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卡住的那笔钱,多半是从境内账户划过来的

出口收汇核销卡住的那笔钱,多半是从境内账户划过来的
张文保 更新 27 分钟阅读 2,949 阅读
本文目录
  1. “收汇”在公司账上和在外汇局那里,是同一件事吗?
  2. 四个动作,四个主体
  3. 那张联子才是判据
  4. 银行凭什么开或者不开这张联子?
  5. 可以出具的那十一种
  6. 不得出具的那三种
  7. 第三方付款为什么这么难办
  8. 三个期限压在一起,先到期的那条往往不是钱那条
  9. 180天、60天、30天各管什么
  10. 那个最常被忽略的组合
  11. 多收和少收,容忍度为什么差四倍?
  12. 2000美元和500美元
  13. 差额核销要交的那份东西
  14. 核销单为什么同时也是一道额度?
  15. 发多少单,由考核等级决定
  16. 三种核销方式,其实是三档信用
  17. 不同贸易方式,要交的核销凭证不一样
  18. 三件套只是最简单的那一组
  19. 加工贸易那几种要多交一份合同
  20. 不收汇的那几种,一样要核销
  21. 代理出口时,那张联子会开给谁?
  22. 细则第三十五条的两种走法
  23. 这条链上三个名字必须是同一个
  24. 预收货款和分批收款,为什么最容易出岔子?
  25. 一次收汇只能开一张联子
  26. 预收货款那一套特殊流程
  27. 2007年的外汇账户,还有一条限额线
  28. 限额是怎么算出来的
  29. 这道限额和收汇核销是两回事
  30. 这些年,这套制度后来怎么变了?
  31. 先松开的是留汇这一头
  32. 再拆掉的是核销单本身
  33. 企业分类那一层留了下来
  34. 常见问题解答
  35. 权威参考资料

摘要:出口收汇核销认的不是钱有没有到你账上,而是银行肯不肯为这笔钱开出核销专用联。而银行开不开,看的是这笔外汇从哪儿来——直接从境外或者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可以开,从境内其他单位的外汇账户划过来的、或者从你自己资本项目账户转过来的,一律不开。钱一分不少,核销照样卡死。

财务把水单拍在桌上:钱到了,二十八万美元,一分不差。单证员拿着水单去银行换核销专用联,柜台看了两眼说这笔开不了。财务不信,重新查了一遍账,钱确实躺在公司的外汇账户里。两个人都没错,错的是他们以为“收汇”这两个字在公司账上和在外汇局那里指的是同一件事。

这种场面每个月都在发生,而且当事人往往到第二年年检被通报核销率不达标时才想起来这一票。问题不在钱,在钱的来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它的实施细则用了一整章来规定“什么样的外汇银行可以出核销专用联”,那一章列了十一种可以、又专门列了一条不可以。凡是掉进不可以那条的,钱到得再准时也没用。

“收汇”在公司账上和在外汇局那里,是同一件事吗?

先把这条链拆开。一票出口从报关到核销完毕,中间要走四个动作,而且这四个动作分别由四个不同的主体完成。

四个动作,四个主体

第一步,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核销单并做口岸备案;第二步,报关时把核销单交给海关,海关加盖验讫章、核注电子底账,结关后签发注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第三步,货款回来,银行为这笔外汇办理结汇或者入账,同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第四步,出口单位拿着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三样东西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核对无误后销掉这一笔。

四个动作里,外汇局只在头尾出现,中间两步分别在海关和银行手里。而卡人的往往是第三步——因为前两步办完了你能看见凭证,第三步办不成你在自己的账上完全看不出异常,钱明明就在那儿。

那张联子才是判据

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写得很硬:银行出具的核销专用联上必须注明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或者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否则外汇局不得凭以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换句话说,外汇局承认你收了汇的唯一凭据,是银行开的那张联子,不是你银行账户里的余额。这张联子上要写十一项内容——经办银行名称、结汇或收账日期、收款单位名称和账号、实际收汇金额和币种、各种扣费明细、净结汇或入账金额、核销单编号、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银行业务公章和业务员签章,还有其他外汇局规定应当注明的。银行还要事先把这张联子的格式和印模报当地外汇局备案。

这个设计的意思很清楚:核销这件事不看你的账,看银行的账;不看金额,看这笔钱的来龙去脉在银行系统里留下的痕迹。

银行凭什么开或者不开这张联子?

