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具费付了,模具却不归你——外贸打样费与开模费怎么谈
本文目录
- 打样和开模,在法律上算哪一类合同?
- 承揽还是买卖,实操上怎么分
- 付了模具费,模具为什么还是工厂的?
- 为什么工厂普遍不愿意松口
- 一个反过来的情形
- 那笔模具费,到底买下了什么?
- 打样费抵扣里的三个坑
- 模具费该一次收还是摊进单价?
- 摊进单价时,断点该落在哪里
- 客户中途叫停,损失谁来承担?
- 停在哪个阶段,账差得很远
- 样品和大货对不上,怎么举证?
- 封样的三个要件
- 一个真实发生过的分歧
- 哪些差异算违约,哪些只是工艺波动
- 工厂扣着模具不放,还有什么办法?
- 不想争模具,还有一个替代方案
- 模具压根不在这家厂手上的时候
- 寄样的账为什么总比样品本身贵
- 合同里必须写死的那几行
- 图纸和模具是两回事,得分开写
- 这些年规则往承揽人那边挪了两格
- 常见问题解答
- 权威参考资料
摘要:模具费这三个字听起来像在买一件东西,实际上多数时候只是在分摊一笔别人的开办成本。钱付清了,模具仍然躺在工厂的车间里,法律上也仍然是工厂的设备——除非合同里另外写了一行字。本文从打样和开模在法律上属于哪一类合同讲起,逐段拆开:那笔钱究竟买下了什么、四种听着差不多的收费名目各自的性质、模具费一次收和摊进单价对双方的现金流意味着什么、客户中途叫停时损失怎么算、样品和大货对不上时举证的门槛卡在哪里、工厂扣着模具不放时手上还剩几张牌。其中有一节是中文外贸资料里几乎不讲的:留置权在今天和在这套规则刚立起来的年代,适用范围完全不是一回事,而这个差别决定了换供应商时旧账会不会连累新单。文末把此后二十年里挪动过的那几条串起来,标出哪一格是往工厂那边挪的。
客户确认打样,报价单上写着模具费3800元,一次性收取,量产后返还。你觉得这句话很清楚。半年后订单转到另一家工厂,你去要模具,对方说模具是我们做的,图纸也是我们出的,你付的是开模费不是买模具的钱。
这段对话每年在外贸圈上演无数次,而且争起来往往没有结果——因为双方都没错,只是各自理解的那个词不是同一个词。要弄清楚模具到底归谁,得先弄清楚打样和开模这件事在法律上被归到了哪一格。
打样和开模,在法律上算哪一类合同?
很多人下意识把它当成买卖:我给你钱,你给我样品,跟买东西一样。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不这么分。这部法律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十五章专门规定了承揽合同,第251条给它下的定义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
同一条还列举了承揽包括的工作类型——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打样属于定作,开模属于加工,两样都在里面。
这个归类不是学术上的分类游戏,它决定了后面所有争议怎么判。买卖合同关心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承揽合同关心的是工作成果什么时候交付、质量合不合要求、报酬什么时候给。这两套规则对模具这种东西给出的默认答案,方向完全相反。
买一台设备,付清货款就是你的;委托别人加工,付清报酬拿到的是加工出来的成果,而不是加工用的家伙什。模具在这个结构里是家伙什,不是成果。成果是那批注塑件。
承揽还是买卖,实操上怎么分
光看合同抬头没用,很多外贸订单的抬头就写着采购合同四个字,实际内容是彻头彻尾的承揽。真要分,看三件事。
第一件,产品是不是按你的特殊要求做出来的。工厂本来就有的现货款式,你下单买走,那是买卖;工厂原本没有这个东西,是照着你的要求从零做出来的,那是承揽。定制这两个字是分水岭。
第二件,成果有没有特定化到只能给你。印了你商标的包装、按你的潘通色号调的料、开了专属模具的结构件,这些东西转手卖给别人就是废品,说明它已经被你这一单锁死了。反过来,通用款贴个标就能改卖给下家的,特定化程度就低。
第三件,材料由谁提供。你提供主料的,几乎一定是承揽;工厂全包的,两种都有可能,得回到前两条去判断。
三条里命中两条以上,基本可以按承揽合同来准备条款和证据,哪怕合同标题写的是买卖。这个判断不是文字游戏,它直接决定了争议发生时适用哪一章的规则——买卖合同里没有任意解除权,也没有承揽人留置权,这两样恰恰是模具纠纷的核心工具。
还有一种混合形态最容易搞糊涂:工厂先按你的要求开模做定制件,再用这些定制件组装成整机卖给你。前半段是承揽,后半段是买卖,一份合同里两种性质并存。这种时候把模具相关的条款单独拎出来写成一个附件,比在正文里含糊带过要清楚得多。
付了模具费,模具为什么还是工厂的?
