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先证明生产需要,这道门槛后来被删了
本文目录
- 规则查不到的时候,这个月起多了一条什么路?
- 它把政府信息分成了两大类
- 第二类才是真正的新东西
- 为什么这件事对外贸公司格外有用
- 先别急着用,先把门槛看清楚
- 第十三条那半句话,把申请人分成了哪两类?
- 条文原文
- 三需要这道门槛在实务里怎么起作用
- 门槛的存在,把申请人分成了两类
- 写申请理由的一个实用原则
- 外贸公司为什么天生就站在够格的那一类里
- “生产”这两个字覆盖的范围比想象中宽
- 一个能直接照抄的理由写法
- 比理由更容易出问题的是“要哪份”
- 先看有没有已经公开的版本
- 哪些东西本来就该摆出来,根本不用你去问?
- 十一项里跟外贸直接相关的五项
- 第(七)项那句“全部材料目录”很值钱
- 第(五)项管的是钱
- 传言满天飞的时候,有人是负有澄清义务的
- 不用递申请也能查的几个地方
- 公开的时限是二十个工作日
- 一份能被受理的申请长什么样?
- 形式:书面为主,口头为辅
- 内容:三项缺一不可
- 涉及自身信息的,要先亮身份
- 递给谁也是一门功夫
- 十五个工作日之后会收到哪四种答复?
- 时限:十五加十五
- 四种答复各自意味着什么
- “不予公开”不等于整份都不给
- “信息不存在”这个答复要多问一句
- 那些收费的政策数据库,卖的到底是什么?
- 条文写得很硬
- 这条对外贸行业的现实意义
- 判断的方法很简单
- 年度报告里有一栏专门写收费
- 一牵扯到第三方为什么就卡住了?
- 第二十三条的三段结构
- 什么样的申请最容易撞上第三方
- 把个案问题改写成规则问题
- 第十四条那条保密审查也在同一条线上
- 被拒了之后还剩哪两条路?
- 举报是成本最低的一条
- 复议和诉讼针对的是具体行为
- 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管的是责任
- 公共企事业单位也被拉进来了
- 这条通道在外贸场景里到底能问出什么
- 四类问得出来的东西
- 两类基本问不出来的
- 把它当成工具箱里的一件,不是万能钥匙
- 递申请这件事本身就会改变对话
- 跟其他手段配着用
- 十一年后这道门槛被删掉,同时立起了三道新墙
- 2019年修订把“三需要”整个删掉了
- 同一次修订新增了三类可以不公开的信息
- 还有几处方向相反的变化
- “更开放了”这个说法只对了一半
- 本文那几条实用规则今天还成立吗
- 常见问题解答
- 权威参考资料
摘要:这个月一号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给外贸公司开了一条以前没有的路——规则查不到、口径问不着的时候,可以正式递一份申请,要求行政机关把那份文件交出来。但第十三条给这条路设了门槛:申请人要“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才能提。这半句话把人分成了两类,做外贸的天生站在够格的那一边,写“生产经营需要”四个字就成立。另一条值得先记的是第二十七条:依申请提供信息,除检索、复制、邮寄的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
做外贸这行,最耗人的往往不是那些明面上的规定,而是那些查不到的执行口径。同一个编码,深圳这边按一套走,宁波那边按另一套走;打电话问,对方说这是内部掌握的;找同行打听,得到的答案又互相矛盾。
这种情况过去只有两个办法:托关系,或者认。这个月一号之后多了第三个办法,而且是写进行政法规里的正式办法。它不见得每次都能问出你想要的东西,但它至少让“问”这个动作变成了一件对方必须回应的事。
规则查不到的时候,这个月起多了一条什么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国务院令第492号,去年四月就公布了,留了整整一年多的准备期,到这个月一号才正式施行。这一年多是给各级行政机关编目录、编指南、建机构用的。
它把政府信息分成了两大类
第一类是行政机关自己要摆出来的,叫主动公开;第二类是你去问才给的,叫依申请公开。整部条例的结构就是围绕这两条线搭起来的。
第九条给主动公开定了四条基本要求: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二类才是真正的新东西
主动公开这件事,各部门以前多少也在做,政府公报、办事指南、网站上都有。真正新的是依申请公开——个人和企业第一次有了一条法定通道,可以点名要一份具体的文件。
更关键的是这条通道带着时限和后果:不答复、乱答复,你可以举报、可以复议、可以起诉。过去打电话问不到,是没辙的;现在递了申请不理你,是可以往下走的。
