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率调整看出口日期,老合同按旧税率要先锁死价格
本文目录
- 这一次到底调了哪些商品,调了多少?
- 第一条:往上提
- 竹制品那几个税号为什么单独列
- 第二条:直接取消
- 第三条:执行时间
- 这一次没有降低,只有提高和取消
- 先算一笔最直白的账
- 为什么执行时间要单独写成一条?
- 原文只有一句话,但每个词都在排除别的答案
- 它排除掉了哪几个你可能以为的日期
- 为什么偏偏选这一栏
- 顺带说一句谁在盯这个日期
- 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之间到底隔多久
- 同一批货为什么会横跨两个税率?
- 分批出运是最常见的一种
- 拼柜和退关重报也会把日期推过线
- 查验和改单会吃掉你以为的缓冲
- 跨月的那几天该怎么排
- 信用证项下的那几票没有拖的余地
- 老合同怎么才能按调整前的退税率走?
- 五个条件,缺一条都不成立
- 合同本身还要过一道形式审查
- 去备案那一趟大概要带什么
- 最容易被漏掉的是那批已经签了但还没排产的单
- 半个月的窗口意味着什么
- 年初那次给的口子和这次一样吗?
- 财税〔2008〕9号是怎么给的
- 把两份文件的条件逐项摆开
- 半年里被拆掉的和一次没动的
- 备案换来的是什么,代价又是什么?
- 换回来的是五个月的旧税率
- 交出去的是这份合同的可修改性
- 制度用一个不可逆换了另一个不可逆
- 实务上该怎么处理这种矛盾
- 提高退税率的那批商品为什么没有备案条款?
- 先想清楚它为什么不需要
- 后面几次调整验证了这个规律
- 这个不对称说明了什么
- 退税率和退税申报走的是同一条时间轴吗?
- 三条线各自的起点
- 起点相同不等于终点相同
- 还有一类货的出口日期口径完全不同
- 一个实用的自查动作
- 委托代理出口的那几票,判据落在谁身上?
- 出口日期这一栏没有争议
- 有争议的是备案该由谁去办
- 退税归谁这个老问题在这里又冒出来一次
- 接下来这半个月,报价单上哪几个数字要改?
- 报价里那两个点归谁
- 退税率变动条款该怎么写
- 成本测算表要把退税单独拉一行
- FOB和CIF报价里,退税坐在哪一格
- 被取消退税的那几类要重新做决策
- 这些年后来怎么变了?
- 2008年下半年一共调了三次
- 出口日期这条判据被写进了统一的管理办法
- 退税率本身走了一个完整的周期
- 今天还该记住什么
- 常见问题解答
- 权威参考资料
摘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昨天发的财税〔2008〕111号,把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从11%提到13%,同时取消了红松子仁、部分农药、白银等十类商品的退税。这份通知里最该细读的不是税率表,是第三条执行时间——调整从后天起算,具体到每一票货,认的是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不是合同日期,不是发货日期,也不是申报日期。被取消退税的那些商品还留了一个备案口子,但窗口只有半个月,而且要求你在合同里已经把价格写死。
做出口这行,每次退税率一动,办公室里最先响起来的都是同一句话:那批还在路上的货,按哪个税率算?
这个问题听着简单,答案却不在合同里,也不在你的发货记录里。它在报关单的一个格子里,而那个格子填的是哪一天,你未必说了算。
这一次到底调了哪些商品,调了多少?
