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好的那一档要自己申请,差的会自己找上门

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好的那一档要自己申请,差的会自己找上门
张文保 更新 30 分钟阅读 2,196 阅读
本文目录
  1. 海关给企业分了几类,你知道自己是哪一类吗?
  2. 四个字母,动态调整
  3. 覆盖的企业范围比想象中宽
  4. 谁来定,定完给谁看
  5. 好的那一档,得自己写申请报告
  6. 第六条的措辞
  7. 门槛里那几个美元数字
  8. 条件里全是“连续二年”
  9. 申请要交什么,交错了什么后果
  10. 审多久
  11. 差的那一档,不需要你做任何动作
  12. C类的措辞
  13. D类的措辞一样
  14. 八种情形里最容易踩的不是走私
  15. B类是兜底
  16. 把全文的“申请”两个字数一遍,会看到什么?
  17. 只有3处
  18. 不对称在哪里
  19. 这个不对称意味着什么
  20. 四个字母分别对应什么待遇?
  21. A类:六项便利
  22. 六项里最值钱的是中间那两条
  23. B类:常规管理
  24. C类:五项重点监管
  25. D类:接近停业
  26. 掉下去多快,爬回来多慢?
  27. 掉下去:立即
  28. 爬回来:一年或者两年
  29. 把三段时间连起来
  30. 掉下来的那一刻,你的合同还在跑
  31. 这个类别到底在哪些地方花钱?
  32. 第一笔:银行保证金台账
  33. 第二笔:查验带来的时间成本
  34. 第三笔:异地报关备案办不了
  35. 第四笔:担保成本
  36. 还有一笔算不进账的
  37. 差错率5%和10%这两个数字是怎么算的?
  38. 两条线的位置
  39. 分母是报关单票数
  40. 差错从哪来
  41. 比差错率更硬的是那两个欠税数字
  42. 当年还没有主动披露
  43. 2007年那个时点,该做的三件事
  44. 先查自己是几类
  45. 把两年的记录当资产管
  46. 该申请就申请
  47. 2008年那次改版,加了一档也收走了一样东西
  48. 多了一个AA
  49. “守法便利”被写进了条文
  50. 申请的时限被写死了
  51. 被收走的那样东西
  52. 被立案侦查就先暂停,不等结论
  53. 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是分开评的
  54. 2010年又加了一道稽查验证
  55. 这些年后来怎么变了?
  56. AA这个词的一生
  57. 换上来的是另外两个词
  58. 现行的五个身份
  59. 今天的数字比当年精确得多
  60. 今天这个身份还能带出国门
  61. 掉下去和爬回来,今天是什么样
  62. 常见问题解答
  63. 权威参考资料

摘要: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这件事,1999年起就把企业分成A、B、C、D四类,通关便利、查验强度、保证金台账、能不能异地报关全挂在这个字母上。有意思的是程序:想进A类要自己写申请报告、备齐材料、等海关审核确定;掉进C类和D类不需要任何程序,条文写的是“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把第71号令全文的“申请”两个字数一遍,只有3处,全部落在A类那一侧。这篇讲清楚2007年这套分类怎么运作,也讲清楚它后来怎么从五个字母变成了今天的高级认证。

深圳一家做电子连接器的工厂,2007年10月开完月度会,业务和关务在走廊上争了半天。业务的意思是同行的货三天就出去了,我们的柜子老是被拉去查验,是不是关务没打点好。关务说这跟人情没关系,是我们厂在海关那边的类别不一样。

两边说的都不是玄学。当时在役的规矩写在海关总署令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里,1999年6月1日就开始施行了。它把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分成四个字母,每个字母配一套完全不同的对待方式。

更值得琢磨的是这套分类的进出口子——往上走和往下掉,走的根本不是同一条路。

海关给企业分了几类,你知道自己是哪一类吗?

