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不是退税,免、抵、退三个字各管一笔账
本文目录
- “免、抵、退”这三个字,为什么不能当一个词读?
- 三个动词,三道关卡
- 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走的不是同一条路
- 为什么要设计成混着算
- 这套办法是什么时候推开的
- 第一个字“免”:免的是出口环节,不是全部
- “免”和“不得免征”是同一条规则的两面
- 这块钱去哪儿了
- 公式里那个“征税税率”是货物的,不是你的
- 基数是离岸价,不是你的采购成本
- 退税率降一个点,成本涨的是出口售价的一个点
- 2007年7月1日发生了什么
- 一笔具体的账
- “取消退税”和“降低退税率”不是同一件事
- 为什么它比想象中狠
- 2007年那次调整之后,很多产品的差额是四到八个点
- 你把价格谈高了,这笔转出的税反而更多?
- 加价越高,转出越多
- 进料加工的企业有一层缓冲
- 不是自己产的那部分怎么办
- 一般贸易企业没有这个缓冲
- 第二个字“抵”:抵掉的那部分要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先看免抵税额是怎么冒出来的
- 财税〔2005〕25号把它变成了一个税基
- 它的实际后果
- 免抵额背后有一道叫“调库”的手续
- 它出现在哪张表上
- 第三个字“退”:为什么算出来能退100万,实际只退了30万?
- 两个数取小的那个
- 留抵税额从哪来
- 留抵税额是整家企业的,不分出口和内销
- 这不是吃亏,但它改变了现金流的时间形状
- 新办企业头12个月,一分钱退不到
- 原文是怎么写的
- 对现金流意味着什么
- 那12个月里,进项税并没有作废
- 起算点是首笔出口业务
- 单证晚了会怎样?
- 6个月是一道分界线
- 申报窗口只有半个月
- 要收齐的是哪几样
- 单证不齐也要先申报
- 报关单丢了还有一条路
- 进料加工的那块料,账要怎么摊?
- 组成计税价格的三段式
- 登记要赶在第一次进料之前
- 实耗法和购进法算的不是同一批料
- 抵减额大过差额的时候
- 手册核销那一步别漏
- 出口退运回来,已经退掉的税要不要吐出来?
- 本年度退运:红字冲减
- 以前年度退运:按公式补税
- 有一种情形反而不用补
- 办退运手续前先去税务局
- 免抵退到底该在什么时候算进报价?
- 报价单上应该有的那一行
- 把申报节奏折进资金计划
- 三个最常见的算错
- 报在谁名下也会影响这笔账
- 资料要留多久
- 这些年后来怎么变了?
- 2012年:换了一份总纲
- 2019年:征退税率差在很多品类上归零
- 申报方式变了,规则没变
- 今天还剩下什么
- 常见问题解答
- 权威参考资料
摘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走的“免、抵、退”,行业里当一个词读,其实是三道各自独立的关卡。免,只免出口环节,征税率和退税率之间的差额要从进项税里转出来直接进成本;抵,抵掉的那部分增值税额要照章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退,只退到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止,而且新办企业头12个月一分不退。2007年7月1日起2831项商品的退税率被调整,很多工厂是在第三季度的申报表上才第一次看清这三笔账各自在哪。
宁波一家做纺织面料的厂子,2007年9月做完8月份的免抵退申报,财务把表打出来看了半天,问了一句:“出口做得比去年多,怎么这个月要交的税反而多了?”
这句话不是算错了。它触到的是免抵退这套办法里最不直观的地方——三个字里,只有最后那个字是往企业口袋里放钱的,前两个字都是往外掏。
那年7月1日,财税〔2007〕90号刚刚落地,2831项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被调整。到9月,第一批完整受影响的账终于出现在申报表上。
“免、抵、退”这三个字,为什么不能当一个词读?
