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付到账不等于货款到手,UCP 600里只有一处写了无追索权
本文目录
- 信用证上决定你在哪儿收钱的是哪一栏?
- 兑用方式是必填项,不是可选项
- 四种方式,四条完全不同的路
- 这一栏是买方那边定的,不是你定的
- 惯例里的“议付”为什么是买卖而不是放款?
- 关键动词是“购买”
- UCP 500的那句话更直白
- UCP 600加了一个时间锚
- 假议付在实务里长什么样
- 为什么整部UCP 600只有一处写了“无追索权”?
- 只有保兑行的买入是买断
- UCP 500里本来有两处
- 追索权条款藏在协议的哪一段
- 承付有三种样子,你手上那份属于哪一种?
- 三种承付,三种手上的凭据
- 开证行必须承付的五种情形
- 远期天数从哪一天起算,比天数本身更要紧
- 保兑行比通知行到底多担了什么?
- 保兑是在开证行承诺之外的另一个确定承诺
- 修改之后那份保兑不一定还在
- 保兑行拒绝加保时并不用给理由
- 保兑费按什么算,谁出
- 银行收了单、审了单,就算议付了吗?
- 指定不等于义务
- c款那一句才是要害
- 怎么判断银行到底做了哪一种
- 交单面函上那几行字值得多看两眼
- 延期付款证提前拿到的钱,为什么曾经拿不住?
- 案子本身
- 法院为什么这么判
- UCP 600补的那两句
- 但惯例挡不挡得住欺诈,是另一回事
- 出口押汇、贴现、福费廷、收妥结汇,哪一种才是议付?
- 外汇局那条规则替你分了一次类
- 四种做法的成本结构不一样,别只比利率
- 福费廷是四种里最干净的一种
- 遇到法院止付令,这个身份挡不挡得住?
- 先看什么情况会被止付
- 四种情形止付令拦不住
- 所以这个身份不只是收钱快慢的问题
- “善意”这两个字要靠什么证明
- 交单地点和截止日,为什么跟着兑用方式走?
- 可兑用的地点就是交单地点
- 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就是交单截止日
- 五个银行工作日是审单期限,不是付款期限
- 一份信用证里跟兑用方式有关的那几栏怎么读
- 42A那一栏藏着一个陷阱
- 49栏那三个词的分量各不相同
- 31D那个效期地点决定你真正有几天
- 78栏那句索偿指示决定钱走哪条路
- 这些年后来变了什么
- 两版并存持续了好几年
- 信用证本身的占比在下降
- 司法解释在2020年做过一次修正
- 业务名称统一了,性质仍然要看协议
- 审单标准另有一本册子
- 常见问题解答
- 权威参考资料
摘要:业务员说的“议付了”,意思是钱到账了。UCP 600第二条给议付下的定义是另一件事——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及单据。那是一次买卖。而整部UCP 600里,“无追索权”这四个字只出现过一次,写在保兑行名下。别的银行买走你的单据之后能不能再找回来,惯例一个字没说。
一票货交单之后,最让人踏实的消息是银行打来的那个电话:款项已入账。跟单员在系统里把这一单标成已收汇,业务经理在周会上报出一个数字,这笔生意在公司内部就算结束了。
可是过两个月,银行发来一份通知,说开证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付,要求把当初付给你的款项连同利息退回来。财务翻出当初那份融资协议,才发现最后一页写着一句:本行保留向申请人追索的权利。
钱到过账,也确实是银行给的,但那笔钱从来没变成过你的。这中间差的,正是“议付”这两个字在业务口语和惯例文本里的两套含义。
信用证上决定你在哪儿收钱的是哪一栏?
