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条例修订,企业不必结汇了,真实性审查落到银行头上
本文目录
- 这次改的到底是哪一句话?
- 为什么偏偏是现在改
- 先看目录:多出来的那一章是什么
- 把新旧两条并排抄下来
- 这一句里被换掉的东西不止一处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七个字
- 还有一条更靠前的也改了
- 必须两个字为什么一次都没剩下?
- 先看情态动词
- 必须归零这件事有多硬
- 应当多出来的那十几处落在哪儿
- 保留和自有外汇这两个新词最值得留意
- 外汇指定银行这个词去哪儿了?
- 它被换成了一串更长的表述
- 换的不只是称呼
- 另外两组归零的词不要误读
- 对企业的实际影响在哪里
- 不结汇的钱能放在哪儿、怎么用?
- 账户这一层
- 用汇这一层
- 存放境外这一层
- 随身带现钞那一条也换了写法
- 资本项目那一侧的留汇是另一套规则
- 留还是换,该怎么算
- 放开之后,谁来看这笔钱是不是真的?
- 第十二条是全篇的关键条文
- 审查责任落在谁头上
- 配套的罚则有多重
- 外汇管理机关自己的检查权也写细了
- 第三十四条那一条其实是给企业的
- 这是批评谁的制度设计
- 银行柜台从此会多问哪几句?
- 一致性审查在看什么
- 哪些做法从此会更难走
- 银行还多了一项报告义务
- 企业该准备什么
- 核销两个字为什么整条不见了?
- 被删掉的是哪一条
- 但核销制度并没有消失
- 同一批消失的旧制度用语还有哪些
- 为什么这个删除仍然值得记住
- 逃汇的次数没变,意思变了吗?
- 1997年那一版的逃汇是五项列举
- 2008年这一版只剩两种情形
- 罚则也一起降了一档
- 新增了一条罚把外汇汇进来的规定
- 非法套汇那一条也重写了
- 这一段的方法论意义
- 说是放开,为什么批准反而变多了?
- 两个反方向的数字
- 多出来的批准和登记落在哪儿
- 还新增了一条随时可以踩的刹车
- 外债那一条从登记制变成了规模管理
- 对外担保那一条外贸公司要特别注意
- 条例是第一个放开的吗?
- 先动的是外汇局的通知
- 这个顺序值得记住
- 保税区那一条也从条例里消失了
- 个人那一侧走的是同一个节奏
- 反过来也成立
- 出口企业现在该怎么排这笔钱?
- 第一步,把未来三到六个月的外汇收支列出来
- 第二步,对冲部分优先用自有外汇直接支付
- 把省下来的价差算成一个具体的数
- 第三步,剩下的净敞口再决定
- 最容易被漏掉的是佣金、运费和退款这三笔
- 第四步,把单证的一致性做成流程
- 这些年后来怎么变了?
- 核销制度又活了四年
- 真实性审查一路加码
- 可以保留这四个字没有再动过
- 监督管理那一章后来长成了主干
- 今天回头看该记住什么
- 常见问题解答
- 权威参考资料
摘要:本月五日公布施行的新版《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把旧条例里那句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改成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一个应当换成可以,出口收的美元从此可以留在自己账上。但同一次修订还做了另一件事:第十二条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并且把交易单证真实性的合理审查责任写给了银行,第四十七条给这项审查配了二十万到一百万元的罚款。企业头上卸下来的那件事,落到了柜台那一头。
做外贸的人对结汇这两个字大多没什么感情,因为过去它不是一个选择题。货款到账,银行通知你来办结汇,你去办,人民币进账,流程结束。至于要不要留着美元、什么时候换,从来轮不到你想。
这个月起不一样了。改动只有一句话里的两个字,但它把一个执行动作变成了一道决策题。
这次改的到底是哪一句话?