财税〔2008〕111号是昨天发的文,全文不长,实质内容就三条。
第一条:往上提
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涉及税则第50章到第63章的大片税号——蚕丝、毛纱线及其机织物、棉纱与棉机织物、化纤长丝、化纤短纤、针织物及钩编织物,第56章、第60章、第61章、第62章直接是全章所有税号。另外部分竹制品提高到11%,包括竹地板多层板、竹胶合板、一次性竹筷、一次性竹签。
竹制品那几个税号为什么单独列
提高退税率的清单里,前面全是纺织类的成章成片税号,末尾突然冒出第44章的五个竹制品税号,看着有点突兀。这五个税号原来的退税率是0%或者5%,这次一次性提到11%,跨度比纺织服装那两个点大得多。
竹制品是典型的南方山区加工品,原料本地、用工密集、出口占比高,而且当时已经在替代一部分木制品出口。清单里越是这种孤零零冒出来的税号,越值得关注——它往往对应着一个被单独提出来照顾的细分行业,而不是普遍性调整的顺带结果。
对做这一行的人来说,还有一个操作细节:这五个税号写得很细,比如其他竹地板层叠胶合而成的多层板要求每层厚度不超过6毫米,一次性竹签还专门括注了圆签、圆棒、冰果棒、压舌片。归类差一位,退税率就是11%和0的差别。
第二条:直接取消
取消出口退税的有十类: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附件2里逐个列了税号,一共40个。
把两份附件放在一起看,这次调整的意图并不含糊:往上提的全是用工多、附加值低、这两年被人民币升值和原料涨价挤得最狠的行业;砍掉的全是高耗能、高污染或者资源属性强的品类。
第三条:执行时间
这一条只有两小段,却是整份文件里唯一一段会让人真金白银亏钱的内容。第一小段定判据,第二小段开口子。后面几节基本都在拆这两小段。
| 调整方向 | 典型商品 | 幅度 | 有没有过渡安排 |
|---|---|---|---|
| 提高 | 纺织品、服装(50—63章大片税号) | 11%→13% | 没有,也不需要 |
| 提高 | 竹地板、竹胶合板、一次性竹筷竹签 | 提高到11% | 没有,也不需要 |
| 取消 | 白银、零号锌、松香、碳素阳极等40个税号 | 降到0 | 有,凭已签合同备案 |
这一次没有降低,只有提高和取消
细读两份附件会发现一个结构上的特点:这次调整只有两个方向,往上提和归零,中间那一档——把税率从13%降到9%这种降低——一个都没有。
这不是巧合。2007年那轮调整的主基调是降,涉及两千多个税号,降和取消都有;2008年下半年经济形势变了,主基调转成保出口,剩下要处理的只有那些必须彻底关门的高耗能高污染品类,于是就成了要么提要么砍的两极结构。
看一份调税率文件的方向,不用读前言,数一下它有几个档次的动作就够了:只提不降是刺激,只降不提是收紧,提降并存说明在做结构调整。
先算一笔最直白的账
一张100万美元的服装订单,退税率从11%涨到13%,多出来的两个点按当期汇率折算大约14万元人民币。这笔钱不进成本、不进毛利表,直接落在现金流上,而且是在货出去三到六个月之后才到账。
反过来,一票被取消退税的白银,原来13%的退税一夜之间归零,如果合同价是按含退税测算的,这一票基本就是白干甚至倒贴。提高退税率的那批人只是多赚了一点,被取消的那批人是直接掉进坑里——所以这份文件只给后者留了口子。
为什么执行时间要单独写成一条?