一份信用证有四五十个字段,多数人只盯三样:金额、装运期、单据条款。真正决定这笔钱怎么到你手里的那一栏,通常没人细看。
兑用方式是必填项,不是可选项
UCP 600第六条a款:信用证必须规定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或是否可在任一银行兑用。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
紧接着的b款更硬:信用证必须规定其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的方式兑用。
两个“必须”连着出现。开证行没有选择余地,它开出来的证上一定要写清楚两件事——在哪家银行兑用,以及用哪一种方式兑用。这两样合起来,就是电文里41A或41D那一栏的内容。
四种方式,四条完全不同的路
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这四个词看上去像是同一件事的四种说法,实际上它们对应四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钱到手的时间、这笔钱带不带追索权、你的单据交给谁审,三样都不一样。
| 兑用方式 | 银行做的动作 | 钱什么时候到 | 你手上留下什么 |
|---|---|---|---|
| 即期付款 | 付款 | 审单相符后即付 | 货款 |
| 延期付款 | 作出到期付款的承诺 | 承诺到期日 | 一个付款承诺 |
| 承兑 | 承兑你开出的汇票 | 汇票到期日 | 一张已承兑汇票 |
| 议付 | 购买汇票及单据 | 相符交单后预付 | 一笔预付款 |
注意最后一列的差别。前三种你拿到的要么是钱、要么是一个具名的付款承诺;只有议付这一栏,你拿到的是“预付款”三个字。预付这个词本身就暗示着后面还有结算动作没做完。
这一栏是买方那边定的,不是你定的
兑用方式写在开证申请书上,由申请人和开证行商量着填。开证行的偏好很实在:限制在自己的代理行兑用,便于控制单据流转和索偿路径;写成自由议付,则要面对任何一家银行都可能寄单过来。
申请人那边也有算盘。指定在开证行自己柜台兑用的证,单据一定要寄到国外,邮程加审单期把付款往后推了半个月以上;而这半个月的资金占用,成本落在受益人身上。
所以这一栏在合同阶段就该谈,跟金额和装期放在一起谈。保哥的经验是,把“信用证须为可在中国境内银行议付”写进合同的成本几乎为零,而不写这一句,事后再改证要付修改费、还要看买方脸色。
惯例里的“议付”为什么是买卖而不是放款?
UCP 600第二条对议付的定义,值得逐句拆开读:
议付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关键动词是“购买”
整句话的落脚点是最后那个动词——购买。预付款项只是手段,目的是买下你的汇票和单据。这不是银行借钱给你,是银行从你手里买走了一项对开证行的债权。
买卖和借贷的区别在哪儿?借贷关系里,还款义务始终在借款人身上;买卖关系里,标的物一旦交付,风险原则上跟着标的物走。所以议付这个定性对受益人是有利的——只要这笔交易真的是买卖,卖出去的债权收不回来,理论上就不该再回头找卖方。
UCP 500的那句话更直白
把旧版拿来对照,意思会更清楚。UCP 500第十条b款第二项写的是:议付意指受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对价者,不构成议付。
付出对价——这四个字直接点破了交易性质。对价是买卖法上的概念,不是借贷法上的概念。而后面那句“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对价者,不构成议付”,等于给全行业立了一条反面标准:银行把你的单据看了一遍、封好寄走,无论它自称在做什么,那都不是议付。
UCP 600加了一个时间锚
新版定义里多出了一段旧版没有的话: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这一句是判断真假议付的关键。
银行从开证行拿到偿付,是有一个时点的。如果银行在这个时点之前把钱给了你,那是它自己先垫的,属于购买行为;如果它等开证行的钱到账之后才入你的账,那它一分钱风险没担,做的只是代收。UCP 600用一个时间点,把两种看起来一样的操作彻底分开了。
假议付在实务里长什么样
柜面上最常见的一种说法是:我们给你办议付,先按九成放款,等国外款到再清算尾款。听上去很像预付,其实要看那九成是从哪个池子里出来的。
如果银行是从自己的资金头寸里放出来,占用的是它给你的授信额度,那是真的先垫;如果它只是在你的账上做了一笔冻结额度的记录、实际资金要等开证行汇入才解冻,那从头到尾没有对价,只是把一个内部动作说成了业务名词。
分辨方法有一个很土但有效的办法:问银行这笔款有没有占用你的授信额度。占用了,说明银行担了风险;没占用,说明它没担。授信额度是银行内部的真实计量,比业务名称诚实得多。
为什么整部UCP 600只有一处写了“无追索权”?