先把框架摆出来。

四个字母,动态调整

第71号令第三条写得很干脆: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注意“动态”两个字。它不是评一次管三年,而是随时可调——后面会看到,这个“随时”在向下调整的时候格外快。

覆盖的企业范围比想象中宽

第二条把适用对象列了一长串:外商投资企业、外贸公司、有进出口权的商业物资企业、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加工企业、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企业、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承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企业。

换句话说,只要你手上过海关监管货物,就在这套分类里。不办进出口业务不代表不在名单上——存放监管货物的仓库、承运监管货物的车队,一样被分类。

谁来定,定完给谁看

第四条: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定,其中适用A类、D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报海关总署备案,海关总署将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抄送外经贸部。

第五条接着说:B类和C类管理由主管海关统一布置在本关区范围内实施,A类和D类管理由海关总署统一布置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实施。

这两条合起来的意思是:B类和C类是关区内部的事,A类和D类是全国通行的。你在某关区被评成C类,换个口岸报关未必立刻反映出来;但被评成D类,全国海关都知道。

好的那一档,得自己写申请报告

这是本文的题眼所在。

第六条的措辞

条文开头是这么写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

先申请、后审核、再确定。三个动作缺一不可。也就是说,一家企业哪怕所有条件都满足,只要没提出申请,海关不会主动把它升上去。

门槛里那几个美元数字

同一条还写了优先考虑的规模标准: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者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以及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

2007年一家中型加工厂一年做几百万美元很常见,1000万美元这条线已经把相当一部分企业挡在“优先考虑”之外。规模本身不是必要条件,但它决定了你的申请会不会被优先看。

条件里全是“连续二年”

第六条列的具体条件,第一项就是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订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后面几项是: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仓库管理制度健全、明细账目清楚、出入库单实行专门管理、账货相符。

把这些条件读一遍会发现一个特点:它要求的不是某个时点的状态,而是一段两年长的历史。你没法通过突击整改在下个月满足它,只能靠两年不出事攒出来。

申请要交什么,交错了什么后果

第七条规定,企业向海关申请实施A类管理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随附五份材料: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企业年审合格证明、企业对照第六条所列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状况调查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同一条里还有一句罚则:企业申请时有弄虚作假或所呈不实者,海关两年内不受理对其实施A类管理的申请。

两年。和攒记录的时间一样长。这条设计的意思很清楚:在这套体系里,时间是唯一的硬通货,你没法用别的东西换。

审多久

第八条:海关应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根据企业实际通关情况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在30日内通知企业。

另外根据配套通知,各关要成立关一级的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A类和D类的名单要经委员会审核后报总署。当年还配了一套“企业分类评定系统”,由总署原稽查司与社科院共同设计,各关在审定A类企业时可以参考使用,操作上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

差的那一档,不需要你做任何动作

现在看条文的另一侧。

C类的措辞

第九条开头是: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

八种情形分别是: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以下;账册管理混乱、账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账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

D类的措辞一样

第十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八种情形是: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以上(多次走私应累计);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以上;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种情形里最容易踩的不是走私

把第九条那八种情形读第二遍会发现,真正高频的不是走私偷逃税款,而是中间那几条日常事务:账册管理混乱、遗失重要业务单证、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报关单差错率超过10%。

这四条的共同点是,它们都不需要任何主观恶意,只要管理跟不上就会发生。一个仓管离职、一箱单证找不到、一本手册拖着没核销,都可能触发。

还有一条特别值得单拎出来: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借抬头出口在很多人眼里只是个人情,在这份条文里是直接掉进C类的八分之一。而且这条的触发不需要出事——只要被认定为出借名义就成立。

B类是兜底

第十一条:凡经审核不符合A类管理条件且未发生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形者,海关实施B类管理。

所以绝大多数企业默认落在B类——没申请上A、也没触发C和D,就是B。

把全文的“申请”两个字数一遍,会看到什么?