为什么这件事对外贸公司格外有用
外贸这行打交道的行政机关比一般企业多得多: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商务主管部门,一票货走完能碰上五六家。每一家都有自己的规范性文件、自己的收费标准、自己的许可条件。
而这几家的规则更新频率还都不低。目录调了、税率变了、监管条件加了一项,官网上未必第一时间挂出来。信息差在这行是直接换算成钱的——早知道三天,可能就少压一柜货。
先别急着用,先把门槛看清楚
不过这条通道不是敞开的。第十三条在给出这个权利的同时,加了一个限定条件,而这个条件决定了谁能顺利用上它、谁会在第一步就被挡回来。
下一节专门讲这半句话。先记住一件事:条例给的是一条有门槛的路,不是一扇随便进的门。
第十三条那半句话,把申请人分成了哪两类?
把第十三条整条抄下来读,会发现它的结构很特别:前半句在划范围,后半句在设条件。多数解读只讲了前半句。
条文原文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这十七个字,就是整条通道的门槛。行业里习惯把它叫作三需要。
三需要这道门槛在实务里怎么起作用
它的直接效果是:申请的时候你得说清楚要这份信息干什么,而且这个用途得跟你自己有关。纯粹出于好奇、或者替别人打听、或者想拿去做研究但说不出研究是什么,都可能被认为不符合条件。
更现实的一层是,这道门槛给了行政机关一个可以援引的驳回理由。信息本身能不能公开是一回事,你有没有资格来问是另一回事,而后一个问题排在前一个问题之前。
门槛的存在,把申请人分成了两类
| 申请人类型 | 典型申请理由 | 过门槛的难度 |
|---|---|---|
| 有具体经营活动的企业 | 本公司出口某类商品,需要该商品的监管条件依据 | 低,理由与自身直接相关 |
| 有具体生活需求的个人 | 本人房屋涉及征收,需要征收补偿标准 | 低,与自身权益直接相关 |
| 科研机构与在校研究者 | 某课题需要某项统计口径 | 中,需要说明课题 |
| 无具体关联的第三方 | 想了解某地某项支出情况 | 高,容易被认为不符合三需要 |
写申请理由的一个实用原则
理由要具体到能对上一笔真实业务。写“为了解相关政策”太虚,写“本公司拟出口某类商品至某国,需要确认该商品出口是否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及其依据文件”就很实。
越具体越好过,还有一个附带好处:具体的申请更容易被准确答复。含糊的申请就算受理了,回来的往往也是一份不解渴的东西。
外贸公司为什么天生就站在够格的那一类里
这一节是这篇文章最实用的部分。三需要这道门槛对很多人是障碍,对做外贸的却基本不构成障碍,原因很简单——你的需要是白纸黑字摆着的。
“生产”这两个字覆盖的范围比想象中宽
条文写的是生产、生活、科研,其中生产这一项在实务里被理解得比较宽泛,涵盖生产经营活动。一家出口企业要查跟自己业务相关的监管规则,属于典型的生产经营需要。
更有利的是,外贸公司手上有现成的证明材料:合同、报关单、备案手册、往来函件。要证明“我确实在做这件事、确实需要这份信息”,不需要额外准备任何东西。
一个能直接照抄的理由写法
比较稳的写法是三句:第一句说明本公司在做什么业务,第二句说明遇到了什么具体问题,第三句说明需要哪份具体信息来解决它。三句话,不超过两百字。
举个例子:本公司主营某类五金件出口,近期同一商品编码在不同口岸的监管要求存在差异,为准确履行申报义务,申请获取贵机关关于该商品编码监管条件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及其文号。
比理由更容易出问题的是“要哪份”
申请被驳的原因里,理由不成立只占一部分,更多的是信息描述不清。你要的是一份文件,还是一组数据,还是某个具体决定?这三种东西的答复路径完全不同。
如果知道文号,直接写文号;不知道文号,就描述这份文件的名称特征、大致时间和主要内容。行政机关没有义务替你猜你想要什么,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对内容不明确的申请,答复方式就是告知你去更改补充。
先看有没有已经公开的版本
递申请之前有一个省事的步骤:先查这份信息是不是已经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第十九条要求行政机关编制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目录里包括索引、名称、内容概述和生成日期。
能在目录里找到的,直接看就行;找不到再申请。这一步能省掉不少来回,而且从目录里能看出这个机关的信息是怎么归类的,对写申请也有帮助。
哪些东西本来就该摆出来,根本不用你去问?