这是本文最值得记住的一条。把UCP 600中文本从头到尾检索一遍,“追索”这两个字只出现一次,在第八条a款第二项:
无追索权地议付,如果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议付。
只有保兑行的买入是买断
这一句写在“保兑行责任”那一条里,主语是保兑行。整部惯例中,被明确要求无追索权地议付的银行只有它一家。其余所有指定银行的议付,UCP 600通篇没有说过一个字。
没说,不等于禁止追索,也不等于允许追索。它的实际效果是:这件事惯例不管,交给议付行和受益人之间的那份协议去管。而那份协议是银行拟的。
所以一线业务员的那句“银行议付给我了,钱是我的了”,在惯例上只有一种情形成立——议付行同时是保兑行,且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议付。其他情形下,钱是不是你的,取决于你签的那份融资协议第几页第几条。
UCP 500里本来有两处
旧版的写法不一样。UCP 500第九条a款第四项讲开证行对议付信用证的责任时写着“不得追索”;b款第四项讲保兑行时同样写着“予以议付,不得追索”。两处。
到了UCP 600,开证行那一处消失了。原因不是放松,是重新分工——新版第二条把议付明确定义成指定银行的行为,开证行做的叫承付,不叫议付。开证行不议付,自然就不需要写它议付时能不能追索。
这跟当年第三十八条转让条款的改法是同一个路数:条文位置和措辞都变了,实质分工没变,但读者如果只看删了什么,很容易得出相反的结论。
追索权条款藏在协议的哪一段
银行的出口贸易融资协议通常不长,追索权那一句一般不会出现在标题里,而是夹在“本行的权利”或者“违约事件”那一节。常见的措辞有三种:本行有权向申请人追索;申请人应无条件偿还;本行有权自申请人任何账户中扣划。
三种写法效力相当,但第三种最需要留意——它直接给了扣划权,不需要另行通知,也不需要你配合。签协议时把这一句单独抄出来给老板看一遍,比通读全篇更有用。
还有一处容易被忽略:协议里往往写着适用中国法并由银行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意味着惯例上你可能是被保护的一方,但银行找你要钱这件事,走的是国内合同法的路子,跟UCP没关系。两套规则各管一段,而你签的那份只管后一段。
承付有三种样子,你手上那份属于哪一种?
UCP 600第二条把“承付”定义成三种情形:即期付款信用证下即期付款;延期付款信用证下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承兑信用证下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三种承付,三种手上的凭据
即期付款最简单,钱直接到账。延期付款你拿到的是银行的一个承诺,这个承诺不体现在任何一张可流通的票据上,它只存在于银行的报文和账簿里。承兑则不同,你手上会多出一张实实在在的已承兑汇票。
这个差别在需要提前变现的时候会放大。一张已承兑汇票是票据,可以背书、可以贴现,接手的人能取得票据法上的权利;一个延期付款承诺不是票据,你想提前拿钱,只能把这个应收款项让渡给银行,而让渡的效力要看所适用的法律怎么说。
开证行必须承付的五种情形
第七条a款列了开证行必须承付的五种情形,把它们排一排,逻辑很清晰: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自己付款、承兑或延期付款的;以及规定由指定银行做这四件事之一、而指定银行没做的。
换句话说,指定银行是替补不是主力。它不做,责任自动回到开证行头上。第七条b款说得更绝: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
这一点对受益人是好消息,但要用得上有个前提——单据得是相符的。一旦出现不符点,开证行这份确定承诺就不再算数,整条链上所有银行的义务都跟着失效。
远期天数从哪一天起算,比天数本身更要紧
远期证上的42C栏写的是汇票期限,比如90 days after B/L date、90 days after sight、90 days after invoice date。同样是90天,起算点差几天,到账日就差几天。
after sight这一种最不确定,因为见票日取决于单据什么时候送到付款人手上,而这中间夹着邮程和审单期。after B/L date最确定,装船那天就锁死了,但对你不利的一面是——货还没到港,你的90天已经在走了。
谈付款条件的时候,把这三种起算点和自己的资金曲线对一遍,往往能发现真实账期比合同上写的那个数字长一到两周。这一段时间不出现在任何一份文件上,只出现在现金流量表里。
保兑行比通知行到底多担了什么?