一份调税率的文件,正常写法是把税率表列完就结束。111号把执行时间单拎出来做第三条,还分成两小段,是因为这件事在实务里天天出争议。
原文只有一句话,但每个词都在排除别的答案
原文是这么写的: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注意它用的是海关注明四个字,而不是企业填报。这一栏不是你在报关单上自己写上去的日期,是海关放行之后系统打上的那个日期。你能影响它,但你决定不了它。
它排除掉了哪几个你可能以为的日期
| 你可能以为的日期 | 在这份文件里算不算数 | 为什么 |
|---|---|---|
| 合同签订日期 | 不算 | 合同是你和客户之间的事,海关不看 |
| 工厂交货日期 | 不算 | 货在你仓库里,还没进入监管环节 |
| 订舱或者进港日期 | 不算 | 没有报关就没有出口日期这个字段 |
| 报关单申报日期 | 不算 | 申报和放行之间可能隔着查验、改单、补证 |
| 提单签发日期 | 不算 | 船公司出的单,与海关字段无关 |
| 收汇日期或者退税申报日期 | 不算 | 这两个时点管别的事,见后面 |
为什么偏偏选这一栏
因为在整条链路上,只有这个日期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单一、客观、可核验。合同可以补签,发货单可以改,提单可以倒签,只有报关单上那一栏是海关系统生成的,退税审核部门调得出来,也改不了。
选择一个当事人改不动的字段作判据,本身就是制度设计的常规动作。你在报关单经营单位那一栏牵动的几件事上也能看到同一个思路:一张报关单上的字段一旦确定,后面一整串待遇就跟着它走。
顺带说一句谁在盯这个日期
不只是税务局。退税审核系统里,报关单出口日期同时决定申报所属期、汇率折算基准和单证备案的起算点。换句话说,这一个日期错位,牵动的不只是税率一项。
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之间到底隔多久
正常放行的一票货,两个日期可能就差几个小时,也可能差三五天。差距来自三个地方:一是查验,被布控查验的柜子多则一周;二是单证问题需要改单或者补证;三是节假日和口岸作业时间。
还有一种情况容易被忽略——先申报后装运的模式下,货还没进港就先报了关,实际出口日期要等船开之后才最终确定。在政策切换的那几天,凡是申报和放行不在同一天的票,都要当成不确定项单独跟踪,不能按申报日期入表。
同一批货为什么会横跨两个税率?
如果每票货都是一次订舱、一次报关、一条船走完,这条规则不会有任何争议。麻烦全出在实际操作里那些不整齐的地方。
分批出运是最常见的一种
一个合同20万件,分三次出。第一批7月28日报关放行,第二批8月4日,第三批8月20日。按111号的判据,第一批适用11%,后两批适用13%。同一份合同、同一个价格,三张报关单落在两个税率上。
如果调的是取消退税那一侧,这种切分就不再是好消息而是灾难——第一批还有13%,后两批归零,而客户那边的价格是一口价。
拼柜和退关重报也会把日期推过线
拼柜的那一票,出口日期跟着整柜走,你自己那部分货哪天进场并不影响它。退关重报更直接:原报关单作废之后,新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就是新的那一天,前面那张单上的日期不再有任何意义。
查验和改单会吃掉你以为的缓冲
报关单申报在7月30日,遇上查验,8月2日才放行,出口日期就是8月2日。你在申报那一刻以为踩在了线内,实际落在了线外。凡是以放行日期为判据的规则,申报日期都只是一个愿望。
跨月的那几天该怎么排
这次是往上提,所以做法很清楚:能往后拖的尽量拖到8月1日之后放行,一票100万美元的服装订单等三天多拿14万元。但要提醒一句,拖是有成本的——船期、客户交期、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任何一条踩红线,省下的那两个点都不够赔。
被取消退税那一侧就得反过来抢:8月1日之前放行的还能按原税率退,之后的一分没有。这两天不少做白银和松香的同行会通宵盯着放行。
信用证项下的那几票没有拖的余地
前面说往后拖三天多拿两个点,这个算盘对信用证项下的货是打不响的。信用证有最迟装运期,也有交单期,逾期装运就是不符点,银行可以直接拒付。为了两个点的退税去踩一个可能让整票货款悬空的不符点,账怎么算都不划算。
更麻烦的是修改信用证要客户去银行改证,来回三五天,还要付修改费,而且客户完全可以借这个机会重新谈价。凡是信用证项下的订单,退税率切换这件事的可操作空间基本为零,该几个点就是几个点。预付款和赊销项下才有腾挪余地。
老合同怎么才能按调整前的退税率走?