依申请公开是备胎,主动公开才是主干。第十条列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重点公开的十一项,其中有几项跟外贸的关系近得超乎想象。
十一项里跟外贸直接相关的五项
| 第十条项号 | 内容 | 外贸场景里对应什么 |
|---|---|---|
| 第(一)项 |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各部门的公告、通知、目录调整 |
| 第(五)项 |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 检验检疫收费、口岸环节各类规费 |
| 第(六)项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做政府订单业务时的准入信息 |
| 第(七)项 |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 出口许可证、配额、各类资质 |
| 第(十一)项 |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 产品被抽检、被通报的情况 |
第(七)项那句“全部材料目录”很值钱
办任何一项行政许可,最烦的就是材料清单不明确——交了一轮补一轮。第(七)项要求主动公开的是“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注意是全部。
这意味着窗口临时要求补交的材料,如果不在公开的目录里,你有依据当场问一句依据是什么。这条对办出口许可证、办各类备案资质的公司很实用。
第(五)项管的是钱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都要主动公开。口岸环节的各类规费,哪些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哪些是经营服务性收费,性质不一样,公开要求也不一样。
凡是收费但拿不出公开的项目和标准的,先问依据。这一条跟法定检验那条线经常撞上,出口法定检验目录后面那一栏早就定好了讲的就是收费依据是怎么跟商品编码绑在一起的。
传言满天飞的时候,有人是负有澄清义务的
第六条第二款是一条几乎没人引用、却很有分量的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这一行最不缺的就是传言。某类商品要取消退税了、某个口岸要加严查验了、某份目录下个月要调整了,每年都要传上几轮,每一轮都有人跟着改报价、改排产。传言真正的成本不是猜错,是所有人都按猜的去做决定。
有了这一条,遇到影响面比较大的传言,至少可以正式请求主管部门澄清,而不是在群里互相印证。同一章的第七条还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发布协调机制,发布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要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这一条针对的正是几个部门说法不一那种情况。
不用递申请也能查的几个地方
第十五条列了主动公开的渠道: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这几种里,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对查条文最实用,因为它们给的是全文而不是摘要。
第十六条还写了一条线下的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查早年的文件时这条特别有用。网站上的历史文件常常被清理掉,档案馆那一份反而是全的。找不到就当它不存在,是查规则时最常犯的错。
公开的时限是二十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条对做目录跟踪的人有用。一份新公告如果确实已经形成,二十个工作日之后还没在渠道上出现,这本身就是可以问的事。
一份能被受理的申请长什么样?
形式上的要求写在第二十条,不复杂,但每一项都有坑。
形式:书面为主,口头为辅
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括号里那句“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很重要——电子邮件、在线表单都算书面,不必非得寄纸质件。但要留住发送记录和回执,这是将来算时限的起点。
内容:三项缺一不可
申请应当包括三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三项最容易被忽略。形式要求指的是你要纸质复印件、电子文本,还是到现场查阅。写清楚了,第二十六条要求行政机关按你要求的形式提供;不写,给什么算什么。
涉及自身信息的,要先亮身份
第二十五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这一条对企业查自己的税费缴纳记录、备案记录同样适用。
同条第二款还给了一个不太被注意的权利: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递给谁也是一门功夫
第十三条限定的受理主体是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递错层级或者递错部门,答复会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
好在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留了一句: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递错了不算白递,至少能换回一个准确的地址。
十五个工作日之后会收到哪四种答复?