很多客户会主动说“我让银行加个保兑,你放心”。加保兑确实是实打实的增信,但增的到底是什么,值得说清楚。
保兑是在开证行承诺之外的另一个确定承诺
UCP 600第二条: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关键在“之外”两个字——它不是替代,是叠加。你同时拥有两家银行的付款承诺,任何一家都可以单独要求。
第九条则划出了通知行的边界:非保兑行的通知行通知信用证及修改时不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通知行只做一件事,核验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并转达给你,它不欠你任何钱。
修改之后那份保兑不一定还在
第十条b款有一句话,谈判时几乎没人提: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并自通知该修改之时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但是,保兑行可以选择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
也就是说,保兑行对每一次修改都有一次重新决定的机会。原证保兑了,改证之后那部分未必保。客户改了装期或者加了单据要求,保兑行觉得风险变了,完全可以只转达不加保,只要它毫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和你。
实务里的应对很简单:每收到一份修改,去看通知面函上有没有再次写明保兑字样。这件事花不了两分钟,却是保兑这道增信有没有断掉的唯一线索。
保兑行拒绝加保时并不用给理由
第八条d款: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要求一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其并不准备照办,则其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并可通知此信用证而不加保兑。
银行有义务的是通知,不是解释。所以谈判时把“信用证须经某某银行保兑”写进合同,只解决了一半问题——另一半在于那家银行愿不愿意接。开证行的资信、国别风险、额度占用,都可能让它不接,而这跟买方的诚意毫无关系。
保兑费按什么算,谁出
保兑费的定价逻辑和保险费接近:看开证行的信用等级、看国别风险、看期限长短。远期证的保兑费通常按期限分段计收,因为保兑行要把这笔敞口在自己的表上挂到到期日。
费用由谁承担,取决于信用证第71栏的费用条款怎么写,跟兑用方式无关。实务里常见的是“开证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开证行以外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这一句会把保兑费推到你头上,因为保兑行在开证行以外。
要争的话,在合同阶段写明“全部银行费用由买方承担,包括保兑费”。这句话的谈判难度取决于对方所在国的风险高低——风险越高,保兑越必要,费用也越贵,而对方越可能不肯出。这层因果本身就是一条有用的信息:对方在保兑费上斤斤计较的程度,往往和你该有多担心成正比。
银行收了单、审了单,就算议付了吗?
这是本文最实用的一节。答案写在UCP 600第十二条,一条只有三款的短条文。
指定不等于义务
第十二条a款:除非指定银行为保兑行,对于承付或议付的授权并不赋予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的义务,除非该指定银行明确表示同意并且告知受益人。
信用证上写着可在某某银行兑用,那只是开证行的一项授权。被指定的那家银行完全可以不接这个活。它不接,不违反惯例,也不需要向你说明。
c款那一句才是要害
第十二条c款:非保兑行的指定银行收到或审核并转递单据的行为并不使其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也不构成其承付或议付的行为。
这句话把一条极普遍的误会挡了下来。银行把你的单据收下、审了一遍、指出两个不符点、你改完之后它封好寄给开证行——这一整套动作,惯例明确说了,既不构成承付,也不构成议付。
它做的是代收单据。费用照收,责任不担。这正是UCP 500第十条b款那句“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对价者,不构成议付”被搬到了新版的另一个位置,措辞换了,结论一模一样。
怎么判断银行到底做了哪一种
不用去问银行,看三样东西就够了。第一,钱是什么时候进的账——是交单之后不久,还是开证行付款报文到达之后。第二,账务上这笔钱挂在什么科目下——货款,还是贸易融资。第三,你签的是哪份文件——交单面函,还是一份带追索权条款的融资协议。
三样里只要有一样指向融资,那笔钱在惯例意义上就不是议付款,是银行借给你的一笔短期资金,抵押品是那套单据。
交单面函上那几行字值得多看两眼
交单时银行会让你签一份面函。面函上通常有一栏勾选:请予议付/请予寄单托收/请办理出口押汇。很多跟单员是按习惯勾的,勾完就交出去了。
这一勾定的是你和银行之间这笔业务的性质。勾了托收,银行寄单收钱,不承担任何风险,费用最低到账最慢;勾了押汇,银行放款给你但按贷款做,占用授信;勾了议付,银行要按惯例的定义办,也要按自己的额度政策决定接不接。
如果面函上银行加了一句“本行有权在开证行拒付时向贵司追索”,那么无论勾的是哪一项,这份业务在你们之间的关系上都带追索。面函不是回执,它是一份合同,签之前值得让人读完。
延期付款证提前拿到的钱,为什么曾经拿不住?