先把名字拆开。这套办法的全称是“免、抵、退”税办法,三个字之间有顿号,本身就是三个动作。
三个动词,三道关卡
免,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是指用出口货物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是指当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三个动作按顺序发生,任何一个环节都会产生独立的后果。行业里习惯把它整个念成一个名词,好像它就等于“出口退税”,于是所有注意力都落在最后那个“退”字上,前面两个字发生了什么很少有人细看。
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走的不是同一条路
这一点必须先说清楚,因为混淆的人特别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走免抵退;外贸公司收购货物后出口,走的是先征后退,也就是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后按发票上的计税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
两条路的差别不只是流程。免抵退把出口业务和内销业务放在同一本增值税账里一起算,外贸企业的先征后退则是一笔进一笔出、各算各的。免抵退最难懂的部分,恰恰来自这种“混在一起算”的设计。
为什么要设计成混着算
免抵退把出口和内销放在一本账里算,看着别扭,其实有很实际的理由:它省掉了国库“先收进来再退出去”的一进一出。企业内销要交的增值税和出口该退的税在企业内部先对冲,只有对冲不掉的部分才动用退税指标。
对财政来说这是效率;对企业来说,代价就是出口业务的收益被内销业务的规模稀释了。一家内销做得越大的出口工厂,越感觉不到退税的存在——不是没退,是被抵掉了。这个设计上的取舍,是后面所有别扭之处的根源。
这套办法是什么时候推开的
免抵退不是2007年的新东西。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把它推向全面适用,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在2002年2月6日以国税发〔2002〕11号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把每一个计算口径都写死了。
这份操作规程一直用到2012年才被新办法接管,2016年5月29日全文废止。2007年在役的就是它,本文所有公式都从这份文件来。
第一个字“免”:免的是出口环节,不是全部
大部分误解都从这里开始。
“免”和“不得免征”是同一条规则的两面
操作规程里有一个专有名词叫“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名字有点绕,但它每个字都在字面意思上:这一块税额,既不能免、也不能抵。
它的计算公式是: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抵减额那一项针对的是免税购进的原材料: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这块钱去哪儿了
算出来的这个数,会从当期的进项税额里转出,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它不是一笔递延、不是一笔留抵,也不会在以后某个月还回来。一旦转出,这笔钱就永远变成了成本的一部分。
行业口语里管它叫“征退税率差”或者“不得抵扣税额”,也有人干脆叫它“出口成本”。叫什么都行,重点是要意识到它是一笔现金意义上的真实支出,只是它从来不以“交税”的形式出现在任何一张税票上。
公式里那个“征税税率”是货物的,不是你的
公式写的是“出口货物征税税率”,指的是这批出口货物自身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跟你采购原材料时实际取得的进项税率没有任何关系。
这在某些行业会造成一个很别扭的局面。假设一家企业大量采购初级农产品作原料,当年取得的进项抵扣率是13%,而它生产出来的成品适用17%的征税税率、退税率13%。转出额按17%减13%即4个百分点算,可它当初抵扣进来的本来就只有13%。转出的比例是按成品定的,抵扣的比例是按料件定的,两头对不上是常态。
所以看到“征退税率差4个点”这种说法时,要先确认那个“征”指的是哪一头。行业内交流时把它简称成“税率差”,很容易让人以为是自己进项税率和退税率之差,那是另一件事。
基数是离岸价,不是你的采购成本
这是全篇最需要记住的一句话。公式里乘的是“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也就是这批货的出口销售额,不是你买原材料花的钱,也不是你实际取得的进项税额。
这带来一个非常反直觉的结论:征退税率之差每变动一个百分点,你的成本变动的是出口售价的一个百分点。不是应退税额的一个百分点,不是采购额的一个百分点。
离岸价的口径也有讲究。操作规程写明,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也就是说,按到岸价成交的合同,海运费和保险费要先剔出去再算,剔不干净就等于凭空放大了这笔转出。
退税率降一个点,成本涨的是出口售价的一个点
把上面那句话换成数字,杀伤力才看得出来。
2007年7月1日发生了什么
2007年6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7〕90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取消553项“两高一资”商品的出口退税,降低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另有10项商品由退税改为免税,合计2831项。
被取消退税的名单里有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盐和溶剂油水泥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肥料、部分化工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普碳焊管、非合金铝制条杆、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被降低退税率的那2268项,覆盖面更广。