递上去之后就是等。第二十四条管时限,第二十一条管答复的种类,两条要一起看。
时限:十五加十五
第二十四条: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还有第三款那句容易被忽略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也就是说一旦牵扯第三方,实际等待时间会明显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四种答复各自意味着什么
| 答复类型 | 条文依据 | 你接下来该做什么 |
|---|---|---|
| 属于公开范围,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 |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按告知的途径去取 |
|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告知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看理由是否成立,考虑复议或诉讼 |
| 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信息不存在 | 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换机关重新申请 |
| 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更改补充 | 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 补正后重新计算时限 |
“不予公开”不等于整份都不给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这条叫区分处理,实用价值很高。一份文件里有几段涉密,不代表整份都不能给。收到全盘拒绝的答复时,可以援引这一条要求作区分处理。
“信息不存在”这个答复要多问一句
信息不存在有两种可能:确实没有这份文件,或者这份文件不在这个机关手里。第十七条划了一条线: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机关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机关负责公开。
按这条线索去推,一份文件到底该找谁要,通常能推出来。商品归类那类行政裁定本身就是要对外公布的,如果对方说不存在,多半是找错了机关或者叫错了名字。
那些收费的政策数据库,卖的到底是什么?
第二十七条是这部条例里最容易被跳过、却最值钱的一条。它管的不是能不能给你,而是给的时候能不能收钱。
条文写得很硬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后面那句“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堵的是把公开义务外包出去变成生意这条路。成本费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不是各家自己定。
这条对外贸行业的现实意义
这行有不少收费的政策查询服务,卖的是税则、监管条件、法规汇编、口岸办事指南。这些东西的原始来源大部分是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话说回来,收费服务也不是一无是处——它们做的是整理、更新和检索,那部分劳动值得付钱。但要分清你付的是加工费还是信息本身的钱,前者合理,后者本来就该是免费的。
判断的方法很简单
看这家服务商跟行政机关是什么关系。如果只是自己去抓取整理,那是纯商业服务,爱收多少收多少;如果是行政机关指定的、独家的、你不从这里买就拿不到,那就要对照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那句“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看一看。
顺带一提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这一条针对的是个人。
年度报告里有一栏专门写收费
第三十一条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年报要包含的六项内容,其中第(三)项就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这份年报是了解一个机关公开工作实际状况的最好材料:主动公开了多少、依申请办了多少、被复议起诉了多少,一目了然。递申请之前扫一眼这份年报,心里会有底得多。
一牵扯到第三方为什么就卡住了?
实务中申请卡壳最常见的原因不是保密,而是涉及第三方。第二十三条对这种情况给了一套程序,而这套程序天然偏向不公开。
第二十三条的三段结构
第一段: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二段: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段: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中间那句是关键——第三方一句“不同意”,原则上就到此为止,除非行政机关自己认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而认定权在行政机关手里,不在你手里。
什么样的申请最容易撞上第三方
典型的有几类:查某家企业的行政处罚情况、查某个项目的中标详情、查某份具体的审批文件。这些内容里都有另一个市场主体的身影。
相反,问规则本身、问收费标准、问许可条件,几乎不会牵扯第三方,因为这些信息面向所有人。这也是为什么问规则比问个案容易得多——同样一条通道,问的东西不同,成功率天差地别。
把个案问题改写成规则问题
如果确实关心某个具体案子,可以试着把问题往规则那一头改写。不问“某公司的处罚决定书”,改问“某类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不问“某批货为什么被查”,改问“某类商品的布控依据文件”。
改写之后既容易过第三方这一关,拿到的东西往往还更有用——规则可以复用,个案只能参考一次。
第十四条那条保密审查也在同一条线上
第十四条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公开前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这道审查会消耗时间,但它跟第三方那一关不同:保密审查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动作,你在外面看不到,也没有对应的程序权利。能做的只有把申请写得尽量不触碰敏感边界。
被拒了之后还剩哪两条路?