2000年2月,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判了一个案子,Banco Santander SA诉Banque Paribas。这个判决直接催生了UCP 600里的一条新规定。
案子本身
Paribas开出一份延期付款信用证,金额两千多万美元,付款期限是提单日后180天,Santander作为保兑行加了保兑,适用的是UCP 500。受益人交单相符,Santander按自己的商业判断做了贴现,在到期日之前把款项打给了受益人。
后来发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里有伪造件。到期日一到,Santander向Paribas索偿,Paribas以欺诈为由拒绝偿付。案子打到上诉法院,Santander败诉。
法院为什么这么判
核心理由是:延期付款信用证下,保兑行的付款义务要到到期日才发生。它在到期日之前把钱给受益人,这是它和受益人之间另一笔独立的融资安排,不是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既然不是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它就不能以“已按信用证付款”为由要求开证行偿付。而它从受益人处受让的那项权利,因为受益人有欺诈,本身就带着瑕疵。
结论听起来很冷酷:同样是提前给钱,做承兑信用证的银行贴现一张已承兑汇票受票据法保护,做延期付款信用证的银行提前付款却要自己扛欺诈风险。两种做法在商业上没什么差别,法律后果差了一整档。
UCP 600补的那两句
新版第十二条b款:开证行指定一银行承兑汇票或做出延期付款承诺,即为授权该指定银行预付或购买其已承兑的汇票或已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诺。
第七条c款和第八条c款里又各加了一句: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相符交单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理,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预付或购买了单据。
两句话合起来,把提前付款这件事从“银行自己的事”改成了“开证行授权的事”。授权做的事,后果自然要开证行认。这是UCP 600相对UCP 500最实质的改动之一,而它是被一个判决逼出来的。
但惯例挡不挡得住欺诈,是另一回事
要诚实地说一句:惯例是当事人约定适用的规则,它约束的是银行之间的关系;一国法院认定构成欺诈时会不会照顾惯例的安排,那是各国法律自己的事。学界对第十二条b款能不能彻底翻转Santander案的结论,一直有不同意见。
2007年8月这个时点尤其微妙——UCP 600才生效一个多月,而市场上大量在流通的信用证仍然适用UCP 500。第一条写得清清楚楚:本惯例适用于其文本中明确表明适用本惯例的信用证。适用哪一版看证上怎么写,不看开证日期。同一笔延期付款贴现,两版之下的结论可能完全相反。
出口押汇、贴现、福费廷、收妥结汇,哪一种才是议付?
国内银行给出口企业提供的这几种服务,名字各不相同,柜面上的说法却常常混着来。把它们和惯例上的定义对一遍,界线就清楚了。
| 做法 | 银行的动作 | 有没有对价 | 追索权 | 算不算惯例上的议付 |
|---|---|---|---|---|
| 收妥结汇 | 寄单,等开证行付款后入账 | 没有 | 不涉及 | 不算,是代收 |
| 出口押汇 | 凭单据先放一笔融资款 | 有,但按贷款做 | 通常保留 | 看协议怎么写 |
| 贴现 | 买入已承兑汇票或延付承诺 | 有 | 看协议 | 接近,但对象是承兑后的债权 |
| 福费廷 | 无追索权买断远期债权 | 有 | 放弃 | 性质最接近买断 |
外汇局那条规则替你分了一次类
中国这边有一条极实用的判据,出自《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列了银行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十一种情形,其中明确写着:办理押汇、贴现、打包放款时不得先出具核销专用联。
这一条的分量在于,它是监管部门用一条操作规则替企业做的定性——融资款到账不等于收汇。外汇局承认你收了汇的唯一凭据是银行出的那张联子,而银行拿到的还是自己垫的钱时,它开不出这张联子。
反过来说,如果银行在放款当时就给了你核销专用联,那说明它认定这笔钱已经是货款而不是融资。这张纸出不出得来,比任何口头解释都可靠。
四种做法的成本结构不一样,别只比利率
比较这几种融资时,很多人只看年化利率,这是不完整的。真正要放在一起比的有四项:资金成本、费用、占不占授信额度、以及应收款能不能从表上拿掉。
收妥结汇没有资金成本,只有一笔手续费,代价是账期最长。押汇的利率通常最低,但占用授信额度,而额度是稀缺资源,它的机会成本不体现在这笔业务的账单上。贴现和福费廷的报价里含着信用风险溢价,看起来贵,换来的是确定性和表外化。
把这四项列成一张表,对同一笔业务算一遍,结论往往和第一直觉相反——尤其是当公司的授信额度已经吃紧的时候,最便宜的那种其实最贵。
福费廷是四种里最干净的一种
福费廷买断远期债权、明确放弃追索权,代价是折价率高。它适合的场景很具体:中长期的远期证、开证行资信一般、企业需要把应收从表上拿掉。用它换的不是资金成本,是确定性。
这里有个和银行担保类产品相通的道理——凡是把风险彻底转移出去的产品,价格一定不便宜;便宜的那些,风险多半还留在你这边,只是暂时看不见。
遇到法院止付令,这个身份挡不挡得住?