一笔具体的账
假设一家生产企业当期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货物征税税率17%,没有免税购进原材料。
- 退税率13%时: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13%)=40万元
- 退税率降到11%:1000×6%=60万元
- 退税率降到5%:1000×12%=120万元
- 退税率取消(按免税处理):出口环节的进项税全额不得抵扣,还要另按免税规则处理
把它放进利润表看:这家厂的出口毛利率如果是8%,1000万元的出口毛利是80万元。退税率13%时转出40万,吃掉一半毛利;降到5%,转出120万,这单直接亏40万。
| 征退税率差 | 1000万元出口对应的转出额 | 占8%毛利的比例 |
|---|---|---|
| 2个百分点 | 20万元 | 25% |
| 4个百分点 | 40万元 | 50% |
| 6个百分点 | 60万元 | 75% |
| 8个百分点 | 80万元 | 100% |
| 12个百分点 | 120万元 | 150% |
“取消退税”和“降低退税率”不是同一件事
财税〔2007〕90号里有三种动作:取消退税、降低退税率、由退税改为免税。三者的账完全不同。
降低退税率最好理解,差额扩大,转出增加,公式照套。取消出口退税意味着退税率归零,转出额等于离岸价乘以全部征税税率——对17%征税率的商品来说,出口额的17%直接进成本,这个量级基本等于宣布这门生意做不下去。
由退税改为免税又是第三种:这批货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同时对应的进项税额全部不得抵扣,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它和“取消退税”在现金后果上接近,但会计处理和申报口径不一样,报表上的位置也不同。
2007年那次调整里,三种动作各命中一批商品,公告附件是按编码列的。企业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只看到自己的品类“在名单上”,没看清落在哪一档。
为什么它比想象中狠
因为这个转出是按出口额算的,而毛利只是出口额里很薄的一层。对一家毛利率8%的加工型工厂来说,征退税率之差每扩大零点八个百分点,就吃掉一成毛利。这个换算关系一旦记住,看退税率调整公告的方式就完全不一样了——不用去算能少退多少税,直接把差额乘以出口额,再和毛利比。
2007年那次调整之后,很多产品的差额是四到八个点
纺织品从13%降到11%的那批,差额从4个点变成6个点;一些从11%直接降到5%的品类,差额从6个点跳到12个点。后者的意思是,出口额的12%凭空变成成本,而这个行业的净利率通常还不到5%。2007年下半年大量中小工厂停接出口订单,账就是这么算出来的。
你把价格谈高了,这笔转出的税反而更多?
是的,而且这一点很少有人提前想到。
加价越高,转出越多
既然基数是离岸价,那么同一批货,以每件10美元成交和以每件12美元成交,后者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更大。多出来的那部分转出,等于把你多争取到的一部分利润又交了回去。
当然,总体上加价还是划算的——多赚的2美元里,只有征退税率差那个百分比被吃掉。但如果你在做定价测算时把退税收益当成一个固定金额来估,就会系统性地高估。正确的做法是把征退税率差当成一项按出口额计提的销售税负,和佣金、保险费放在同一行里算。
进料加工的企业有一层缓冲
做进料加工的企业情况不同。因为进口料件是免税的,本来就没有产生进项税,所以不需要为这一块转出。操作规程用“抵减额”把它扣掉: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换句话说,真正要转出的只是国内采购那部分材料对应的差额。料件进口比例越高的企业,受退税率下调的冲击越小。这也是2007年之后一部分企业从一般贸易改做进料加工的直接动因——不是为了少交税,是为了少转出。
不是自己产的那部分怎么办
免抵退办法针对的是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可现实里,工厂给客户配套发货,常常要带上几件外购的配件、包装或者同类产品,这部分不是自产的。
操作规程在第六条“其他问题”里留了个口子,写明出口非自产货物(包括委托加工和视同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下达。也就是说,当年这块是靠后续文件单独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外购货物可以视同自产参与免抵退,不符合的就要按内销处理。
实务里最常见的错是把外购配件的金额直接并进出口离岸价一起算免抵退。并进去的那部分不但退不到,还会把“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基数一起放大——退税没多拿,转出先多了一块。
一般贸易企业没有这个缓冲
全部原材料在国内采购的企业,抵减额是零,转出额就是离岸价乘以差额,一分不打折。同样一款产品、同样的售价,做进料加工的工厂和做一般贸易的工厂,成本结构从这里开始分叉。
第二个字“抵”:抵掉的那部分要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这是免抵退里最容易被漏掉的一笔钱,而且它是真正意义上的“交税”。
先看免抵税额是怎么冒出来的
当期免抵退税额算出来之后,操作规程给了两种情形: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免抵税额就是“本来该退给你、但是被拿去抵内销应纳税额”的那一块。从现金角度看它是中性的——没退给你,但也没让你交,账面上一进一出抹平了。
财税〔2005〕25号把它变成了一个税基
2005年2月2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5〕25号,标题是《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全文很短,核心就一句:
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按免抵额征收的不退、未征的不补。2007年这条规则完全在役,今天依然在役。
它的实际后果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适用7%、5%或1%,教育费附加3%。市区企业加起来是10%。
假设一家市区的生产企业当期免抵税额是200万元,那么这一期光是免抵额带来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就是20万元。而这200万元本身,企业一分钱现金都没收到过。
更让人别扭的是它的方向:出口做得越顺、抵顶得越多,这笔附加交得越多。反过来,如果企业内销少、应纳税额低,免抵税额就小,附加也少——但那通常意味着国内业务不景气。开头那位财务问的“出口多了怎么税反而多了”,答案就在这里。
免抵额背后有一道叫“调库”的手续
免抵税额虽然不动企业的钱,但它在国库那一侧要真做一笔账。操作规程规定,对需要办理免抵调库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给征税机关,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征税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单的当月,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这道手续对企业没有直接的动作要求,但它解释了两件事:为什么免抵额必须经过审核批准才算数;为什么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要以“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免抵额为准,而不是企业自己算出来的数。
企业算出来的免抵额只是申报值,落到附加税上的是审批值,中间隔着一次审核。两者不一致时,差额要在下期调整,附加税也跟着调。
它出现在哪张表上
免抵税额不是企业自己想报多少就报多少,它以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为准,再由征税部门据此计征附加。所以申报口径对不上的时候,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会跟着错,而这类错误往往要到年终清算才被发现。
第三个字“退”:为什么算出来能退100万,实际只退了30万?
因为免抵退税额是一个上限,不是应退金额。
两个数取小的那个
免抵退税额的公式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算出来这个数,只说明“最多能退这么多”。实际退多少,要和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期末留抵税额比一比,取小的那个。
留抵税额从哪来
留抵税额是当期进项税额抵完销项税额之后剩下的部分。内销销项多的企业,进项被销项吃掉了,留抵就少;内销少、进项多的企业,留抵就大。
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两家企业出口额一模一样、退税率一模一样,算出来的免抵退税额也一样,但一家实收退税100万,另一家只收到30万,剩下70万变成了免抵额——还要按那70万交7万元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留抵税额是整家企业的,不分出口和内销
公式里的“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取自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这是一张全企业的表,进项和销项都不分内外销。也就是说,决定你能退多少的那个数,是由内销业务的销项税额算出来的。
这带来几个很实际的后果。内销旺季销项大,留抵被吃掉,那几个月退税少;采购集中在某几个月,进项大,留抵多,那几个月退税就多。企业的退税节奏因此和采购、内销节奏绑在一起,而不是和出口节奏绑在一起。
做现金流预测时如果按“出口额乘退税率”排月度进账,几乎一定排不准。稳妥的做法是同时排一条内销销项的曲线,两条线一起看。
这不是吃亏,但它改变了现金流的时间形状
严格来说免抵没让企业损失税款,被抵掉的部分本来就是要交的内销增值税。但从现金流管理的角度,退税是一笔可预期的进账,免抵不是。一家内销比重上升的出口工厂,会发现自己的退税款逐季变少,而这跟出口业务好不好没有关系。
再往前一步说,能不能顺利拿到那张让退税成立的凭证,才是整条链上最容易断的一环。这条链子上的时点排布,出口退税逾期90天作废,申报链上这几个时点不可逆里逐个排过一遍。
新办企业头12个月,一分钱退不到
这条规则写在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五)项里,很多新设的出口工厂是在第一次做完预算之后才知道它。
原文是怎么写的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三句话讲了三件事:这12个月不退钱;所有本该退的都算作免抵额;抵不完的进项留到下期。
对现金流意味着什么
一家新设的出口工厂,前12个月往往是投入最重、订单最紧、现金最薄的一年,偏偏这一年一分退税拿不到。更要紧的是第二句——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意味着这12个月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要按全额免抵额来交。
不退钱,但附加照交。这是新办出口企业头一年最容易被漏算的一笔。
那12个月里,进项税并没有作废
这条容易让人误会成“前12个月的进项白花了”。不是的。规程写着“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所以这些进项一直挂在留抵里往后滚,等到第13个月开始按公式计算应退税额时,累积下来的留抵会一次性显现出来。
所以新办出口企业常见的画面是:前12个月一分退税没有,第13个月起突然出现一笔比较大的退税。这是正常的,不是税务机关补退。
需要提防的是另一头——这12个月里免抵税额等于免抵退税额,附加税是按月照交的,不会跟着一起延后。延后的是收入,不是支出。