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列了可以出具的情形,一共十一项;第二十八条列了不得出具的,一共三项。这两条并排读,才看得出判据到底在哪儿。

可以出具的那十一种

第一项是主干:直接从境外或者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银行按结售汇管理规定办理结汇或者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剩下十项是各种变体——出口货物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的理赔款、福费廷业务取得的资金、出口保理项下收回的货款、从境外进口商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收回的货款、深加工结转项下转出方收回的外汇、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收汇、外币现钞结汇、境内银行转汇,等等。

每一种都要在联子上注明来源,比如注“福费廷业务”“出口保理融资业务”“境内离岸账户划转”“深加工结转收汇”“外币现钞结汇”“出口买方信贷,境内划转”。这些批注不是给企业看的,是给外汇局的数据系统看的——它要能区分这笔外汇的性质。

不得出具的那三种

第二十八条的第二项是真正的杀手:除第二十七条规定外,从境内其他单位外汇账户或者从同一单位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划转来的外汇,银行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

这一条挡住了实务里最常见的两种做法。第一种,客户为了省汇款手续费或者绕开某些限制,把钱先打给他在国内的关联公司或者贸易伙伴,再由那家公司把美元划给你。第二种,公司自己账上钱的性质对不上——比如资本项目下进来的一笔外汇,想拿来充抵一票出口的收汇。这两种情形,钱都实实在在到了你的账户,但银行不能开联子。

第一项写的是兜底:除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一律不得出具。“暂时无法确定”这五个字给了银行很大的判断空间——附言写得含糊、汇款人和合同买方对不上、金额和任何一张报关单都凑不齐,柜台都可能先按不确定处理。

第三方付款为什么这么难办

把上面两条合起来,就得到了一条实务铁律:付钱的那个人,最好就是合同上那个买方;不是的话,这笔钱能不能核销要提前去问,不能等钱到了再问

细则里确实给了一个口子——第三十九条的“境外收汇过户”:因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或者经批准的总分(子)公司关系等原因,发生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时,收汇单位可以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过户手续。但请注意三个限定:一是列举的原因有限,二是要经批准,三是报告时要提交过户申请书、相关协议、出口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及其他材料。它是个补救通道,不是常规做法。

钱的来路银行能否出核销专用联依据
直接从境外汇入可以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从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可以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从境内离岸账户(境外进口商开立)收回可以,注明“境内离岸账户划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款可以,凭核销单正本和理赔协议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从境内其他单位外汇账户划转不可以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从本单位资本项目账户划转不可以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不可以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三个期限压在一起,先到期的那条往往不是钱那条

核销这件事上有三个时间数字,起算点还不完全一样。多数人只记住了其中最长的那个。

180天、60天、30天各管什么

第二十六条: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远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这是大家最熟的一个数。

第三十七条: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第三十六条: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者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除外。

三个数字里,180天和60天的起算点都是报关日,30天的起算点是预计收汇日。而真正先到期的是60天那一条,它管的还不是钱,是一份备案手续

那个最常被忽略的组合

把这三条套进一个真实场景就看清楚了。你和一个老客户谈的是见提单副本后180天付款——听起来正好卡在线上,很多人就按“不超过180天”放心了。可条文写的是“超过180天以上(含180天)”要办远期备案,180天本身就在含义之内。而办这个备案的窗口,是报关后的60天。

货一走,单证部门忙着交单、退税、跟催,60天转眼就过去了。等到第150天客户开始拖,你想起来要备案,窗口早关了。这一票的下场是逾期未核销,进而牵动核销率和分类等级。