这是本文想做的一件小实验。把第71号令的全文拿来,搜“申请”这两个字。

只有3处

命中的位置分别是:配套通知里“受理企业申请,并对企业报送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这一句;第六条“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第七条那一整段,里面出现了三次但属于同一个条文段落。

剩下的整部办法,包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这四条专门规定C类和D类的条文,一次都没有出现“申请”。

不对称在哪里

把两侧并排看:

方向触发方式企业要做什么海关要做什么时限
升到A类企业提出申请写报告、备五份材料、自评、盖章审核、审定、核准30日内通知
降到C类发生法定情形直接实施一经发现立即调整
降到D类发生法定情形直接实施一经发现立即调整
回到B类满一年未再发生无(1999年版)自动恢复一年

好待遇要你自己去争,坏待遇会自己找上门。这不是修辞,是条文措辞上真实存在的不对称——一侧全是程序性动词,另一侧一个都没有。

这个不对称意味着什么

它说明这套制度的默认状态是B类,A类是一个需要主动申领的例外,而C类和D类是一种事实认定的后果。海关在向上那一侧承担审核义务,在向下那一侧只承担认定义务。

对企业的实际启示是:不要指望“表现好了自然会升上去”。2007年前后确实有不少企业条件早就够了,却一直是B类,原因很简单——从来没人去递过那份申请报告。

四个字母分别对应什么待遇?

这一节把四条线摊开。

A类:六项便利

第十二条列了六项: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便利;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向外经贸部申报成立进出口公司,海关优先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六项里最值钱的是中间那两条

专门窗口、优先查验、免予取样化验、EDI联网这几项,省的是时间;真正省钱的是中间那两条——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以及凭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前者对做加工贸易的企业意味着一整套现金占用直接消失,后者对需要办担保的各类事项一律有效。一家一年开十本手册的工厂,这两条加起来省下的现金占用,通常比其他四项便利折算出来的价值高出一个量级。

顺带说一句,条文对第二项写的是“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免台账是有交换条件的——你得让海关把监管前移到你的车间或者你的系统里。便利从来不是白给的,它换的是透明度。

B类:常规管理

第十三条只有一句: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没有优待,也没有额外负担。

C类:五项重点监管

第十四条: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重点查验;不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D类:接近停业

第十五条: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暂停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保税存储业务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上述资格;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把这四段读下来会发现,四个类别之间不是程度差别,是种类差别。A类拿到的是效率,B类拿到的是中性,C类付出的是资金,D类失去的是资格。

掉下去多快,爬回来多慢?

时间账比待遇账更能说明问题。

掉下去:立即

第十六条:海关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一经发现企业发生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立即对其管理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实施C类或D类管理。其中对调整前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主管海关应通知企业不再对其实施A类管理,并将调整结果7日内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通报全国海关,同时抄送外经贸部。

“立即”这两个字没有留任何缓冲。而对原本是A类的企业,还额外多一道全国通报。

爬回来:一年或者两年

第十七条: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在二年内没有再发生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C类管理;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在一年内没有发生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B类管理。

注意这里的恢复是自动的——1999年这一版没有要求企业提出申请,满了年限、没再出事,就往回走一档。这一点在2008年改版时变了,后面会讲到。

把三段时间连起来

攒A类的记录要两年;违规一次,当天掉到C类;从C类回到B类要一年;如果掉的是D类,回到C类要两年、再回到B类还要一年,合计三年;然后想重新做A类,还得再攒两年干净记录。

最坏的情况下,一次严重违规的时间成本是五年。这个数字比任何一笔罚款都值得写进管理层的风险清单。

掉下来的那一刻,你的合同还在跑

还有一层实务上的连带效应:类别调整是立即生效的,但企业手上的合同、手册、在途货物不会跟着停。原本按B类比例交的保证金台账,新备案的手册就要按C类的比例来;原本可以异地报关的业务,突然办不了备案。

更麻烦的是加工贸易那一侧——保税料件本身是海关监管货物,即便你和上游供应商之间有纠纷,也不能靠扣住那批货来解决,这条限制和企业类别无关,是货物身份带来的。留置权扩到了企业之间,保税加工的货还是扣不住里讲的正是这一层。

这个类别到底在哪些地方花钱?