合同法第253条写得很直接: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这句话的结构。默认状态是承揽人用自己的设备干活,例外要靠约定去创造。模具是完成这份工作所必需的设备,它由承揽人制作、由承揽人保管、装在承揽人的注塑机上——从法律外观到实际占有,全部指向工厂。要让它归你,合同里必须有一行字明确写着所有权归定作人,光付钱不产生这个效果。
那模具费付的是什么?付的是工厂为你这一单额外支出的开办成本。钢材、加工工时、试模的废料、调机的人工,这些钱工厂垫出去了,得有人补。补钱和买断是两件事,就像你租房子付了中介费,中介费再高也不会让你拥有那套房。
为什么工厂普遍不愿意松口
站在工厂的角度,模具不只是一块钢。开模过程中试出来的浇口位置、冷却水路布局、脱模斜度,是这家厂几十次试错攒下来的经验,全部固化在那块钢里。把模具交出去,等于把工艺一起交出去,下一家拿去直接上机就能出货。
所以谈判里真正卡住的往往不是模具本身值多少钱,而是那套工艺值多少钱。理解了这一层,谈法就变了——不是争这块钢归谁,而是谈清楚这块钢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移动。
一个反过来的情形
如果模具的设计图纸是买方提供的,工厂只负责按图加工,性质就换了一边。这时候工厂是在替你加工一副属于你的模具,模具本身成了工作成果。合同法第255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第257条规定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要妥善保管。
判断标准不看谁付钱,看设计从哪儿来。图纸是你的,模具通常就是你的;图纸是工厂画的,付了钱也未必是你的。这条判据比合同里那句量产后返还管用得多。
那笔模具费,到底买下了什么?
报价单上和打样有关的收费名目通常不止一项,而这些名目在性质上并不相同。混为一谈是纠纷的第二个来源。
| 名目 | 覆盖的成本 | 是否可退 | 与所有权的关系 |
|---|---|---|---|
| 打样费 | 手工或小批量做出几件样品的人工与材料 | 通常量产后抵扣 | 无关,样品交付即归买方 |
| 开模费(模具费) | 钢材、模具加工、试模废料、调机工时 | 视约定返还或摊销 | 不自动转移,需另行约定 |
| 工装夹具费 | 装配线上的定位治具、检具 | 多数不退 | 基本不转移,属产线资产 |
| 测试认证费 | 送第三方实验室做的项目测试 | 不退 | 买的是报告,报告抬头写谁归谁 |
最后一行值得单独说一句。测试报告的抬头写的是委托方,这个抬头以后换厂时能不能继续用,取决于报告本身的类型和认证机构的规则,不取决于谁付的钱。有些买方付了一大笔认证费,换供应商时才发现报告绑在原工厂的名下,等于重做一遍。
打样费抵扣里的三个坑
量产后抵扣是报价单上出现频率最高的一句承诺,也是最容易在半年后失效的一句。失效通常不是因为谁不讲信用,而是因为这句话里有三个变量没定。
第一个是抵扣的有效期。打样在三月,客户在次年二月才下单,这中间原料涨了、汇率动了、当初报的价早就不作数了。抵扣承诺如果没写期限,工厂多半会以整体重新报价的方式把它稀释掉。写一句自样品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下单有效,双方都清楚。
第二个是抵扣的上限。打了五轮样,累计打样费2400元,首单金额才3000元,全额抵扣等于白干。合理的写法是抵扣金额不超过首单金额的某个比例,或者分摊到前三个订单里逐笔抵。
第三个坑最隐蔽:抵扣发生在哪一张发票上。打样费收的时候可能是一笔咨询费或者杂费,量产时开的是货物发票,两者的税目不一样。抵扣如果只是在货款里减掉一个数字,账面上会出现收入与发票金额对不上的缺口,而这个缺口在出口退税申报时是要被追问的。干净的做法是打样费单独开票、单独结清,抵扣以后续订单折扣的形式体现,而不是让两笔账在一张发票上打架。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账:模具费是典型的沉没成本。它在订单成立之前就花出去了,且一旦花出去就没法通过取消订单收回来。谈定金比例的时候,这笔钱应该被算进去——这和定金到底该覆盖多少沉没成本是同一道题的两个面。
模具费该一次收还是摊进单价?