更麻烦的是这三条期限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岗位在跟:收汇是财务盯,报关是单证盯,备案通常谁都没盯——因为它只在合同条款是远期的时候才出现,而合同条款那一栏是业务员谈的。这是典型的“义务落在没人负责的缝里”。类似的错位在退税那条链上也有一份,我在出口退税申报链那篇里数过那几个不可逆的时点。

期限起算日做什么错过的后果
60天货物出口报关日办理远期收汇备案该票转为逾期未核销
180天货物出口报关日即期收汇项下收回货款超期即属远期,须已备案
30天预计收汇日向外汇局做核销报告报告逾期,影响考核

多收和少收,容忍度为什么差四倍?

实收金额和报关金额对不上是常态——银行手续费、中间行扣费、汇率波动、溢短装、质量折让,随便哪一样都能让这两个数不一致。细则给了一个免于走差额手续的窗口,而这个窗口是不对称的。

2000美元和500美元

第四十一条: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在等值2000美元(含)以内,或者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在等值500美元(含)以内的,可以按常规办理核销报告手续;超出的,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

多收的容忍上限是2000美元,少收的容忍上限是500美元,多收的宽容度正好是少收的四倍。这个不对称不是笔误,它反映的是这套制度真正防的是什么——外汇管理最担心的是该回来的钱没回来,至于多回来一点,风险等级低得多。

知道这个数有个很实际的用处:谈付款条款时,凡是可能造成少收的安排都要格外小心。比如“由买方承担的银行费用从货款中扣除”这种写法,实际扣多少你控制不了,一票十几万美元的单子被扣掉八百美元手续费,就得走差额核销。而“买方全额支付,我方另行承担本地费用”虽然听起来自己吃了亏,核销这一头是干净的。

差额核销要交的那份东西

真走到差额核销,第四十二条列了八类原因和各自对应的证明材料,每一类要的东西都不一样。市场行情变动要商会证明或者交易所行情报价;商品质量原因要进口商的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动植物变质腐烂要进口商函件加商检证明;不可抗力要新闻媒体报道或者驻外使领馆商务处的证明;进口商破产关闭要新闻报道或者使领馆证明;汇率变动要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溢短装要提单或者其他正式货运单证。

第二类最值得说。客户以质量为由扣了一笔钱,你在合同层面可能有充分的理由不认这笔扣款,甚至已经在跟他谈索赔——但在核销这一头,你需要的恰恰是他那封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同一件事,法律上你要证明对方无理,核销上你要证明对方确实提了这件事。这两个方向不冲突,可它们要的材料完全是两回事,而业务员在跟客户吵架的时候通常不会想到留证。

细则也留了余地: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可以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的书面保证函。但那封保证函是有分量的东西,签的时候要清楚自己在担保什么。质量异议这件事本身有它自己的一套时间规则,我在质量异议期那篇里拆过——那套规则和核销这套规则各走各的,互不相让。

核销单为什么同时也是一道额度?

大多数人把核销单当成一张表格。它确实是一张表格,但它同时是一个额度。

发多少单,由考核等级决定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把这层说破了: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申请的份数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发放核销单;对考核中被评定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实行按需发单,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口单位,应当控制发单。

四个等级,两种待遇。而没有核销单,你就报不了关——第二十二条写着:对监管方式为需要使用核销单报关出口的,海关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交的核销单和其他报关材料,并核对核销单电子底账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

这就形成了一个闭环:核销率掉下来,等级降下来,发单被控制,货出不去,业务量下滑。核销这件事的真正杀伤力不在罚款,在于它能直接掐住你的出货。这一点在只看条文的时候很难感受到,因为条文里没有一句话说“不给你出货”,它只是说控制发单。

三种核销方式,其实是三档信用

第四十四条把核销方式分成三种,而这三种恰好对应三档信用。

逐笔核销:单证一一对应报告,外汇局逐笔办理。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数据。

批次核销:集中报告,按批次办理,按核销单与核销专用联总量对应的原则审核。适用于除高风险企业外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