这一节讲的是中国法上的一个具体规则,它把“你的银行到底做了哪一种”这件事,从商业问题变成了法律问题。
先看什么情况会被止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5〕13号,2005年10月24日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列了四种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认定存在欺诈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这就是俗称的止付令。
四种情形止付令拦不住
同一份司法解释的第十条,紧接着给了四个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认定存在欺诈,法院也不裁定中止支付、不判决终止支付:
| 例外情形 | 谁受保护 |
|---|---|
| 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 善意付款的指定银行 |
| 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 善意承兑的银行 |
| 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 保兑行 |
| 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 议付行 |
第四项写得明明白白: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这里的“议付”不是随便什么放款都算,法院要按惯例的定义去判断有没有真正的对价、有没有在应获偿付之前预付。
所以这个身份不只是收钱快慢的问题
把两条串起来看:如果银行做的是真议付,那么即使后来查出受益人欺诈,法院也不会把这笔款拦下来,银行的偿付请求受保护,你那边的收款也就稳了;如果银行做的只是收妥结汇或者带追索权的押汇,止付令一下,钱就停在半路,而银行会转过身来找你。
这是一条很少被讲透的因果。业务员关心的是几天到账,而这个身份真正决定的是:出事那天,横在你和那笔钱之间的是一家银行,还是一纸法院裁定。
“善意”这两个字要靠什么证明
四项例外里每一项都带着“善意”二字。它不是一句客套话,是需要举证的构成要件。银行要说明自己在付款或议付的时候,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存在欺诈。
能拿出来的通常是这几样:审单记录显示单据表面相符、内部审批留痕、放款时点早于收到任何异常信息的时点、以及这笔业务的定价与常规业务无异。反过来,如果银行在放款前收到过开证行的异常询问、或者对这个受益人做过特别关注,善意就容易被质疑。
对受益人来说,这一条的实际含义是:你和银行的沟通记录,将来可能成为银行能不能受保护的证据。故意隐瞒交易背景、用邮件跟银行“商量”单据怎么改才好过,这类痕迹在出事那天会同时伤到两边。
交单地点和截止日,为什么跟着兑用方式走?
兑用方式还牵着两个日期和一个地点,弄错了后果和不符点一样重。
可兑用的地点就是交单地点
第六条d款第二项:可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可在任一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其交单地点为任一银行所在地。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
最后那一句是UCP 600新加的,很实用。它意味着即使证上指定了某家银行,你也永远多一条路——直接交到开证行所在地。这条路在指定银行拒绝接受指定、或者临近截止日来不及转递的时候能救急。
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就是交单截止日
第六条d款第一项: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
这一句消解了一个常见误会。有些信用证上写的是“negotiation must be effected on or before”某个日期,看起来像是要求银行在那天之前完成议付动作,实际上惯例把它直接当作交单截止日来用。你要保证的是单据在那天之前到达,不是银行的内部流程在那天之前走完。
五个银行工作日是审单期限,不是付款期限
第十四条b款: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的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这一期限不因在交单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届至而受到缩减或影响。