111号第三条第二小段给的就是这个口子。它写得很密,逐句拆开才看得清。
五个条件,缺一条都不成立
原文的意思是: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可以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
| 条件 | 具体要求 | 踩空的后果 |
|---|---|---|
| 商品范围 | 只限被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 | 提高退税率的商品根本不适用 |
| 签约时点 | 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 | 晚一天签的合同不予备案 |
| 价格属性 | 价格不能更改 | 可调价的合同不予备案 |
| 备案时限 | 2008年8月15日之前完成登记备案 | 逾期未备案一律按调整后税率 |
| 出运时限 | 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 | 2008年12月31日以后出的按调整后税率 |
合同本身还要过一道形式审查
通知专门用一整段定义了什么叫上述出口合同: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者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最后还加了一句——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
这段话把口头约定、邮件确认、只有形式发票没有正式合同的那些交易全部挡在门外。做惯了邮件下单的外贸公司,这时候才发现手上真的没有一份能拿去备案的纸。
去备案那一趟大概要带什么
通知本身只写了持合同文本四个字,没有列材料清单,实际操作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会略有差别。按通常的做法,一趟带齐这几样最稳妥:出口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企业出口退税登记的相关证件、涉及商品的税则号列说明、一份自己整理的合同明细表。
那张明细表值得多花点时间做——把每份合同的编号、签订日期、商品名称与税号、单价、数量、金额、预计出运时间列成一行,税务机关一目了然,你自己后面跟踪出运进度也用得上。备案不是把合同交上去就完事,它是给未来五个月的每一票出运立了个凭据,明细表就是你自己那一份对账底稿。
最容易被漏掉的是那批已经签了但还没排产的单
保哥这些年见过好几次政策切换,翻合同的时候最容易漏的从来不是在产的订单,而是那种已经签了、货期排在四季度、业务员自己都快忘了的单子。它们不在生产排期表上,不在出运计划表上,只躺在合同柜里。
翻合同这件事,别只让业务员按记忆报,直接从合同编号往下顺一遍更靠谱。
半个月的窗口意味着什么
从7月30日发文到8月15日截止,中间只有半个月,而且要跨一个周末。这半个月里你要做完四件事:把所有涉及取消退税的在手合同翻出来、确认每一份的价格条款是不是不可更改、把合同文本整理成税务机关认可的形式、跑一趟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大公司还好,有专门的关务和退税岗。小一点的贸易公司往往是老板兼业务兼单证,等看到文件再动手,半个月真的不宽裕。
年初那次给的口子和这次一样吗?
这不是2008年第一次给老合同开口子。1月29日,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过财税〔2008〕9号,处理的是2007年7月1日那轮退税率下调留下的长期合同。两份文件放在一起读,能看出制度在半年里改了什么,又有什么一个字没动。
财税〔2008〕9号是怎么给的
9号文分两层。第一层点名列了九个长期贸易合同,准予凭已签合同或者中标证明在文件下发后十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备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退税率把合同执行完毕。这九个里有中汽凯瑞出口古巴的9124万美元柴油发动机长期供货合同,有江苏亚星锚链1.3亿美元的船用锚链和海洋石油工程链合同,有福耀玻璃与巴西、美国、俄罗斯等国客户签的总额72亿元人民币的汽车玻璃长期出口合同。
第二层才是给其他人的:2007年7月1日前签订、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合同期限超过1年、价格不可更改的长期出口合同,在2008年2月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审核无误特批之后,才能凭合同去当地登记备案。最后一句是——对2008年2月15日以后上报的一概不予受理。
把两份文件的条件逐项摆开
| 比较项 | 财税〔2008〕9号(1月29日) | 财税〔2008〕111号(7月30日) |
|---|---|---|
| 针对的调整 | 2007年7月1日那轮下调 | 本次取消退税的十类商品 |
| 合同金额门槛 | 超过1亿元人民币 | 没有门槛 |
| 合同期限门槛 | 超过1年 | 没有门槛 |
| 是否需要点名 | 九个合同直接列名,其余需特批 | 不需要,符合条件即可备案 |
| 受理机关 | 先上报三个部委,再到当地备案 | 直接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
| 窗口长度 | 约半个月(至2月15日) | 约半个月(至8月15日) |
| 价格条款要求 | 价格不可更改 | 价格不能更改 |
半年里被拆掉的和一次没动的
金额门槛拆了,期限门槛拆了,点名制拆了,上报三个部委那一层也拆了。剩下的那一条,两次一模一样:价格不可更改。
这就是这条制度真正的判据。它救的不是亏得最多的人,也不是订单最大的人,而是已经没有办法自救的人——价格能调的合同,理论上你可以回去找客户谈涨价,制度就不管你;价格写死了,你连这条退路都没有,制度才伸手。
这个判据反过来也很有用:下次再遇到类似的政策切换,先别去算自己损失了多少,先去翻合同里的价格条款。那一句话决定了你有没有资格排队。
备案换来的是什么,代价又是什么?