字母本身不收费,但它挂着好几笔钱。

第一笔:银行保证金台账

这是当年最大的一笔。2007年8月23日起执行的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把台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直接绑在企业类别上:A类和B类企业按两税之和的50%缴纳,C类企业按100%计征,D类企业连合同备案都办不了。同一份手册、同样的料件,B类和C类之间差的就是一倍现金。这套东西怎么运作的,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不是不让做,是要先把税款压在银行里里拆得比较细。

第二笔:查验带来的时间成本

C类是“重点查验”,D类是“逐票开箱查验”。逐票开箱意味着每一票货都要掏箱、验货、重新装箱,落到账上是滞港费、堆存费、掏箱费、加班费,落到业务上是船期一再往后挪。

对做快消品或者季节性商品的企业,误了船期的代价往往比查验费用本身高一个数量级。

第三笔:异地报关备案办不了

C类企业不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这条限制的杀伤力容易被低估。它意味着企业只能在注册地关区报关,货物必须走本关区的口岸,或者转关运输。对内陆企业来说,这等于把可选的出海口砍掉一大半。

第四笔:担保成本

A类企业凭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C类企业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同样一件需要担保的事,A类拿一张纸就过,C类要压真金白银。

还有一笔算不进账的

A类企业名单是抄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D类的情况要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这意味着海关的分类结果会流到别的部门去,影响的不只是通关。至于退税那一头,虽然归税务系统管、和海关分类是两套体系,但报关单是免抵退申报必须提交的凭证之一,通关被卡住,退税链条也跟着往后拖,免抵退税不是退税,免、抵、退三个字各管一笔账里那道六个月的闸,就是这么被拖过去的。

差错率5%和10%这两个数字是怎么算的?

这是全篇最容易被企业忽视的两个数。

两条线的位置

A类条件之一是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C类情形之一是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中间的5%到10%这一段,就是B类的活动空间。

分母是报关单票数

差错率的分母是报关单的总票数,分子是被认定有差错的票数。这意味着一件事:单票金额大小不影响差错率,一票十万美元的货和一票五百美元的样品,在这个比例里权重一样。

很多企业的差错集中在小额、零星、赶时间的那些单子上——退运的样品、补发的配件、展会带出去的展品。这些单子对营收没什么贡献,却在差错率的分母和分子里都占一格。做一次自查,把小额单据的申报流程理顺,往往比在大单上下功夫更能改善这个比例。

差错从哪来

最常见的是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归类这件事的申报义务在企业这一侧,海关有权重新认定,认定不一致就构成差错。而归类争议一旦发生,还有一层很多人不知道的规则:要先按海关认定的税额把税交了,才谈得上后续救济。这条链子的完整走法,商品归类是你自己的申报义务,争起来要先把税交了里讲过一遍。

其次是价格申报、原产地申报、贸易方式申报。这几项都属于“填错一栏就是一次差错”的类型,跟货物本身有没有问题无关。

比差错率更硬的是那两个欠税数字

差错率好歹还是个比例,出了几票错还能靠增加正常票数稀释。欠税那两条不行,它们是绝对值: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以下是C类,100万元以上是D类。

这个门槛在实务里比想象中容易触到。加工贸易的内销补税、退运货物的补税、归类调整后的补征,金额动辄几十万;企业和海关对税额有争议、款项一时没交,在系统里就是欠税状态。争议本身不构成抗辩,条文只看有没有欠、欠了多少。

所以遇到有争议的税额,稳妥做法是先交、再走后续程序,而不是压着不交去谈。压着不交这个动作,可能在你还没谈出结果之前,就把企业类别拉低了一档。

当年还没有主动披露

需要说明的是,2007年还没有后来那套主动披露制度。企业发现自己申报有误,没有一条可以“自己报上去从轻或者不罚”的正式通道,改单要按更正手续走,而更正记录本身也可能被计入差错。

这也是当年A类那个5%的门槛比听上去更难达到的原因之一——没有主动披露的年代,每一次自查发现的问题都只能烂在肚子里或者硬着头皮改。

2007年那个时点,该做的三件事

把上面的规则落到操作上,其实很短。

先查自己是几类

听起来荒谬,但2007年真有不少企业不知道自己的管理类别,直到备案时银行报出保证金金额才反推出来。类别可以向主管海关查询,这是年度经营计划阶段就该确认的事。

把两年的记录当资产管

既然A类的门槛是一段两年长的干净历史,那这段历史就是一项有价值的资产,值得像管现金一样管。具体来说是四条线:走私违规记录、欠税记录、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的及时性、报关单差错率。