三种做法在市场上都很常见,选哪一种其实是在选把风险放在谁那一侧。
| 结算方式 | 买方现金流 | 卖方风险 | 适用场景 |
|---|---|---|---|
| 一次性全额收取 | 前期压力大,单价干净 | 最低,钱先到手 | 新客户、首单、量不确定 |
| 摊进单价按件收 | 前期零支出,单价虚高 | 最高,量不够就亏 | 老客户、有历史返单数据 |
| 先收后返,达量返还 | 前期垫付,达标后回血 | 中等,返还条件可控 | 双方都想赌一把长期合作 |
第三种最流行,也最容易吵架,因为返还条件写得含糊。量产后返还这五个字里,量产是多少件、什么时候算达标、返现金还是抵货款、分几次抵,一个都没定。真要用这种方式,这四个变量必须全写进合同。
摊进单价时,断点该落在哪里
把一笔固定成本摊进单价,本质是在做一道除法:模具费除以预期总量,得到每件要加的钱。问题在于预期总量是个猜的数,猜高了工厂亏,猜低了单价没竞争力。
有个简单的处理办法:不按预期总量摊,按保本量摊。先算出模具费在多少件的时候能被订单毛利吃掉,把这个数字作为最低起订量的下限,超出部分的单价才谈得上真正的阶梯。这样报出来的阶梯价第一档就有了明确的依据,客户问为什么是这个量也答得上来。
举个手上的例子。一副注塑模4200元,单件毛利1.2元,保本量就是3500件。低于这个数的订单,要么模具费单收,要么单价里加钱,没有第三条路。很多工厂第一档MOQ报得莫名其妙,就是因为这道除法从来没认真做过。
客户中途叫停,损失谁来承担?
模开到一半,客户说这个款不做了。这种事在开发季末尾特别多,因为买手的选品清单一直在动。
合同法第268条给了定作人一项相当强的权利: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这条要拆成两半读。前半句是说,解除权是无条件的,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对方同意——客户想停就能停,工厂拦不住。后半句是说,停可以,但账要算清楚。真正的战场不在能不能停,而在损失怎么算。
损失包括已经投入的材料费、已经发生的加工工时、为这一单专门采购而无法他用的东西。不包括预期能赚到的全部利润——那部分是可得利益,主张起来举证难度高得多。
所以工厂这边的自保动作很朴素:把开模过程按阶段留痕。钢料入库单、粗加工完成的照片、试模记录、每个节点的时间。这些东西平时看着琐碎,真到算账那天,它们是唯一能把损失从口头说法变成可计量数字的凭据。
停在哪个阶段,账差得很远
开模不是一条匀速推进的直线,成本是台阶式往上跳的。同样一句不做了,在不同的台阶上说出来,能追回的钱差着好几倍。
| 阶段 | 已发生成本占比 | 能否转用 | 叫停时的争议焦点 |
|---|---|---|---|
| 模具设计与评审 | 约一成 | 图纸可留存复用 | 设计费算不算独立成果 |
| 钢料采购入库 | 约三成 | 标准钢料可转用,特殊规格不行 | 钢料能不能退回供应商 |
| 粗加工完成 | 约六成 | 基本不能转用 | 已耗工时怎么计价 |
| 精加工与试模 | 接近全额 | 完全不能转用 | 试模废料与调机成本要不要单列 |
这张表最有用的地方不是那几个百分比——每家厂的结构都不一样——而是它把争议焦点提前摆了出来。钢料一旦下单,成本曲线就开始陡峭上升,而下钢料这个动作往往只是车间里的一句吩咐,没有任何书面确认。
解法很简单:把下钢料设成一个需要买方书面确认的节点。确认之前叫停,工厂只收设计费;确认之后叫停,按实际进度结算。这一句话把模糊地带压缩成了一个明确的时间点,双方都省事。
买方那边也有对应的动作。既然叫停的代价随阶段跳升,那就别让开模在选品还没定的时候先跑起来。开发季里最贵的一种做法是同时开五副模具试市场反应,最后只留一款——另外四副的账全要认。
样品和大货对不上,怎么举证?