自动核销:企业不需要报告,外汇局直接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采集核销单和报关信息、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集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适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率高、并符合外汇局规定其他条件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一般贸易项下及其他全额收汇数据。

从逐笔到自动,企业投入的人工时间差着几个量级。一家月出一百票的厂,逐笔核销意味着单证员每月要整理一百套三件套;自动核销意味着这项工作基本消失。而决定你走哪一档的,除了核销率,还有一个很多人不当回事的指标——国际收支申报率。那是每笔涉外收入到账后在规定时间内做申报的完成比例,做起来只是几分钟的事,可它直接卡在自动核销的门槛上。

不同贸易方式,要交的核销凭证不一样

到了向外汇局报告这一步,要交什么并不是一张清单走到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把出口贸易方式拆成了十七项,每一项对应的凭证组合都不同。这一条很长,长到很少有人从头读到尾,可你要做的那一行就在里面。

三件套只是最简单的那一组

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这就是大家口中的三件套,也是大多数人以为的全部。

它能覆盖的确实是绝大多数普通出口,但一旦贸易方式那一栏不是一般贸易,手里这三张纸就不够了。而贸易方式这一栏是报关时填的,填完就定了,不会有人在交单环节提醒你“你这票需要多一张合同”。

加工贸易那几种要多交一份合同

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除三件套外,同一合同项下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执行时,还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分两种走法:全额收汇的交三件套;进料抵扣的,需要先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然后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进料抵扣这条最容易出问题。它的逻辑是拿进口抵掉一部分出口,所以核销专用联只需覆盖差额那一段,剩下那段靠进口报关单顶上。可这意味着你得把一张进口报关单和一张出口报关单对应起来,而这两张单分属两个不同的业务时点、往往存在两个不同的文件夹里。没做抵扣登记就先交单的,基本上会被退回重报。

不收汇的那几种,一样要核销

这是整条里最反直觉的一块。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已经办理过付汇手续的还要提供核销专用联;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和报关单,收汇核销的加上核销专用联,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还要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的交三件套,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和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

一句话概括:一票货只要用了核销单出去,就必须销掉,哪怕它一分钱都没收。寄样品、退换货、补发货、展会展品这几类东西最容易被忘掉,因为它们不进销售报表,也不会有人催款。可它们在外汇局的账上和一票五十万美元的大单占的是同一个位置——都是一张已用的核销单。

还有一个很容易漏的动作在前面: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况的,出口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填废的单子随手一扔是最常见的做法,而它在系统里一直挂着,到年度考核时照样算你的。

代理出口时,那张联子会开给谁?

这是核销制度里主体最容易搞混的一段,而且它和报关单上写谁的名字是配套的。

细则第三十五条的两种走法

代理出口项下,如果代理方和委托方都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要把外汇原币划转给委托方时,银行应当把所收外汇全部进入代理方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再按规定办理外汇划转;如果代理方没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应当把所收外汇结汇,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再把人民币划给委托方。

两种走法的分岔只在划人民币还是划外币,相同的那一半才是重点:核销专用联永远开给代理方,委托方无论如何都拿不到。因为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是代理方,核销单是代理方领的,这一票在外汇局的账上从头到尾就是代理方的一笔业务。

这条链上三个名字必须是同一个

把这一条和报关那一段并起来看,2007年这套制度实际上是用一张核销单,把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核销单上的单位、以及实际收汇的账户三者锁成同一家。第二十四条还专门写了:海关签发报关单时,核销单号码和报关单号码应当一一对应。

所以借抬头出口的人,损失的不只是退税和实绩,还有这一票在外汇局账上的归属。报关单抬头那一栏牵动的东西比大多数人以为的多,我在报关单抬头那篇里逐项数过。核销这一环只是那串后果里的一环,但它是唯一能反过来卡住你下一票出货的那一环。

预收货款和分批收款,为什么最容易出岔子?