起算点是首笔出口业务
要注意起算点写的是“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不是自设立之日起、也不是自办理退税登记之日起。所以有些企业为了让这12个月早点开始跑,会在正式量产之前先做一笔小额出口,把时钟启动起来。这个做法本身不违规,但要确保那笔出口是真实的业务,否则性质就变了。
单证晚了会怎样?
这条闸的名字叫“视同内销征税”,它比很多人想的更硬。
6个月是一道分界线
操作规程规定,主管征税机关要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信息,对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者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按规定计算征税。
“按规定计算征税”的意思是,这批货不再按出口处理,而是按内销缴纳增值税。退税拿不到只是其中一半,另一半是要按内销补一笔销项税出来。
申报窗口只有半个月
操作规程写明,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15日,逢节假日顺延。这半个月是硬窗口,过了就要等下个月。
而且顺序不能颠倒:企业要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再向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时还要提交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两个部门、两道手续,卡在中间的时间必须自己留出来。
把这条和六个月那道闸放在一起看就明白了:六个月听起来很宽裕,但你实际只有六次申报机会。错过两次窗口,缓冲就没剩多少了。
要收齐的是哪几样
当年办理免抵退税申报要提交的核心凭证有三样: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要加上进料加工的几张表和免税证明。
三样里最不可控的是核销单——它取决于钱什么时候到、从哪个账户来。这一头卡住的原因往往和企业以为的完全不同,出口收汇核销卡住的那笔钱,多半是从境内账户划过来的里讲了最常见的那一种。
单证不齐也要先申报
这是操作层面很关键的一点:企业应当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做相应标志。后期收齐了,再在当期一并申报参与计算。
换句话说,单证没齐不是不申报的理由,恰恰要先把它报进去挂着。不报的后果是那6个月的时钟照走,等到期了才想起来已经来不及。
报关单丢了还有一条路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以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核销单遗失同理,凭《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申请。
注意补办报关单的窗口也是六个月,和视同内销那道闸是同一个量级——一份单证丢了拖到第五个月才去办,基本就来不及了。
进料加工的那块料,账要怎么摊?
做进料加工的企业,免抵退的两个公式里都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这一项,怎么确定这个价格,操作规程写得很具体。
组成计税价格的三段式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注意是“实征”不是“应征”。享受了减免税的部分不计入,这一点在有减免税优惠的项目上差别不小。
登记要赶在第一次进料之前
操作规程规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当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注意是“第一次进料之前”。料已经进来了再去补登记,退税部门是否认可、从哪一票开始认,就要看当地口径了,而这类口径差异恰恰是最难提前打听到的。
还有一层:海关那边发的是手册,税务这边要的是登记备案,两套系统各记各的。海关手册批下来不等于税务这边知道你在做进料加工。不少企业是在第一次算免抵退时发现抵减额提不出来,才想起来这道手续没办。
实耗法和购进法算的不是同一批料
两种方法的差别在于口径:按实耗法计算的抵减额,是当期全部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则是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实耗法跟着出口走,购进法跟着进口走。一家进料节奏和出口节奏不同步的企业,两种方法在单个月份算出来的数会差很多,长期看才会收敛。选哪一种通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企业自己不能随意换。
抵减额大过差额的时候
还有一个边角规则很实用: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也就是说这个数不会为负。多出来的部分不是消失了,而是推到下一期继续抵。做进料加工又赶上某个月出口很少的企业,会在申报表上看到这种情形。
手册核销那一步别漏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企业要持手册原件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据实际发生情况出具核销后的免税证明,与当期的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这一步是把税务口径和海关口径对齐的唯一机会。漏了它,账面上的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就永远停在预估值上。而料件在海关那一侧的账要怎么算、损耗算谁的,是另一套完全独立的规则,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不是不让做,是要先把税款压在银行里那篇讲的保证金台账,就挂在同一本手册上。
出口退运回来,已经退掉的税要不要吐出来?