备案听起来像个手续,实际上是一笔交易。你交出去一样东西,换回来一样东西。
换回来的是五个月的旧税率
准确说是从备案之日到2008年12月31日报关出口为止。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这句话把好处的边界划得死死的:不是把整个合同保到底,是保到年底。
如果你手上那份合同的交货期跨到2009年,那么跨过去的那部分货,退税照样归零。备案只能保住年内出得掉的那一段。
交出去的是这份合同的可修改性
通知最后一句是: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
这句话的分量比它的长度大得多。备案之前,这份合同只是你和客户之间的约定,双方同意就能改数量、改规格、改交期。备案之后,它变成了一份呈在税务机关那里的证据,任何一处改动都可能让备案失效,连带把已经算进现金流的那笔退税一起吹掉。
制度用一个不可逆换了另一个不可逆
进门的条件是价格不可更改,进门之后的义务是合同不得修改。你为了保住已经锁死的价格里那几个点的退税,把整份合同都锁死了。
这个交换在多数情况下是划算的,但有两种订单要先算一算:一种是客户经常临时加减数量的,一种是规格还在小改的。这两种合同一旦备案,后面每一次配合客户都可能是在拿退税冒险。
实务上该怎么处理这种矛盾
常见做法是把合同拆开。已经完全确定、不会再动的那部分单独签一份去备案,还在浮动的那部分留在原合同里不备案。这样做的前提是拆分要在8月1日之前完成——8月1日之后新签的合同不予备案,事后拆分等于新签。
提高退税率的那批商品为什么没有备案条款?
这是一个很容易被忽略的细节:111号里的备案条款,只写给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提高退税率的那几十个税号一个字都没提。
先想清楚它为什么不需要
退税率从11%提到13%,对已签合同的出口企业是纯利好,没有人需要一条通道去争取按旧税率执行。所以不给,是因为不需要给。
后面几次调整验证了这个规律
这条规律在同一年后面几次调整里得到了反复印证。凡是纯提高退税率的通知,正文里只有两条——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和执行时间,执行时间那句还是原封不动的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备案两个字一次都没出现,合同两个字也一次没出现。
把这几份文件的关键词数一遍,结论很干净:只有降和取消才配有过渡条款,提高从来没有。这是一个非常好用的判断方法——以后再看到一份调税率的文件,先翻它有没有备案条款,有的话说明这次动的是往下的方向,哪怕标题写得很中性。
这个不对称说明了什么
过渡条款是给受损方的救济,不是给受益方的福利。制度只在自己造成损失的时候提供补偿通道,而且这个通道还带条件、带窗口、带代价。
这跟免抵退那三个字各管一笔账的道理是一路的:政策文件的字面看起来是在讲技术口径,实际每一处不对称都对应着一个明确的立场。
退税率和退税申报走的是同一条时间轴吗?
不是。这是本文最想提醒的一点:一票货身上至少挂着三条各自计时的期限,起算点各不相同,而大家习惯把它们统称为退税的时间要求。
三条线各自的起点
| 时点 | 看哪个日期 | 管什么事 | 踩空的后果 |
|---|---|---|---|
| 退税率适用 | 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 | 这一票按几个点退 | 差两个点,或者归零 |
| 退税申报期限 | 同样从出口日期起算 | 能不能退 | 逾期视同内销征税 |
| 收汇与单证 | 从出口日期起算但另有期限 | 退税能不能审过 | 卡在审核环节,钱不下来 |
起点相同不等于终点相同
三条线确实都从出口日期起跑,但跑多久各不相同,而且中间还夹着申报期、征期、单证备案期这些不同步的节点。真正的可用窗口是三者的交集,先到期的那一条往往不是你以为的那条。这一点在出口退税申报链上那几个不可逆的时点里讲得更细。
还有一类货的出口日期口径完全不同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这类特殊区域出去的货,退税的触发时点和普通报关出口不是一回事。货拉进这两种区,只有一边能立刻退税,而这批货真正离境的时间往往比入区晚很多。碰上退税率切换,入区日期和离境日期落在分界线两侧的情况并不罕见,这类业务要单独去问主管税务机关的口径,不能套用普通报关出口的做法。
一个实用的自查动作
把手上所有未清的出口订单列一张表,每行填三个字段:预计报关放行日、合同价格条款是否可调、商品在这次调整名单的哪一侧。三个字段一填,谁要抢在8月1日前放行、谁要拖到8月1日后、谁要在8月15日前去备案,一眼就分出来了。
委托代理出口的那几票,判据落在谁身上?