新条例是8月1日国务院第二十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8月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没有留任何过渡期。全文八章五十四条,比旧版少了一条,但改动幅度大得多。
为什么偏偏是现在改
这部条例上一次动是1997年,中间隔了十一年,期间外汇管理的实际做法早已面目全非。真正把修订推到台面上的是这几年的国际收支格局:贸易和资本双顺差,外汇储备快速累积,强制结汇等于把这些外汇全部堆到央行账上,再由央行投放等额人民币,通胀压力顺着这条链传下来。
让企业自己留一部分,等于把一部分外汇留在民间,是给这条链减压。所以这次放开不完全是为了给企业方便,它首先是宏观账上的需要——理解这一点,才能明白为什么同一次修订还要新增一条国际收支严重失衡时可以采取控制措施的兜底条款。
先看目录:多出来的那一章是什么
1997年修正本是七章五十五条,2008年新条例是八章五十四条。条文总数少了一条,章却多了一章。多出来的是第六章监督管理。
旧条例把监督检查的内容零散地放在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那一章里,新条例给它单开一章,从第三十三条到第三十八条一共六条,专门写外汇管理机关有哪些权力、怎么行使、企业和金融机构有哪些配合义务。
一次修订里如果新增了整章,先看那一章的标题——它通常就是这次修订真正的重心,而不是被媒体报道最多的那一条。这次媒体讲的全是不用结汇了,条例自己新开的却是监督管理。
把新旧两条并排抄下来
1997年修正本第十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2008年新条例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这一句里被换掉的东西不止一处
| 要素 | 1997年修正本 | 2008年第532号 | 实际含义 |
|---|---|---|---|
| 情态 | 应当 | 可以 | 义务变成权利 |
| 动作 | 卖给 | 保留或者卖给 | 多出一个选项 |
| 开户 | 经批准开立外汇账户 | 不再单设审批表述 | 留汇不再是例外 |
| 对手方 | 外汇指定银行 |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 按业务资格而不是按牌照名称 |
| 主体 | 境内机构 | 不再限定机构 | 个人也一并覆盖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七个字
新条例最后一条写的是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月5日公布,当天就生效,一天过渡期都没留。
行政法规常见的做法是留一到三个月给各方准备,2007年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甚至留了一年多。这次不留,一是因为放开的那部分对企业是纯利好,早一天生效早一天受益;二是因为真正要准备的是银行,而银行体系的操作规程本来就跟着外汇局的通知在走。
还有一条更靠前的也改了
1997年修正本第九条写的是: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新条例第九条改成了: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两条合起来看才完整:钱回不回来是一件事,回来之后换不换是另一件事,1997年那一版把两件事都替你决定了。
必须两个字为什么一次都没剩下?
把两份条例全文拿去数关键词,会看到一个很干净的结果。
先看情态动词
| 关键词 | 1997年修正本 | 2008年第532号 |
|---|---|---|
| 必须 | 2次 | 0次 |
| 应当 | 24次 | 36次 |
| 可以 | 15次 | 17次 |
| 保留 | 0次 | 2次 |
| 存放境外 | 0次 | 2次 |
| 自有外汇 | 0次 | 2次 |
| 卖给 | 6次 | 2次 |
必须归零这件事有多硬
旧版那两处必须,一处是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一处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里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申报。新版把前者改成可以,把后者并进了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这句制度性表述。
一部行政法规里一个必须都不剩,说明立法者刻意把强制性的措辞换成了另一套表达方式。这不等于管得松了——应当从24次涨到36次,只是强制的落点换了地方,后面几节会讲落到了哪儿。
应当多出来的那十几处落在哪儿
应当从24次涨到36次,多出来的十几处不是均匀分布的。粗粗归一下类:一部分落在新增的监督管理那一章,写的是外汇管理机关应当怎么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一部分落在资本项目那几条,写的是应当办理登记;还有一部分落在金融机构那一侧,写的是应当报送、应当报告、应当合理审查。
换句话说,新增的应当基本没有落在货物贸易企业的日常收付上,而是落在了监管方、银行和资本项目上。这跟必须归零并不矛盾,两组数字讲的是同一件事的两半。
保留和自有外汇这两个新词最值得留意
保留出现在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一条,自有外汇出现在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二条。前者说的是收进来的钱可以不换,后者说的是付出去的时候可以直接用自己账上的外汇支付,不必先结汇再购汇。
这两个词一起进条例,意思才完整——只允许留不允许用,留着也是死钱。判断一项放开是不是真的落地,要看它有没有配一个对应的出口。
外汇指定银行这个词去哪儿了?