递了申请、拿到答复、答复不满意,这时候第三十三条给了三个出口。
举报是成本最低的一条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举报针对的是“不依法履行义务”,比如根本不答复、超期不答复、答非所问。它不需要你证明自己受了多大损失,走起来快。
复议和诉讼针对的是具体行为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款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正式纳入了可诉的范围,这是这部条例真正的分量所在。一个可以被告到法院的义务,跟一个只能靠自觉的承诺,完全不是一回事。
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管的是责任
第三十五条列了六种要被责令改正的情形: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内容和指南目录、违反规定收取费用、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公开了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违反条例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这份名单里第三项和第四项都跟收费有关,跟前面第二十七条正好对上。一条禁止性规定后面跟着一条对应的罚则,说明立法者当时就预判到了这个环节会出问题。
公共企事业单位也被拉进来了
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对外贸的意义在于,口岸场站、供电供水这类单位的收费和服务标准也在参照范围内。参照两个字留了余地,但至少写进去了。
这条通道在外贸场景里到底能问出什么
说了这么多规则,最后落到几个能直接用的场景上。
四类问得出来的东西
第一类是规范性文件本身:某项监管要求的依据文号、某份目录的现行版本、某个公告的完整附件。这类最容易拿到,因为多数本来就属于主动公开范围。
第二类是收费依据:某项口岸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第三类是许可条件:办某项资质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第四类是执行口径的确认,比如某类商品是否属于某个管理目录的范围。
两类基本问不出来的
一类是别家企业的具体情况,前面讲过,第三方那一关很难过。另一类是内部讨论过程中的材料,比如某项政策制定时的会议记录、内部请示。条例没有明文排除,但实务上很难拿到。
还有一种是需要行政机关专门加工汇总才能给出的东西。你要一份“近三年某类商品在本关区的平均通关时长”,这不是一份现成的信息,是一次统计工作。
把它当成工具箱里的一件,不是万能钥匙
实事求是地讲,这条通道解决的是有没有正式渠道的问题,不解决所有问题。多数时候它的价值在于把一件靠人情打听的事,变成一件按程序办的事。
而且很多时候申请本身就足以解决问题——收到一份正式的书面申请之后,对方往往会直接把口径讲清楚,未必真走完整套程序。企业管理类别这类跟自己身份直接相关的事尤其如此。
递申请这件事本身就会改变对话
保哥经手过一次这样的事:一家做灯具出口的公司在两个口岸拿到的监管要求不一致,电话打了半个月,两边都说按各自的执行口径办。后来把问题写成一份正式的书面申请,写明公司在做什么、卡在哪一栏、要哪份文件的文号,事情当周就有了回音。
回音并不是一份红头文件,而是经办部门直接把依据讲清楚了,还顺带说明了两个口岸差异的由来。正式的书面申请改变的不是对方掌握的信息,是对方回应这件事的方式。这一点在很多场景里比拿到文件本身更管用。
跟其他手段配着用
这条通道跟别的路径不冲突。归类不清楚可以申请预归类或者行政裁定,收费有异议可以走价格投诉,处罚不服可以复议诉讼。信息公开申请是它们前面那一步——先把依据拿到手,再决定走哪条路。
顺序上有个小建议:先查主动公开的目录,再递信息公开申请,最后才考虑复议诉讼。每往后一步成本都高一档,而上个月刚改过的那条申请执行时效提醒过一件事——凡是有法定期限的动作,早一步启动永远比晚一步划算。
十一年后这道门槛被删掉,同时立起了三道新墙
下面这一段是后来补记的,写的是这篇文章发表之后这部条例的走向,方便回头看的人对照。
2019年修订把“三需要”整个删掉了
201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了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同年5月15日施行。原来的第十三条变成了第二十七条,而那半句门槛不见了。
把两个版本做词频,结果非常干净:“特殊需要”“自身生产”“科研”“生产、生活、科研”这四个词在2007年那一版里各出现一次,在2019年那一版里全部归零。四个词一起消失,说明删掉的不是一个措辞,是一整道资格审查。
同一次修订新增了三类可以不公开的信息
修订后的第十六条是新增的: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内部事务”“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这三个词在2007年那一版里一次都没有出现,2019年版里各出现一次。一边把四个词删到零,一边让三个词从零冒出来,这一删一增几乎是同时发生的。
还有几处方向相反的变化
| 比较项 | 2007年版(492号) | 2019年版(711号) |
|---|---|---|
| 申请资格 | 需符合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 无此要求 |
| 答复期限 | 15个工作日,延长最长15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延长最长20个工作日 |
| 不予公开的类型 |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另增内部事务、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 |