没有出口经营权、或者出于其他考虑走代理出口的企业,在政策切换的时候会多一层不确定:报关单上是代理公司的名字,合同是委托方和外商签的,那么判据到底看哪一张纸?
出口日期这一栏没有争议
不管是自营还是代理,退税率适用的判据都只有一个——那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代理关系不改变这一栏,也不产生第二个出口日期。
有争议的是备案该由谁去办
111号写的是出口企业可以持合同文本去登记备案。代理出口模式下,与外商签合同的是委托方,办理退税的可能是代理方也可能是委托方,取决于双方约定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开具方式。这一层在通知里没有细写,实际要看当地口径。
稳妥的做法是委托方和代理方一起去问,把由谁备案、备案时提交哪一份合同这两件事在窗口问清楚,再回来改委托协议。不要各自猜,两边都以为对方办了,是这类手续最常见的失手方式。
退税归谁这个老问题在这里又冒出来一次
代理出口的退税是退给委托方的,代理方只是走单。但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写谁的名字,会牵动申报责任、业绩归属和一整串后续待遇,这件事本身就够写一篇。政策切换只是把这个长期存在的模糊地带照亮了一下——平时不出事,一到要凭合同办手续的时候,谁是出口企业这个问题就必须有个明确答案。
接下来这半个月,报价单上哪几个数字要改?
政策文件读懂了只是第一步,真正要动的是报价和合同文本。
报价里那两个点归谁
纺织服装这一类退税率提高两个点之后,客户很快会知道。老客户复购时开口要求降价的概率不低,理由现成:你们国家给你们涨退税了。
这时候要清楚一件事:多出来的两个点是国家给行业的,不是给某一个客户的,而且它落在现金流上而不是当期利润上。能守住多少,取决于你的报价单是怎么构成的——如果报价单从来就是一口价,那你手上没有可以谈的结构;如果报价里本来就把汇率、原料和退税拆开列,谈判的余地就大得多。
退税率变动条款该怎么写
长期供货合同建议加一句退税率调整的处理约定,写清楚三件事:以哪个日期的政策为准(建议明确写报关单出口日期)、调整幅度超过多少个点时双方重新议价、重新议价不成时怎么办。一句话的事,能省掉后面一堆扯皮。
但要注意,写了这一条,这份合同的价格就不再是不可更改的了,也就不能拿去做退税率调整的备案。灵活性和救济资格,本来就是一对反义词。
成本测算表要把退税单独拉一行
很多小公司的成本表把退税直接冲抵在采购成本里,看不出这一项。建议单独拉出来一行,标注适用税率和依据的报关日期区间。做完这一步,下次政策再动,五分钟就能算出影响面。
FOB和CIF报价里,退税坐在哪一格
成本表里退税这一行放在什么位置,直接影响你跟客户谈判时的说法。按贸易术语拆开看会清楚很多:退税是基于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的,所以它跟着货值走,不跟着运费和保费走。
这意味着同一票货报FOB还是报CIF,退税金额是一样的,变的只是你报价单上那个总数。如果客户拿退税率上调当理由要求在CIF价上降两个点,那就是把退税算到了运费和保费头上,算法本身就不对。把这一层讲清楚,谈判就从让不让价变成了让多少,主动权完全不同。
被取消退税的那几类要重新做决策
白银、零号锌、松香、碳素阳极这几类,退税归零之后利润结构完全变了。备案只能保到年底,年底之后要么涨价,要么不做。与其等到12月再谈,不如现在就把这个消息告诉客户,用五个月的缓冲期去谈明年的价格。提前告知的谈判地位,比到期硬涨要好得多。
这些年后来怎么变了?