这是打样环节埋下的最大的雷。大货到了,客户说和样品不一样,要退要赔。工厂说一样,是你记错了。两边各执一词,谁也拿不出东西。
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条文写得很痛快,但它有个前提没写在这一条里:得先能证明不符合质量要求。而质量要求这个东西,如果合同里只写了以确认样品为准五个字,那么举证的第一步就是拿出那个确认样品。拿不出来,后面全免谈。
封样的三个要件
一份能在争议里站得住的封样,需要同时满足三件事,缺一件效力就打折。
第一是双份留存。买卖双方各执一件,不是只寄给客户一件了事。只有一件的时候,那一件在谁手上,解释权就在谁手上。
第二是不可替换的标识。签名要跨在封条和样品本体上,日期要写全,最好加一个只有当次才有的编号。一张随时能重打的标签起不到封的作用。
第三是把无法用样品表达的指标另行写清。颜色可以看样,但色差范围看不出来;手感可以摸,但克重摸不出来。凡是需要用数字才能说清的指标,都必须落在纸面上,因为样品本身不会替你说话。
一个真实发生过的分歧
保哥见过一批户外折叠椅,合同写的是以确认样为准,客户投诉大货的织带颜色偏深。封样双方都有,拿出来一比,肉眼确实看得出差别。但工厂立刻反问:偏多少算超标?合同里没有色差等级,也没有约定用什么光源比对。
最后这批货以打折收货收场,双方都不满意。事后复盘,如果当初在样品之外补一句色差按灰卡四级以上、在D65光源下比对,整件事根本不会发生。这句话不到20个字。
哪些差异算违约,哪些只是工艺波动
不是所有和样品不一样的地方都能主张违约。批量生产本身就带着波动,这是物理规律,不是态度问题。把两者混在一起提,反而会削弱真正站得住的那部分主张。
大致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确定性偏差,比如尺寸整体偏大2毫米、颜色整批偏深、材质用错了牌号。这类问题在整批货上稳定重现,指向的是工艺设置或用料出了问题,属于典型的不符合质量要求。
第二类是随机性波动,比如注塑件表面偶发的流痕、缝制品的针距在允许范围内浮动、天然材料的纹理差异。这类问题的特征是不稳定出现、且落在行业通行的公差带里,主张违约通常站不住。
第三类最麻烦,是超出公差带的随机缺陷——同一批货里有一部分严重超差。这时候争的不是有没有问题,而是有问题的比例是多少、这个比例能不能被接受。而这个比例的判定标准,本身就得在合同里事先约定,否则争议会从质量问题变成一场关于抽样方法的争吵。
所以成熟的做法是在合同里同时写三层:关键尺寸的公差范围、外观缺陷的分级定义、以及整批货的可接受比例。三层缺任何一层,剩下两层的效力都会被拖累。写全了以后,验货那天大家对着同一把尺子说话,扯皮的空间会小很多。
工厂扣着模具不放,还有什么办法?