细则里有一条专门管配对关系的规定,写得很细,但它管的是一件极常见的事——钱和货对不上号。

一次收汇只能开一张联子

第三十三条: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所对应的核销单编号并在联子上注明;一次出口收汇只能出具一张核销专用联,不得分次出具

这句话的实际含义是:钱和单据的配对,在钱到账那一刻就要定下来,不能等以后慢慢分。客户一次性打来一笔钱,说是结三票的账,你就得当场把这三张核销单的编号报给银行,让银行注在联子上。要是当时说不清楚,后面再想拆开对应会非常麻烦。

预收货款那一套特殊流程

同一条还规定:对于一次收汇中含预收货款和尾款的,银行需要填写尾款所对应的核销单号码,并在联子上注明“含预收货款”,待出口单位实际出口后到银行补填核销单号码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和业务员签章;对于单笔预收货款,银行应当在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并确认出口单位有贸易出口(提供核销单号)后,才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翻译过来:预收的定金在货出去之前,是拿不到核销专用联的。钱可以先收、可以先结汇、可以先用,但那张能拿去核销的联子要等到有了核销单号才开。这意味着定金和后续出口之间要保留一条能对上的线索——收款日期、金额、对应哪份合同、最后落到哪张核销单上。

定金收多少、什么时候收,本身有一套算法,我在T/T定金那篇里按沉没成本算过。这里要补的是另一头:定金收进来的那一刻,就已经在核销这条链上占了一个位置,只是这个位置暂时空着而已。

2007年的外汇账户,还有一条限额线

上面讲的都是能不能核销。还有一个和它并列的问题:核销完了,这笔外汇是留着还是必须换成人民币。

限额是怎么算出来的

现在的规矩是: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以保留的外汇有一个上限,这个上限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超出限额的部分要在规定期限内结汇。

这个公式有两个地方值得留意。第一,分母是上年度的数,不是当年的——新成立的公司和刚放量的公司都会吃亏,因为去年的基数小。第二,它把收入和支出都算进来了,也就是说进口做得多的企业留汇空间反而大,逻辑是你有真实的对外支付需求。

去年这个比例刚刚调高过一轮,之前的口径比现在紧。可即便调到80%,对一家出口占比高、进口很少的工厂来说,账上还是有相当一部分外汇必须换成人民币,换的时候按什么汇率,就不由你选了。

这道限额和收汇核销是两回事

容易混的一点:限额管的是“能留多少”,核销管的是“这笔算不算数”。一笔从境内其他单位账户划来的外汇,占不占限额?占,因为它就在你的经常项目账户里。能不能核销?不能。能留住的钱不等于能核销的钱,两套规则各管一段,只是它们恰好用了同一个账户

反过来也成立:一笔完全合规、可以出核销专用联的货款,如果超出了限额,照样要结汇。结汇不影响核销——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写的就是“办理结汇手续或者办理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结汇和入账两条路银行都会开联子。

这些年,这套制度后来怎么变了?

把时间线拉到今天,这套在2007年运转得极其繁复的制度,几乎每一个环节都被拆掉了。而拆的顺序很能说明问题。

先松开的是留汇这一头

2007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文进一步改革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银行停止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限额管理功能。也就是说,上面那个80%加50%的公式,从那时起就不用算了。

这一步的背景是当时外汇储备增长过快,把外汇留在企业手里比集中到央行手里更合适。政策的方向从“尽快把外汇收上来”转成了“愿意留就留着”,而这个转向的起点正是这一年。

再拆掉的是核销单本身

2012年8月1日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实施,出口收汇核销单被取消,出口报关不再需要提交核销单,逐笔核销的做法整体退出。取而代之的是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总量核查和企业分类管理。

形式上宽松了一大截——单证员从此不用再管那一叠纸。但监管的实质并没有放松,反而更难绕:过去比对的是单票的核销单、报关单和收汇联子,现在比对的是一家企业一段时期内货物流和资金流的总量是否匹配。单票上的技巧解决不了总量比对的问题,这一点和加工贸易那边形式要件被取消的路数完全一样——手续少了,可核验的数据反而多了。