这一节写在很久以后,把上面这套规则的去向交代清楚。
2008年下半年一共调了三次
111号只是开头。同年11月1日又提高了一批商品的退税率,其中部分纺织品服装从13%提到14%;12月1日再提一次,橡胶制品、林产品、模具、玻璃器皿、水产品、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以及部分机电产品一起往上走。一年之内连续三次上调,调整范围之广、间隔之短,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少见的。
这三次通知的执行时间条款一字未改,全部是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而且后两次都没有备案条款——再次印证了前面那条规律。
出口日期这条判据被写进了统一的管理办法
此后很长一段时间,这句话都是每份调整文件里各写一遍。到2012年,税务总局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把出口日期直接定义成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日期,写进了统一的申报口径和报表填报说明,从此不必每次重申。同一份办法还明确了不同出口形态各自认哪个日期,普通报关出口以外的情形有专门规定。
退税率本身走了一个完整的周期
2008年这轮上调之后,退税率在随后几年继续调整,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品陆续到达当时增值税税率对应的上限。再往后随着增值税税率本身从17%降到16%再降到13%,退税率的档次也整体重排,最高一档与征税率并轨,很多商品实现了征多少退多少。
值得一提的是备案这个动作的命运。它在后来的多次调整里仍然出现,条件写法基本沿用111号这一套——已签合同、价格不可更改、限期备案、限期出运。十几年过去,判据还是那一条:你有没有把自己锁死。
今天还该记住什么
三件事。第一,任何退税率调整,先找执行时间那一条,看它认哪个日期。第二,凡是往下调的,一定要翻有没有过渡备案条款,以及窗口多长。第三,长期合同的价格条款怎么写,会同时决定你的谈判空间和你的救济资格,这两者不可能都要。
常见问题解答
问: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具体是哪一天,我在哪里能查到?
答:是海关放行后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那个日期,不是你申报的日期。可以在电子口岸的报关单查询里看到,也可以从报关行拿到的报关单打印件上直接读。做退税率切换判断时,一律以这一栏为准,不要用订舱确认、装箱单或者提单上的日期推算。
问:合同是在8月1日之前签的,但价格条款写着可以根据原料价格调整,能去备案吗?
答:不能。111号明确要求价格不能更改,而且加了一句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价格条款只要留有调整余地,就不满足这个条件。这条要求在半年前的财税〔2008〕9号里也是一样的写法,是两次口子里唯一没有变过的条件。
问:只有邮件往来和形式发票,没有正式书面合同,怎么办?
答:按通知的定义走不通。它要求的是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者盖章的真实有效书面出口合同。补签一份倒填日期的合同风险很大,属于提供虚假资料。可行的做法是尽快让客户在原有邮件确认的基础上补签一份内容完全一致的书面合同,但签署日期必须真实,而真实日期在8月1日之后就不再符合条件。
问:备案之后客户要求把数量减少20%,会影响退税吗?
答:有风险。通知写了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数量属于备案合同的必备内容,改动之后与备案文本不一致,主管税务机关有可能不认可这份备案,进而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处理。遇到这种情况,先去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问清当地口径再答复客户。
问:这次提高退税率的商品,已经签的老合同要不要去备案?
答:不需要,也没有这个通道。备案条款只写给被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提高退税率的商品,只要报关单出口日期在2008年8月1日或之后,自动适用新的较高税率,不需要办任何手续。
问:一份合同分三批出,跨了8月1日,退税怎么算?
答:按每一张报关单各自的出口日期分别适用。7月31日及之前放行的那批按调整前的税率,8月1日及之后放行的按调整后的税率,同一份合同出现两个退税率完全正常。做资金测算时要按报关单逐票算,不能按合同总额乘一个税率。
权威参考资料
本文标题:《出口退税率调整看出口日期,老合同按旧税率要先锁死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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