新发的那台可以按第四十四条不征关税,但条文后半句写着,被免费更换的原货如果不退运,海关会对原货重新按规定征税。出口方这一头更实际的问题在退税:同一笔销售发了两台货,如果两台都按正常出口申报退税,账是对不上的。稳妥做法是要么把旧机器要回来,要么在账上把新发的这台处理成索赔支出或销售折让,并留好双方的书面确认。

问:加工贸易做的产品,能从手册库存里拿零件寄给客户吗?

答:2007年在役的113号令没有这条通道,只写了进口料件退还原供货商这一种,且已经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退换。当年可行的做法是先办内销手续补税、把料件变成完税的自有物资再出口。2014年的219号令新增了“由于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要而出口未加工保税料件”这一款,这条路才正式打开,但仅限未加工的料件,成品仍然不行。

问:暂时进境的6个月来不及,可以延期吗?

答:可以,《海关法》第三十一条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都写了延期的口子。但要在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申请,过期之后再去说明情况通常没有用,保证金会直接转成税款。实务里稳妥的做法是在货物进境时就把维修排产的时间估进去,如果预计会超,提前一个月就开始准备延期材料,别等到最后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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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出口货物退运回来,报错一栏就再也免不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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