词频表里最刺眼的一行不是必须,是外汇指定银行:1997年修正本里出现21次,2008年新条例里0次。
它被换成了一串更长的表述
新条例通篇用的是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结汇从6次涨到18次,售汇从5次涨到13次,多出来的那些次数,大半就是因为每次提到银行都要把这一长串写一遍。
换的不只是称呼
旧条例第五十二条专门给外汇指定银行下了定义: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这是一个身份,先有身份再有业务。新条例不再定义这个身份,改为直接描述业务——你经营这项业务,这些规定就管你。
从按牌照名称管到按实际业务管,覆盖面是不一样的。新条例第五十三条还专门补了一句: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这句话在旧条例里没有对应内容。
另外两组归零的词不要误读
做词频对照的时候要留个心眼,有些归零只是用字变了。外汇帐户在旧版出现8次、新版0次,同时外汇账户从0次变成3次——这只是帐和账的规范用字调整。检举在旧版2次、新版0次,举报从0次变成3次,也是同一类。
凡是一个词归零的同时另一个近义词冒出来,先判断是不是纯粹的用语规范化,再判断是不是制度变化。把这两组当成放松或者收紧的证据,会得出完全错误的结论。真正有含义的归零是外汇指定银行、核销、强制收兑那三个——它们归零之后没有近义词接棒,或者接棒的那个词含义明显不同。
对企业的实际影响在哪里
短期看不大,办业务还是去那几家银行。但这个改法留下的口子在后面几年才显出来:只要拿到相应业务资格,能给你办结汇售汇的机构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指定银行。
不结汇的钱能放在哪儿、怎么用?
放开之后,第一个实际问题是:留下来的美元存在哪里,能干什么。
账户这一层
新条例第七条写的是: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跟旧条例最大的差别是,旧版第十条把开立外汇账户写成经批准的例外,新版把它写成常规动作。
用汇这一层
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对进出口都做的企业,这一条的价值比第十三条还大——进口付汇可以直接从出口收汇里出,中间不必走一次结汇再走一次购汇。省掉的是两道买卖价差,不是手续费。
存放境外这一层
第九条允许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但同一条后半句留了个尾巴: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也就是说,条例给了原则,具体能不能存、存多久,看外汇局后面怎么定。
随身带现钞那一条也换了写法
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写的是: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第十六条还专门规定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新条例把这些压缩成一条——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例本身不再写具体做法,只写谁来定规矩。
这是这次修订的典型手法:把操作性规则整体交给部门,条例只保留授权。好处是规则调整不必再动行政法规,代价是查规则要多翻一层文件。
资本项目那一侧的留汇是另一套规则
第十三条给的自由只覆盖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怎么办,写在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同样是留汇,一边是可以,一边是应当经批准。所以在实务里,第一步永远是判定这笔钱是经常项目还是资本项目,判错了后面全错。新条例第五十二条给了定义:经常项目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资本项目指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货款是经常项目,股东投进来的钱和借进来的外债是资本项目——这条线做外贸的一般不会搞错,做投资架构的最容易踩。
留还是换,该怎么算
这道题的变量有三个:未来一段时间的付汇需求、对汇率走向的判断、以及人民币和美元两边的资金成本。付汇需求确定的部分留着,是稳赚的;纯粹为了赌汇率而留,那是另一回事。
这一年人民币一直在升值,单纯持有美元是在承受汇兑损失。所以这次放开对当下的直接吸引力,其实主要来自那些能拿外汇直接付出去的企业,而不是想留着等升值的企业。
放开之后,谁来看这笔钱是不是真的?