四条线里最容易失守的是第三条。合同核销拖着不办不是主观故意,往往就是单证收不齐、结转对不上、经手人离职,可它在条文里和走私违规并列。

该申请就申请

最后这条最简单也最容易被拖。条件够了就去递申请,不要等“再稳一年”。因为审核本身还要30日,而且中间任何一次违规都会让计时重来。

保哥这些年见过不止一家企业,条件早就满足,就是没人牵头去办那份材料,白白多交了好几年的保证金。这份材料的工作量,说到底就是一份自评报告加几张证明。

2008年那次改版,加了一档也收走了一样东西

第71号令用到2008年。2008年1月4日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第17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8年4月1日施行。

多了一个AA

第170号令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比1999年那一版多了两样东西:一个新的顶级类别AA,以及“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这句话。类别从内部信息变成了公开信息。

“守法便利”被写进了条文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守法便利这四个字第一次成为明文原则。此前的第71号令第一条只说“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监管效率”,是目的而不是原则。

申请的时限被写死了

第十九条:注册地海关接受企业适用AA类、A类管理申请后,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对申请AA类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对申请A类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

1999年那版是笼统的“30日内通知企业”,2008年拆成了6个月和3个月两档。时限变长了,但确定性也变高了。

被收走的那样东西

第二十一条:C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或者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B类。D类企业满1年未再发生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C类。第二十二条接着规定,C类、D类企业申请调整为B类、C类的,应当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交《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书》。

看清楚这四个字:经企业申请。1999年那一版,恢复是自动的——满了年限没再出事,海关就往回调。2008年这一版,恢复也变成了要你自己递材料的事。

所以那次改版在两个方向上都加了申请:向上多了一个可以申请的AA类,向下把原本自动的恢复也改成了申请制。整部办法里“申请”这个词从3处涨到了十几处,而新增的那部分,一半是权利,一半是负担。

被立案侦查就先暂停,不等结论

第170号令第二十五条还加了一条1999年没有的规则:AA类或者A类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其与管理类别相应的管理措施;暂停期内,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注意是“涉嫌”和“立案”,不是查实。也就是说,从立案那一刻起,通关便利就先停了,哪怕最后结论是没问题。这条的意思是,高等级的便利本身是一种信任,而信任在争议期间不适用无罪推定。

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是分开评的

第170号令还做了一处结构上的调整:把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条件(第六条)和AA类报关企业的条件(第十二条)分成了两套。1999年那一版是一份条件管所有类型的企业。

这个拆分背后的判断是,货主和替货主报关的中介,风险点根本不是同一类——前者的风险在货和税,后者的风险在代理关系和申报质量。用一把尺子量两种人,结果一定是有一边被量歪。

2010年又加了一道稽查验证

第197号令(2010年11月15日发布,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在AA类的条件里加了一项: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相应地,第一百二十一条对时限做了区分——直属海关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稽查验证的,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不予适用决定;认为需要稽查验证的,在稽查结论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从“审材料”到“上门查”,这是分类管理走向今天那套认证制度的关键一步。

这些年后来怎么变了?

把1999年到今天的四份文件排成一列,跑一遍词频,能看到一条很清楚的曲线。

AA这个词的一生

“AA”在第71号令里出现0次——1999年根本没有这个类别。在第170号令里出现13次,在第197号令里同样13次。到了现行的第251号令,它又回到了0次。

一个管理类别的名称,从无到有用了九年,从有到无用了十一年。这中间那二十年,就是海关试着用“评级”这个思路管企业的完整一段。

换上来的是另外两个词

同一列文件里,“认证”在第71号令、第170号令、第197号令里都是0次,在第251号令里出现55次;“高级认证”0次、0次、0次,然后是30次;“信用”同样是0次、0次、0次,然后是50次。

关键词第71号令(1999)第170号令(2008)第197号令(2010)第251号令(2021)
AA013130
认证00055
高级认证00030
信用00050
申请3121511