账没结清,工厂扣模具,这在业内叫压模。你会发现这个动作在法律上并不是耍无赖,它有明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施行,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加工承揽合同白纸黑字排在第三位。也就是说,只要你欠的这笔钱是因为这份加工承揽合同产生的,工厂扣住手上的东西就是在行使法定权利。
但这一条同时给出了两道边界,用得好可以自保。
第一道边界是同一份合同。担保法这条是列举式的,留置权对应的债权必须来自那三类合同关系本身。换句话说,在这个年代,工厂不能拿A订单的模具去顶你B订单欠的钱。这两笔账法律上是分开的。
第二道边界写在第84条的末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这是一句常被忽略的授权——只要双方事先约定模具不得留置,这个约定就是有效的。买方真在意模具,谈判时争这一句比事后打官司划算得多。
不想争模具,还有一个替代方案
有时候拿不到模具的所有权,也争不到不得留置的条款。这种情况下退一步,去争模具的备份权:约定买方有权在自费的前提下,凭原图纸另找一家开一副相同的模具,工厂不得以工艺保密为由阻拦。
这个方案绕开了所有权争议,直接解决真正的痛点——换厂时不被卡脖子。工厂通常也更容易接受,因为它没有失去手上那副模具。
模具压根不在这家厂手上的时候
还有一种更绕的局面:你签合同的那家厂并没有注塑车间,模具做好以后一直放在它的配套厂里。等到要移交,配套厂说我跟你没有合同关系,欠我的加工费也没结,凭什么给你。
这时候你面对的是两层关系。你和主厂之间有合同,主厂和配套厂之间也有合同,而你和配套厂之间什么都没有。合同的效力只及于签约的双方,你没法直接要求配套厂交东西,配套厂对主厂的债权也和你无关——但模具就实实在在压在它手上。
这种局面里,能起作用的动作只有三个,且都必须在事前做。一是在合同里要求披露实际生产地点和保管方;二是要求主厂提供一份配套厂签署的保管确认,把三方关系拉成一个链条;三是把模具的移交作为尾款支付的前置条件,用付款节点去撬动主厂去搞定它的下家。
说白了,你唯一的抓手是主厂欠你的那笔尾款。钱一旦全部付清,你在这条链上就没有任何筹码了,剩下的只能靠对方的意愿。这也是为什么模具移交这件事绝不能安排在尾款结清之后。
寄样的账为什么总比样品本身贵
一把9元的塑料梳子寄到德国,运费320元。客户觉得你在报虚价,你觉得自己在做慈善。这个荒谬感来自计费重量的算法。
国际快递按实际毛重和体积重量取大者计费,体积重量的算法是长乘宽乘高的厘米数除以一个除数。空运普遍用6000,国际快递的除数更小,也就是同样体积算出来的公斤数更多。这套逻辑和整柜出运时那些看不懂的附加费怎么摊到你头上是一脉相承的:承运方卖的是空间,不是重量。
所以样品包装能压扁一点就压扁一点,泡沫填充换成气泡膜,外箱按内容物的实际尺寸定制而不是拿现成箱子凑合。这些动作看着抠门,但在体积重量的算法下,省下的是实打实的钱。
另外还有两件事值得先说清。一是样品报关的商品编码,样品也要归类,归错了照样会在口岸卡住,判定逻辑和大货是同一套归类总规则。二是运费谁出,这件事最好在报价单里就写明,而不是等寄的时候临时谈——它本质上是交货条件的延伸,和大货用哪个贸易术语是同一类问题。
合同里必须写死的那几行
把前面几节的结论收拢,模具和打样这块真正需要落到纸面上的条款其实不多,但一条都不能少。
| 条款 | 写不清会发生什么 | 建议表述方向 |
|---|---|---|
| 模具所有权归属 | 付了钱拿不走模具 | 明确所有权方,以及移交的触发条件 |
| 模具保管与维护责任 | 放坏了没人认账 | 约定保管方、保养周期、损坏后的修复责任 |
| 模具费返还条件 | 量产后返还成了空话 | 写明达标数量、计算周期、返还形式与时点 |
| 封样效力与保存期 | 争议时拿不出比对基准 | 双份留存、编号、保存至订单结束后一定期限 |
| 不得留置的约定 | 旧账拖累新单 | 约定模具及图纸不作为留置标的 |
| 解除时的费用结算 | 中途叫停算不清账 | 按开模阶段划分,逐段列明已发生费用 |