企业分类那一层留了下来

核销单没了,等级还在。现在的口径是把企业分成A、B、C三类,B类和C类在贸易外汇收支的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上都要接受更严的管理,A类享受便利化措施。判据也从当年的核销率换成了货物流与资金流总量匹配度、贸易信贷报告的准确性、以及是否存在异常业务。

换了名字、换了算法,但那个逻辑一点没变:做得干净的少受管,做得不干净的多受管,而受管的方式是加大你每一票的手续成本。这也是为什么当年那句老话到今天还成立——核销这件事平时不产生任何收益,只在你需要它的时候决定你还能不能正常做生意。

常见问题解答

问:钱明明到账了,为什么银行说开不了核销专用联?

答:银行看的不是钱到没到,是这笔外汇的来路。按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是直接从境外或者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以及保险理赔款、福费廷、出口保理、境内离岸账户划转、深加工结转、出口买方信贷、外币现钞结汇等十一种具名情形。第二十八条则明确规定,除上述情形外,从境内其他单位外汇账户或者从同一单位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划转来的外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银行不得出具。所以客户把钱先打给他在国内的关联公司再转给你,钱一分不少也开不出联子。

问:客户一定要用他的香港公司付款,这笔还能核销吗?

答:要分两种情形。如果那家香港公司是从境外把钱汇进来的,属于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直接从境外收回”,银行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但汇款人和合同买方不一致会让银行按“暂时无法确定”先卡一下,需要提供合同、发票等材料说明关系。如果那笔钱是从境内某个账户划过来的,就落进了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出不了联子。另外,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的情形,细则第三十九条留了“境外收汇过户”这条通道,但要向外汇局申请并经批准,且限于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经批准的总分(子)公司关系等原因,不是想过就能过。

问:远期收汇备案到底什么时候要办?

答: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办理,需要提交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要注意两点:一是180天本身就在“含”的范围里,谈180天付款不等于安全;二是办备案的窗口是报关后60天,比收汇期限短得多,而这60天正好是单证部门最忙的一段。合同里一出现远期条款,就应该在报关那一周把备案排进日程。

问:实收金额和报关金额差一点,需要办差额核销吗?

答:看差多少、往哪边差。单笔收汇金额大于报关金额在等值2000美元(含)以内,或者小于报关金额在等值500美元(含)以内的,可以按常规报告;超出这两个数就要办差额核销报告。多收的容忍度是少收的四倍,这个不对称是制度设计的结果,不是笔误。办差额核销时除常规凭证外,还要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差额原因说明函,以及按原因分类的证明材料,比如质量原因要进口商函件加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

问:代理出口的话,核销专用联开给代理方还是委托方?

答:开给代理方。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代理方和委托方都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银行应当把所收外汇全部进入代理方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再由代理方办理划转;代理方没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银行结汇后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理方把人民币划给委托方。原因是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核销单的领用单位都是代理方,这一票在外汇局账上就是代理方的业务。委托方拿不到这张联子,也不会在自己的核销记录里留下这一笔。

问:预收的定金能不能先拿去核销?

答:不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单笔预收货款,银行应当在按规定办理结汇或者入账、并确认出口单位有贸易出口也就是提供了核销单号之后,才出具核销专用联。定金可以先收、先结汇、先使用,但那张能拿去核销的联子要等到有对应的核销单号才开。同一条还规定一次出口收汇只能出具一张核销专用联、不得分次出具,所以多票一次收款时要在钱到账当时就把对应的核销单编号提供给银行。

问:核销率不达标会有什么实际后果?

答:最直接的后果是核销单发放受限。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外汇局对考核中评定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达标企业的实行按需发单,对风险企业和高风险企业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口单位控制发单;而第二十二条又规定,需要使用核销单报关出口的监管方式下,海关要审核核销单并核对电子底账无误后才办理通关。两条串起来就是:核销做不好会反过来卡住出货。此外,等级还决定了适用逐笔核销、批次核销还是自动核销,直接影响单证部门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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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出口收汇核销卡住的那笔钱,多半是从境内账户划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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