词频不会说谎。制度换的不是名称,是判断依据——从“海关评估你属于哪一类”,变成“你申请、海关认证你是不是那一类”。

现行的五个身份

第25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1年9月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1月1日施行,设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常规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主体。其中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就是中国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也就是AEO。

第四条:海关根据企业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企业认证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对其实施便利的管理措施。第十五条要求提交书面申请,第十六条规定海关要依据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审查材料并赴企业进行实地认证,第十七条给了90日的期限、特殊情形可延长30日。

今天的数字比当年精确得多

1999年的条文用的是形容词——“重点查验”“逐票开箱查验”。2021年的条文用的是数字。

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措施里写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低于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还有一条是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失信企业那一栏写着:进出口货物查验率80%以上;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把这两组数字和1999年的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并排放:A类“凭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对高级认证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C类“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对失信企业“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二十二年,类别名换了三轮、载体换了两次,那条“你的记录决定你要不要把钱先押出来”的规则一个字没动。

今天这个身份还能带出国门

1999年那套分类只在国内有效,A类企业名单最远也就抄送到外经贸部。今天的高级认证企业不一样——它对应的是世界海关组织框架下的AEO,可以通过互认安排在缔约方口岸享受对方海关的便利措施,比如降低查验率、优先通关、指定联络员。

这是这套制度二十多年里发生的最大一次性质变化:企业类别从一个国内监管标签,变成了一张可以在别国口岸出示的通行凭据。而它的评定逻辑,仍然是那套连续若干年不出事再加一次实地核查。

掉下去和爬回来,今天是什么样

现行办法给失信企业留了一条叫“信用修复”的路: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

另一头,第二十一条列了几种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申请的情形,其中一种是撤回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的。

所以那个不对称还在,只是形状变了:今天向上和向下都要申请,但向上要等90日加实地认证,向下修复只要20日。1999年是向上要申请、向下不要;2021年是两头都要申请,而且修复反而比认证快——这一点,倒是比当年温和了。

常见问题解答

问:2007年海关把企业分成几类,分别是什么?

答:按当时在役的海关总署令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设A、B、C、D四个管理类别。A类享受六项通关便利,B类适用常规管理,C类适用重点监管,D类接近停业状态。AA类要到2008年4月1日施行的第170号令才出现,五类的格局一直用到2014年前后被信用管理办法取代。

问:怎么才能知道自己企业是哪一类?

答:管理类别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定,可以向主管海关查询。1999年那一版并不对外公开,2008年的第170号令才写入“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现行的第251号令下,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属于AEO,认证结果是公开可查的。

问:为什么升上去要申请,降下来不用?

答:这是条文措辞上的真实差别。第六条写的是“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第九条和第十条写的是“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D类管理”。前者是授益行为需要申请和审核,后者是事实认定的后果。把全文的“申请”数一遍只有3处,全部在A类那一侧。

问:被降到C类之后多久能恢复?

答:按第71号令第十七条,C类企业在一年内没有再发生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形的,海关对其实施B类管理;D类企业在二年内没有再发生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实施C类管理。1999年这一版恢复是自动的。2008年第170号令第二十一条把它改成了“经企业申请”,企业要提交《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书》。

问:企业类别到底影响哪些实际成本?

答:主要有四块。一是加工贸易的银行保证金台账比例——2007年限制类商品A类和B类按50%、C类按100%缴纳,D类不予备案;二是查验强度带来的时间与堆存成本,C类重点查验、D类逐票开箱;三是C类不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口岸选择被压缩;四是担保方式,A类凭保函免收保证金,C类必须提交保证金。

问:现在这套分类还在用吗?

答:形式已经完全变了。现行的是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1年11月1日施行,设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常规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主体五种,前两者即中国的AEO。“AA类”这个说法在现行文本里一次都没有出现。但底层逻辑延续下来了:高级认证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查验率低于常规企业平均水平的20%;失信企业查验率80%以上,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要全额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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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好的那一档要自己申请,差的会自己找上门》

本文链接:https://zhangwenbao.com/customs-enterprise-classification-aa-a-b-c-d-credi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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