要,但分两种情形,处理方式差别很大。
本年度退运:红字冲减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也可以在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这条路比较简单,本质上是把当初报进去的出口额退回来。
以前年度退运:按公式补税
以前年度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要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补税的预算科目是“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这里用的是退税率而不是征税率,因为要补回来的是当初退给你的那一块。
有一种情形反而不用补
操作规程写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逻辑很清楚——那批货当初根本没享受到退税,已经按内销交过税了,退运回来自然没有什么可补的。这也是全篇唯一一处“单证没收齐”反而成了好事的地方,但它显然不值得追求。
办退运手续前先去税务局
还有一个顺序问题: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必须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才能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先税务后海关,顺序反了要重来一遍。
免抵退到底该在什么时候算进报价?
答案是在报价之前,而不是在结算之后。
报价单上应该有的那一行
一份完整的出口成本测算,除了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包装、内陆运费、报关和银行费用之外,还应该有独立的一行写“征退税率差”,金额等于预计离岸价乘以差额百分点。
很多工厂的报价表里只有一行“退税收益”,按离岸价乘以退税率算成一个正数放进去。这样算不能说错,但它把两件事合成了一件,退税率一变动,整张表就要重做,而且看不出来到底是哪一块在变。拆成“退税收益”和“征退税率差成本”两行,退税率调整时只动其中一行,一眼就知道影响多大。
把申报节奏折进资金计划
从货物报关出口到退税款到账,中间要走完这几步:财务上做销售、收齐单证、在次月1到15日申报、退税部门月底前审核完毕并报退税机关、退税机关审批后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顺利的话两三个月,慢的话更久。
这意味着即便是完全合规、单证齐全的业务,退税款也不可能在出口当月回来。做资金计划时按出口月加两到三个月排进账,比按出口月排要接近现实得多。
如果这笔钱在计划里被排早了,缺口通常要靠短期融资去补,而融资成本又不会算回到出口成本里去——于是一笔本来算得清清楚楚的生意,实际利润比测算表低了一截,而且找不到是哪一行出了问题。
三个最常见的算错
第一个是把征退税率差按采购额算而不是按离岸价算。这个错会系统性地低估成本,因为采购额总是小于离岸价。
第二个是忘了免抵税额要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把免抵当成完全没有现金影响的账面数。这个错在内销占比高的企业身上尤其明显。
第三个是按到岸价直接乘退税率,没有先扣掉运保费。操作规程要求以离岸价为准,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要扣除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多算的这部分,申报时会被退税部门核减,反复调整很耗时间。
报在谁名下也会影响这笔账
免抵退是给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办法。如果借用了别人的抬头出口,或者以代理方式出口而协议没写清楚,这笔账的归属就会出问题——退税给谁、免抵额算在谁的账上,跟着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走。这个抬头一共牵动几件事,报关单上写谁的名字,退税和责任就一起跟着谁走里数得比较全。
资料要留多久
顺带一提,操作规程写着免抵退税资料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十年这个数字比大多数企业的档案制度都长,而真正需要翻出这些资料的时候,往往正是十年前那几本手册出了问题的时候。
这些年后来怎么变了?