注意这是“各有”。链条上每一家银行都独立享有五个银行工作日。交单行五天、开证行五天,加上邮程,从交单到开证行做出决定,两三周是常态。装运期、效期和交单期这三个日期各管一段,把它们和审单期叠在一起算,才是真实的资金回笼周期。
一份信用证里跟兑用方式有关的那几栏怎么读
回到纸面上。收到一份信用证,先看这几栏,五分钟能把这笔钱的路径判断个八九不离十。
| 字段 | 内容 | 你要读出的信息 |
|---|---|---|
| 41A / 41D | 可在何行、以何方式兑用 | 交单地点、四种方式中的哪一种 |
| 42C | 汇票期限 | 即期还是远期,远期多少天、从哪天起算 |
| 42A / 42D | 汇票付款人 | 付款人是不是开证行;若是指定银行则不构成议付 |
| 31D | 效期与效期地点 | 效期地点在国内还是国外,决定你实际有几天 |
| 48 | 交单期限 | 发运后多少天内交单,未写的按21个日历日 |
| 49 | 保兑指示 | CONFIRM、MAY ADD还是WITHOUT |
| 78 | 给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的指示 | 索偿路径、寄单方式、费用承担 |
42A那一栏藏着一个陷阱
UCP 600第二条的议付定义里有个括号: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这个括号是新版加的。
它的意思是,如果汇票的付款人就是那家指定银行自己,那么这家银行拿到汇票之后做的是承兑或付款,不可能是议付——自己不能购买以自己为付款人的票据。所以看到41A写着BY NEGOTIATION、42A却把指定银行本身列为付款人时,这份证的措辞是自相矛盾的,应当在改证阶段就提出来。
49栏那三个词的分量各不相同
CONFIRM是要求加保兑,MAY ADD是允许你自己去找银行加保并自付费用,WITHOUT是不加保兑。合同里如果只写了“信用证须保兑”,开证行开出MAY ADD也不算违约,因为它确实允许加保了——只是费用和落实这件事全落到你头上。
这一栏值得在合同阶段就写死:由买方承担费用,并由某某银行或其认可的银行加具保兑。少写一句,就得多花一笔。
31D那个效期地点决定你真正有几天
31D栏写的是效期和效期地点。效期地点在国内,意味着单据在那个日期之前送到国内银行柜台就算数;效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意味着单据必须在那个日期之前抵达国外。
这中间差的是整个邮程。同样是效期9月30日,效期地点在中国,你可以9月28日交单;效期地点在对方国家,你得倒推邮程,实际最迟交单日可能是9月22日。而这个倒推没有任何一份文件会提醒你,全靠自己算。
第六条d款第二项那句“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在这里能派上用场,但它解决的是地点问题,不解决日期问题。效期地点在国外的证,赶不上就是赶不上。
78栏那句索偿指示决定钱走哪条路
78栏是开证行给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的指示,内容通常包括:单据寄往何处、分几批寄、以及索偿方式。索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向开证行直接索偿,另一种是向指定的偿付行索偿。
走偿付行的,UCP 600第十三条有一整套规则,其中a款要求信用证必须同时规定该偿付是否按国际商会银行间偿付规则进行。这一句没写清楚的证,实务中容易出现索偿被退回、来回补报文的情况,而每一次来回都是几天。
受益人一般不看这一栏,因为它是写给银行的。但它直接影响你的到账速度,值得在收到信用证时让交单行帮忙读一遍——这是免费的服务,问一句就行。
这些年后来变了什么
从2007年8月往后看,这套规则的骨架相当稳,动的都是边上的东西。
两版并存持续了好几年
UCP 600自2007年7月1日生效之后,UCP 500项下的信用证并没有一夜消失。因为第一条把选择权交给了信用证文本本身,只要证上写着适用UCP 500,就还按旧版办。这个过渡期在实务里持续了好几年,早期最常见的纠纷恰恰来自两版混用——合同里约定UCP 600、开出来的证写的是UCP 500,或者反过来。
今天这个问题基本消失了,UCP 600生效至今没有再出新版本。2011年国际商会补充了电子交单规则,转让、议付、保兑这几条一个字没动。
信用证本身的占比在下降
还有一个背景值得交代:这些年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的占比是往下走的,赊销加信用保险、电汇预付、以及各种供应链金融方案分走了不少份额。原因不难理解——信用证的单证成本和不符点风险实打实地摊在每一票上,而买卖双方一旦合作稳定,这笔成本就显得不划算。
但占比下降不等于重要性下降。信用证仍然是新客户、大金额、高风险国别这三种场景下最扎实的一道保障。真正变化的是它的定位:从默认结算方式,变成了一种在特定条件下才启用的风险工具。