这一节是本文最想说的部分。前面卸掉的那些义务,并没有凭空消失。
第十二条是全篇的关键条文
原文: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真实性这个词,1997年修正本里0次,新条例2次;合理审查这个词,旧版0次,新版2次。这是新增的整套要求,不是措辞调整。
审查责任落在谁头上
条文的主语写得清清楚楚: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不是企业自证,是银行审你。企业这边的义务变成了提供真实有效的单证,银行那边的义务变成了看这些单证跟这笔钱对不对得上。
配套的罚则有多重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金融机构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相比之下,旧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外汇指定银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罚款是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上限翻了一倍,而且新增了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这一档。
外汇管理机关自己的检查权也写细了
第三十三条一口气列了七项措施: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有关机构和个人并要求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查阅复制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可以予以封存;经批准查询当事人和直接有关单位、个人的账户(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有证据证明可能转移隐匿涉案财产或者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旧条例里对应的内容只有一句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一项权力从一句话展开成七项,通常意味着这项权力从此会被真正用起来。
第三十四条那一条其实是给企业的
紧接着的第三十四条写的是: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证件。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这条容易被略过,但它是这一章里唯一一条站在被检查方一侧的规定。凡是给行政机关列权力清单的条文,往下读两条,通常会有一条写着行使这项权力的形式要件——那一条就是你的。
这是批评谁的制度设计
不是。把审查放在银行是效率最高的安排——银行每天在处理这些单证,它比外汇局更接近交易本身。但对企业来说,这意味着以后柜台会问得更细,而不是更松。这跟出口收汇要凭银行出具的凭证才算数是同一个逻辑:判定权在谁手上,谁就会来问你要材料。
银行柜台从此会多问哪几句?
合理审查这四个字听起来很虚,落到窗口是很具体的动作。
一致性审查在看什么
核心是三对匹配:钱的金额和单证上的金额对不对得上、钱的性质和申报的交易性质对不对得上、收付款人和单证上的当事人对不对得上。三条里任何一条对不上,都会被要求补材料。
哪些做法从此会更难走
| 常见做法 | 问题所在 | 可能的后果 |
|---|---|---|
| 货款从第三方账户汇入 | 收款人与合同当事人不一致 | 要求补充说明与授权文件 |
| 一笔款项对应多份合同 | 金额与单证难以逐笔对应 | 要求拆分或提供分配说明 |
| 预收款长期挂账不出货 | 缺少真实交易基础的后续证据 | 被列入关注并要求说明 |
| 频繁的退汇与改汇 | 交易性质反复变化 | 审查趋严,办理时间拉长 |
银行还多了一项报告义务
第三十六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这一条旧条例里没有。
它的意思是银行不只是审你的单证,发现问题还要往上报。对企业来说,这条改变了跟银行沟通的性质——过去柜台不通过顶多是这笔办不成,现在不通过还可能是一次报告的起点。所以遇到被退回的业务,与其反复补材料硬闯,不如先把交易背景讲清楚。
企业该准备什么
把单证做齐、做一致,比事后解释省事得多。合同、发票、报关单、提单这四样上的品名、数量、金额、当事人保持一致,是最基本的功课。
另外提醒一句,上个月那次退税率调整之后,不少公司为了赶在分界线前后出运做了改单和拆单,这些动作在收汇环节会留下不一致的痕迹,最好提前把说明材料备好。
核销两个字为什么整条不见了?
词频表里还有一处归零:核销,1997年修正本6次,2008年新条例0次。
被删掉的是哪一条
1997年修正本第十二条: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新条例里没有对应条文。
但核销制度并没有消失
这是最容易误读的一处。条例里删掉这一条,不等于明天就不用办核销了。核销的具体规则本来就写在外汇局的部门规章和操作规程里,条例只是不再单设一条把它抬到行政法规层级。上位法里删掉一个词,要先去看这件事的规则本来靠哪一层文件在管——如果规则本来就在下位文件里,那删掉的只是背书,不是制度。
核销这套东西具体怎么卡人,出口收汇核销那篇讲得更细,这里不重复。
同一批消失的旧制度用语还有哪些
除了核销,旧条例里还有几个词在新版里找不到了:外汇存款准备金、呆帐准备金、结算周转外汇比例幅度管理,以及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那一整条。这些都属于1990年代那套按额度和比例管银行的手法。
新条例第二十五条把它们统一换成了一句: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几条具体的比例管制被一个上位概念收编,同时把细则的制定权下放给部门——这是这次修订反复出现的手法。
为什么这个删除仍然值得记住
因为它标出了方向。一项管理措施从行政法规里退到部门规章里,通常是它被整体取消的前一步。看到这种退位,可以开始为它的最终退场做准备,但别把准备当成已经发生。
逃汇的次数没变,意思变了吗?