免抵退这套办法本身活得很好,变的是它外面那层壳。
2012年:换了一份总纲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连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的《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把散落在几十份文件里的出口退税规则重新整合了一遍。
国税发〔2002〕11号的第一、二、三、四、六条随之被废止,整份文件在2016年5月29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宣布全文失效。但要注意,被废止的是文件,不是公式。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退税额与免抵税额的那几个算式,在新办法里原样保留。
2019年:征退税率差在很多品类上归零
这是最实质的一次变化。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基本税率从16%降到13%,同时多数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相应调整到13%。对于征税率和退税率都是13%的商品,差额变成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这一项算出来就是零。
换句话说,本文第二、三节讲的那笔成本,在今天的很多品类上已经不存在了。但它并没有消失——凡是退税率仍低于征税率的商品,公式照旧成立,只是命中的品类少了。
申报方式变了,规则没变
出口收汇核销单在2012年8月起取消,收汇核销并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退税申报陆续实现无纸化,单证备案从“报送”改为“留存备查”。这些改的都是手续,不是判据——单证不齐的后果、六个月的时限、视同内销的处理,逻辑一路延续下来。
| 这个字 | 它对应的那笔账 | 依据 | 今天的状态 |
|---|---|---|---|
| 免 | 征退税率差的部分从进项转出、计入成本 | 操作规程二(四) | 公式保留;征退税率相同的品类差额为零 |
| 抵 | 免抵税额要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财税〔2005〕25号 | 完全在役 |
| 退 | 应退税额取免抵退税额与期末留抵税额孰低 | 操作规程二(三) | 完全在役 |
| — | 新办企业首笔出口起12个月不计算应退税额 | 操作规程二(五) | 已改为分类管理与审核期安排 |
今天还剩下什么
三件事一个字没变。
第一,免、抵、退仍然是三个独立的动作,行业仍然把它当一个词读。
第二,免抵税额仍然要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财税〔2005〕25号至今有效。
第三,应退税额仍然取免抵退税额和期末留抵税额的孰低值。一家内销大、出口小的企业,账上永远不会出现一笔像样的退税款。
至于新办企业12个月不退税那条,在2012年之后的管理办法里被改成了对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与审核期安排,不再是一刀切的12个月。这是三条里唯一真正松掉的一条,其余两条从2002年一路走到今天。
常见问题解答
问:免抵退和先征后退到底该用哪一个?
答:不是选择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适用先征后退,凭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企业性质决定了走哪条路,不能自己挑。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仍按免抵退办法由委托方申报。
问:“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到底是不是一笔要交的税?
答:它不是通过缴税的形式支付的,但它是一笔真实成本。它的处理方式是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永远不会再抵回来。金额等于当期出口离岸价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再减去免税购进原材料对应的抵减额。
问:免抵税额没有实际收到钱,为什么还要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依据是财税〔2005〕25号,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逻辑上,免抵额抵掉的是本应缴纳的内销增值税,既然增值税被视为已经缴纳,以它为计税依据的附加自然要征。市区企业的合计费率是城建税7%加教育费附加3%。
问:算出来的免抵退税额和实际收到的退税款为什么差那么多?
答:免抵退税额只是上限。实际应退税额要和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比较取小值:留抵税额小于等于免抵退税额时,退的是留抵税额,差额转为免抵税额;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退的是免抵退税额,免抵税额为零。内销销项税额越大,留抵越少,实收退税就越少。
问:出口超过6个月没收齐单证怎么办?
答:按当年的操作规程,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主管征税机关按规定计算征税,也就是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正确的应对是即使单证不齐也要按期把出口明细申报进去,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做标记,收齐后再补充申报参与计算,而不是等齐了再报。
问:退税率下调对报价的影响该怎么快速估算?
答:用出口离岸价乘以退税率下调的百分点数,得到的就是新增的成本金额,然后直接和这单的毛利比。举例:1000万元出口额、退税率降4个点,新增成本40万元;如果毛利率是8%即80万元,这次调整吃掉一半毛利。不要用应退税额的变化去估,那会严重低估影响。
权威参考资料
本文标题:《免抵退税不是退税,免、抵、退三个字各管一笔账》
本文链接:https://zhangwenbao.com/export-tax-refund-exemption-credit-refund-rate-ga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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