这也意味着一线人员碰它的频率变低了,而每次碰到时的金额往往更大。频率低、金额大,恰恰是最容易出事的组合——把兑用方式这几栏读懂的价值,比信用证还是主流结算方式的年代更高。
司法解释在2020年做过一次修正
法释〔2005〕13号在2020年12月23日随着一批商事类司法解释一起被修正,主要是与民法典的表述对齐,第十条那四项例外的实质内容保留了下来。议付行善意议付仍然是止付令的例外,这一条从2006年施行至今没有变过。
业务名称统一了,性质仍然要看协议
这些年国内银行的贸易融资产品名称逐步规范,福费廷、押汇、贴现的定义在行业规范里有了相对统一的说法。但有一条没变:一笔钱到底带不带追索权,最终还是看你签的那份协议。
所以本文那条判断方法今天仍然管用——不问银行怎么称呼这笔业务,看三样东西:钱什么时候进的账、挂在什么科目下、你签的是不是一份带追索权条款的融资协议。这三样对不上口径的时候,以协议为准。
审单标准另有一本册子
UCP 600第二条把相符交单定义成“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最后那七个字指的是另一份文件——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业内简称ISBP。
它不是惯例,是国际商会整理出来的审单惯常做法,回答的是惯例里没写死的那些细节:日期怎么写算清楚、地址要不要完全一致、拼写错误算不算不符点。UCP 600配套的那一版在2007年随新惯例一起推出,此后又修订过。
提这一点是因为很多争议其实不在惯例条文上,而在这本册子里。跟银行争一个不符点成不成立的时候,先问一句它依据的是惯例哪一条还是ISBP哪一段,问题往往当场就清楚了一半。
常见问题解答
问:自由议付信用证是不是比限制议付的好?
答:对受益人通常更好,因为任何银行都可以是指定银行,你可以选自己有授信额度、费用便宜、寄单快的那家。限制议付的证只能去指定的那一家,谈判空间小,费用也不由你定。但要注意,自由议付并不意味着一定有银行愿意接——第十二条a款说得很清楚,授权不产生义务。
问:银行说“我们给你做议付”,但协议里写着保留追索权,这还算议付吗?
答:在惯例层面,只要有真实对价并且在其应获偿付之前预付,就符合议付的定义,追索权条款不影响它是不是议付;但在你和银行之间的关系上,那份协议说了算。所以这两件事要分开看:对外它可能确实是议付行,能挡住止付令;对内它仍然可以按协议向你追索。这不矛盾,只是两个层面的关系。
问: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选哪个更稳?
答:如果打算提前变现,承兑信用证更稳,因为你手上有一张已承兑汇票,是票据法上的权利,贴现的接手方受保护程度更高。延期付款证下你拿到的只是一个付款承诺,提前拿钱要靠债权让与。UCP 600第十二条b款把这件事往前推了一步,但两者的法律基础仍然不同。
问:开证行倒闭了,保兑行还付不付?
答:付。保兑是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确定承诺,两者相互独立。第八条a款把保兑行必须承付的情形列得很细,其中就包括指定银行未付款、未承兑、未议付的各种情况。这正是保兑这道增信的价值所在——它把国别风险和开证行的信用风险换成了保兑行的信用风险。
问:单据交出去很多天了,银行既不付款也不说不符点,怎么办?
答:先确认它的身份。如果它只是代收单据的交单行,那它没有付款义务,你该催的是开证行。第十六条要求拒付方在期限内发出单独的拒付通知并列明每一个不符点,未按规定行事的无权宣称交单不符——但这条约束的是开证行和保兑行,不约束单纯的交单行。搞清楚该向谁主张,比反复催同一个人有用。
问:兑用方式能不能在开证后改?
答:能,走修改。但修改需要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三方同意,第十条a款写得很明确。实际操作中改兑用方式是个不小的动作,因为它牵动交单地点、截止日、费用承担好几处。与其事后改,不如在开证前把这一栏写进合同,跟金额、装期放在同一段里谈。
问:单据被寄丢了怎么办?
答:第三十五条有专门安排: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途中丢失。前提是那家指定银行确定过交单相符——又一次落回到它到底做了哪一种动作上。
权威参考资料
本文标题:《议付到账不等于货款到手,UCP 600里只有一处写了无追索权》
本文链接:https://zhangwenbao.com/lc-negotiation-honour-confirmation-recourse-ucp600-available-by.html
版权声明:本文原创,转载与引用请注明作者与原文链接。许可协议: CC BY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