词频法有一个陷阱:次数一样不代表没变。逃汇这个词在新旧两版里都是3次,可它管的事完全不是一回事。
1997年那一版的逃汇是五项列举
旧条例第三十九条列了五种逃汇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未经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其他逃汇行为。
请看第二项——不把外汇卖给银行,在1997年是逃汇。而这一次修订恰恰把卖给银行改成了可以选择,那么这一项自然也得跟着走。
2008年这一版只剩两种情形
新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逃汇从一个包含四类具体行为的口袋,缩成了资金非法出境这一件事。
罚则也一起降了一档
| 比较项 | 1997年修正本 | 2008年第532号 |
|---|---|---|
| 逃汇涵盖情形 | 五项,含不卖给银行 | 只剩资金非法转移出境 |
| 逃汇罚款 | 30%以上5倍以下 | 30%以下;情节严重30%以上等值以下 |
| 非法套汇罚款 | 30%以上3倍以下 | 30%以下;情节严重30%以上等值以下 |
| 强制手段 | 强制收兑,全文4次 | 责令回兑,强制收兑0次 |
强制收兑这四个字在新条例里也是0次,换成了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一个是行政机关直接执行,一个是先责令当事人自己改正。
新增了一条罚把外汇汇进来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是全新的: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旧条例通篇没有任何一条罚汇入的规定。
这一条乍看很违和——不是刚放开吗,怎么钱进来还要罚。但把它和第十一条那条兜底放在一起就通了:放开的是真实贸易背景下的自主权,防的是借着贸易通道进来的短期资金。同一条的第二款还写了非法结汇的处罚,指向也是一样的。
对老老实实做贸易的企业,这一条平时碰不到。但预收款长期不出货、货值和收款金额明显对不上这类情形,正好落在它和第十二条真实性要求的交叉地带。
非法套汇那一条也重写了
旧条例第四十条的非法套汇也是五项列举,包括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境内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境外投资者未经批准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投资、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向银行骗购外汇。
新条例第四十条压缩成两类: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以及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骗购外汇。骗购外汇这一类留下了,以人民币替代外汇结算那几类被合并,境外投资者拿人民币投资那一项直接不见了。后面这一项的消失,跟人民币在跨境交易里角色的变化是同一条线。
这一段的方法论意义
数词频只能定位问题,不能得出结论。逃汇3比3看着毫无变化,回去读条文才发现它是本次修订里射程收缩最厉害的一个词。凡是次数相同的关键词,都要单独回原文核对一遍定义有没有被换掉。
说是放开,为什么批准反而变多了?
如果只看第十三条,很容易得出这次修订全面放松的结论。把全文数一遍就没这么简单了。
两个反方向的数字
| 关键词 | 1997年修正本 | 2008年第532号 | 方向 |
|---|---|---|---|
| 必须 | 2次 | 0次 | 放松 |
| 卖给 | 6次 | 2次 | 放松 |
| 批准 | 17次 | 25次 | 收紧 |
| 登记 | 2次 | 8次 | 收紧 |
| 真实性 | 0次 | 2次 | 新增 |
| 合理审查 | 0次 | 2次 | 新增 |
多出来的批准和登记落在哪儿
主要在第三章资本项目和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内直接投资要办登记,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要办登记,第十八条借用外债要办外债登记,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要申请批准并办登记,第二十条对外提供商业贷款要申请批准并办登记,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金融机构要经批准。
对照旧条例,这几件事有的原来只写了一句原则,有的干脆没写。放开的是经常项目那一侧,也就是货物和服务贸易;资本项目那一侧的登记和批准反而写得更密、更细。
还新增了一条随时可以踩的刹车
第十一条是全新的: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这一条在旧条例里没有任何对应内容。它的意思是:前面那些放开都是常态下的安排,遇到极端情况可以整体收回。把这一条和第十三条放在一起读,才是这部条例完整的性格。
外债那一条从登记制变成了规模管理
1997年修正本第二十五条写的是: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新条例第十八条写的是: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登记是事后报备,规模管理是事前有额度。登记两个字还在,但它前面多了一顶帽子,而那顶帽子才是决定你能不能借的东西。做境外融资、股东借款、外保内贷这些安排的公司,看这一条要看前半句不是后半句。
对外担保那一条外贸公司要特别注意
第十九条要求提供对外担保先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由其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决定批不批,签约后还要办登记。这跟见索即付保函那篇讲的效力认定是两层事:那一层管这份保函在法律上算什么,这一层管你有没有资格出这份保函。两道都过不了的,纸上写得再漂亮也没用。
条例是第一个放开的吗?