| 收费 | 可收检索、复制、邮寄成本费 | 原则不收费,但数量频次明显超合理范围可收信息处理费 |
| 申请数量 | 无限制 | 数量、频次明显超合理范围的可要求说明理由 |
| 加工分析 | 未明确 | 需要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
“更开放了”这个说法只对了一半
通行的说法是2019年修订确立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条例里也确实写进了这句话。但逐项拆开看:进门的资格审查取消了,屋里多了三个新的禁区,答复慢了五个工作日,申请太多还可能要付信息处理费。
对当年那批天生够得着门槛的申请人来说,这次修订的净收益其实有限。门槛拆掉,最受益的是原本被门槛挡在外面的人;对本来就够格的人,真正影响他们的是屋里多出来的那三道墙。
本文那几条实用规则今天还成立吗
大部分成立。区分处理、四种答复类型、第三方征求意见、举报与复议诉讼这几条,2019年版都保留并写得更细了,只是条号变了。第三方那一关还加了一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把认定标准往具体推了一步。
倒是收费那条变得更有利:2019年版第四十二条写的是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只有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时才收信息处理费。也就是说正常的一两份申请,今天连成本费都不用交了。
常见问题解答
问:企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理由该怎么写才不被驳回?
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要求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申请,做外贸的写生产经营需要即可成立。稳妥的写法是三句话:本公司在做什么业务、遇到了什么具体问题、需要哪份具体信息来解决它。举例:本公司主营某类五金件出口,同一商品编码在不同口岸的监管要求存在差异,为准确履行申报义务,申请获取贵机关关于该编码监管条件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及其文号。越具体越容易过,也越容易拿到能用的答复。
问:申请之后多久能收到答复?
答:第二十四条规定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要特别注意第三款:申请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所以一旦牵扯到别的市场主体,实际等待时间会明显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这也是为什么问规则比问个案快得多。
问:行政机关能不能收费?
答:第二十七条写得很硬——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而且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成本费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不是各家自己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还把违规收费和有偿服务列进了要被责令改正的情形。市面上那些收费的政策查询服务,付的应当是整理加工的钱,不是信息本身的钱。
问:被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怎么办?
答:先分清是确实没有,还是不在这个机关手里。第十七条划了线: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机关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机关负责公开。按这条线索能推出该找谁。另外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要求,对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所以递错了也不算白递。如果确信该机关应当有这份信息却答复不存在,可以走第三十三条的举报或者复议诉讼。
问:一份文件里有涉密内容,是不是整份都拿不到?
答:不是。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这条叫区分处理,收到全盘拒绝的答复时可以直接援引它要求重新处理。实务里相当一部分全盘拒绝,是省事而不是真的没法分开。
问:这条通道能不能查到别家公司的情况?
答:很难。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只有行政机关自己认定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才例外,而认定权在行政机关手里。所以查别家企业的处罚情况、中标详情、具体审批文件,成功率都不高。可行的替代做法是把个案问题改写成规则问题——不问某公司的处罚决定,改问某类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权威参考资料
本文标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先证明生产需要,这道门槛后来被删了》
本文链接:https://zhangwenbao.com/government-information-disclosure-application-special-need-threshol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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