不是。企业实际上早就可以不结汇了,条例是最后一个把这件事写下来的。
先动的是外汇局的通知
2006年,外汇局发过《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把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往上调了一大截;2007年,又发了《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境内机构可以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账户限额管理实际上就此退出。
换句话说,到2008年这部条例公布的时候,不结汇这件事已经做了一年了。条例做的是把一个已经在执行的做法写进行政法规。
这个顺序值得记住
行政法规常常是最后一个知道的。真正影响日常操作的变化,往往先出现在主管部门的通知和操作规程里,等到上位法修订才被写下来,中间可能隔一两年。
推论对外贸公司很实用:盯政策不能只盯行政法规和法律,那一层的更新频率太低。真正要订阅的是主管部门的通知栏目——海关、税务、外汇、商务这四家,规则的第一手变化都在那儿。
保税区那一条也从条例里消失了
旧条例第五十三条写着:保税区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新条例里没有这一条。
消失的原因和核销那一条一样——外汇局2007年已经发布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把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这些区域的外汇管理统一到一份规章里,条例不必再单设一条去授权。
做区域业务的要注意,区内的外汇规则跟区外从来不是一套,就像这几种区在退税上的待遇也各不相同一样。凡是货和钱都要跨一道围网的业务,先去找专门管这个区域的那份文件,别套用一般规定。
个人那一侧走的是同一个节奏
企业这边的放开有个几乎同步的姊妹版本。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把个人结汇和购汇改成了年度总额管理,总额内凭身份证件办理。同样是先由主管部门发规章,再由这次条例修订在上位法层面确认——新条例第四条和第九条都把境内个人和境内机构并列写进了适用范围,而旧条例第四条用的还是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这种分类。
把机构和个人写成同一套主体表述,本身就是一次口径统一。做跨境电商和小额外贸的人后来能用上的很多便利,源头都在这次并轨。
反过来也成立
行政法规写下来这件事本身也有意义。写进条例意味着这项安排不再是可以随时收回的临时措施,它有了一个更高的位阶。做长期资金安排的时候,这个位阶差别是要算进去的。
出口企业现在该怎么排这笔钱?
规则讲完了,落到操作上其实是一张很简单的表。
第一步,把未来三到六个月的外汇收支列出来
左边是预计收汇,按合同和出运计划排;右边是预计付汇,包括进口原料、境外服务费、佣金、运费。两边对冲之后剩下的那部分,才是真正需要决定留还是换的。
第二步,对冲部分优先用自有外汇直接支付
这是新条例第十四条给的最实在的一条。收进来的美元直接付出去,省掉一进一出两次买卖价差。按当时的银行报价,一进一出的价差通常在千分之几,金额大的时候不是小数目。
把省下来的价差算成一个具体的数
假设一家企业一年出口收汇800万美元,进口原料付汇500万美元。过去的做法是800万全部结汇成人民币,需要付汇时再购汇500万,一进一出各走一道买卖价差。
银行的即期结汇价和售汇价之间通常有几个基点的差,按当时常见的报价折算,一进一出的往返成本大致在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之间。500万美元往返一次,光价差就是一万五到两万五美元,换成人民币十万元上下。这笔钱不出现在任何一张财务报表的科目里,因为它藏在汇率里。
新条例第十四条允许直接拿自有外汇付出去,这500万就不必往返,省下的是纯利。剩下那300万净收汇再单独决定什么时候结,这才是一个完整的安排。
第三步,剩下的净敞口再决定
| 情形 | 建议动作 | 理由 |
|---|---|---|
| 净收汇,人民币成本高 | 及时结汇 | 升值周期里持汇有损失 |
| 净收汇,未来有大额付汇 | 按付汇时点分批留汇 | 省价差,不赌方向 |
| 净付汇 | 按需购汇,不提前囤 | 购汇也有单证要求 |
| 敞口大且不确定 | 与银行谈远期或者掉期 | 把不确定变成确定成本 |
最容易被漏掉的是佣金、运费和退款这三笔
保哥见过不少公司排外汇计划时只排货款,结果每次都对不上。漏掉的通常是三笔:付给中间商的佣金、付给货代的境外段运费、以及退给客户的货款或者索赔款。这三笔金额不大但笔数多,加起来往往能占到付汇总额的一成以上。
这三笔在新条例下都属于经常项目,都可以用自有外汇直接支付,但都需要各自的单证支撑——佣金要有佣金协议,运费要有运输单据,退款要有退货或者索赔的证明。把它们提前列进计划表,比事到临头去找材料省事得多。
第四步,把单证的一致性做成流程
放开之后,卡人的地方从审批换成了审单。合同、发票、报关单、收汇凭证四样的品名、数量、金额、当事人一致,是每一笔业务的例行动作,不是出问题以后再补的事。
这些年后来怎么变了?
这一节写在很久以后,交代上面这套规则的去向。
核销制度又活了四年
条例里的核销条款2008年就删了,出口收汇核销单这套东西一直用到2012年才正式取消,改成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名录登记和总量核查。上位法先撤,操作规则又跑了四年——这段时间差是判断一项制度真实寿命的好例子。
真实性审查一路加码
第十二条那句合理审查,后来长成了一整套体系:企业分类管理、总量核查、异常资金监测。这条线的方向一直没变过——企业可以自主决定钱怎么用,但每一笔的交易背景要经得起看。
可以保留这四个字没有再动过
从第532号至今,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保留这条原则一直在。中间条例又修订过,但这一条的措辞保持不变。2008年这一改,是外汇管理从行政审批为主转向真实性审核为主的分界点。
监督管理那一章后来长成了主干
2008年新开的第六章当时只有六条,看着像个补充。后来外汇管理的重心整体移到了这一侧:分类管理、非现场监测、异常交易报告、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今天一家外贸公司跟外汇管理打交道,绝大部分接触点都在这一章的延长线上,而不是在第十三条上。
这就是前面那条判据的回响——新增的那一章标题,比被广泛报道的那一条更能预示制度往哪儿走。
今天回头看该记住什么
三件事。第一,读一部修订过的法规,情态动词的变化比条文数量的变化重要。第二,一次修订里卸掉的义务和新增的义务往往成对出现,只看一半必然得出片面结论。第三,词频只能帮你定位,次数相同的词更要回原文核对。
常见问题解答
问:新条例施行之后,出口收的美元是不是完全不用结汇了?
答:不是不用,是可以自己决定。第十三条写的是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两个选项都在。要注意的是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这半句——具体的账户管理、留存条件仍由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来定,条例给的是原则不是细则。
问:留在账上的美元可以直接付给国外供应商吗?
答:可以。第十四条明确了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可以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前一种方式省掉一进一出的价差,对进出口都做的企业最实用。前提仍然是凭有效单证,付汇的单证要求并没有放松。
问:外汇管理条例里删掉了核销,是不是不用办核销手续了?
答:不是。条例删的是把核销义务写进行政法规的那一条,核销的具体规则本来就在外汇局的规章和操作规程里,删条例不等于废制度。实际操作按主管外汇局的现行规定执行。
问:以前听说不结汇属于逃汇,现在还是吗?
答:不是了。1997年修正本第三十九条把不按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列为逃汇行为之一,新条例第三十九条已经不再包含这一项,逃汇只剩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和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两类。但要注意,非法套汇、非法结汇、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这些仍然是要罚的。
问:银行为什么现在问得比以前细?
答:因为第十二条把交易单证真实性和一致性的合理审查责任写给了银行,第四十七条给这项责任配了二十万元到一百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还要停业务。审查不严的成本落在银行身上,柜台自然会问得更细。
问:这次修订是不是整体放松了外汇管制?
答:只放松了一半。经常项目那一侧确实放开了,但资本项目和金融机构那一侧的批准与登记条款反而更密,全文批准从17次增加到25次、登记从2次增加到8次。新增的第十一条还写明国际收支严重失衡时国家可以采取保障、控制措施。这是一次结构性调整,不是单向放松。
权威参考资料
本文标题:《外汇管理条例修订,企业不必结汇了,真实性审查落到银行头上》
本文链接:https://zhangwenbao.com/foreign-exchange-regulations-2008-mandatory-settlement-abolish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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