这张表里最容易被跳过的是第二行。模具放在工厂两年不用,锈了、变形了、被挪去做别的活了,等你要返单的时候才发现修模比重开还贵。约定一句每年保养一次并留存记录,成本几乎为零。
图纸和模具是两回事,得分开写
合同里把模具归属谈妥了,很多人以为万事大吉,结果换厂时发现新工厂做不出一模一样的东西——因为拿到手的只有那块钢,没有图纸,也没有工艺参数。
模具是有形物,图纸是无形的智力成果,两者在法律上走的是完全不同的通道。有形物的归属靠所有权条款解决;图纸和工艺参数的归属,靠的是知识产权与技术秘密条款。前者写清楚了,后者仍然可能一个字都没提。
拿到模具拿不到图纸,实际影响有多大?修模的时候最明显。模具用久了要抛光、要补焊、要改浇口,这些动作没有原始图纸就是在盲修,改一次废一次的情况并不少见。另外模具寿命到期需要复制一副时,逆向测绘出来的图纸精度永远比不上原图。
所以模具条款至少要覆盖三样东西:模具本体、模具图纸、以及试模过程中确定下来的工艺参数。第三样最容易被漏掉,也最有价值——注塑温度、保压时间、冷却时长这些数字,是几十次试模换来的,白纸上写下来只占半页。
反过来说,工厂在这一点上的顾虑是真实的,前面提过工艺就固化在那副模具里。折中的谈法是分层:模具本体和图纸可移交,工艺参数以技术资料形式提供但约定保密义务和使用范围。这样双方都能接受,也避免了谈判在这一项上彻底卡死。
这些年规则往承揽人那边挪了两格
上面所有结论,依据的是合同法和担保法这两部法律。此后二十年里,它们都被替代了,而且替代过程中有几处改动直接落在模具这个场景上。
| 事项 | 本文写作时的规则 | 现行规则 |
|---|---|---|
| 承揽合同法源 | 合同法第十五章第251条至第268条 | 民法典第十七章第770条至第787条 |
| 报酬未付时的救济 | 合同法第264条:享有留置权 | 民法典第783条: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 |
| 定作人解除权 | 合同法第268条:可以随时解除 | 民法典第787条: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 |
|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 担保法第84条:限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三类合同 | 民法典第447条至第448条:合法占有即可,企业之间不要求同一法律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合同法和担保法同时废止。四处改动里,前三处是微调,最后一处是量级变化。
先说第二行。民法典第783条在留置权之外加了或者有权拒绝交付六个字,这个补充的理由恰恰印证了本文开头的判断:留置权的客体必须是债务人的动产,而当模具的所有权本来就在工厂自己名下时,留置权在逻辑上根本不成立——没有人能留置自己的东西。工厂手上缺的不是权利,是一个名字对得上的权利。拒绝交付这四个字,就是补上了那个名字。
第三行的改动方向相反,是往工厂那边挪的。合同法说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民法典加了一个时间界限: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工作完成之后再想任意解除,这条路被关上了。
真正要注意的是最后一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把留置权从三类合同的列举式改成了概括式,同时确立了一条例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民法典第448条原样承接了这个规则。
这一改的实际后果是:今天两家企业之间,工厂完全可以拿你在A订单里的模具,去顶你在B订单里欠下的货款。本文前面写的那道同一份合同的边界,对企业间的交易已经不复存在。换供应商的时候,旧账没结清就等于所有在手模具都被扣住,这是当年不会发生的局面。
所以那句不得留置的约定,在今天比在当年重要得多。它从一条锦上添花的条款,变成了唯一能把这个风险挡在门外的东西。
常见问题解答
问:模具费付清了,工厂就一定要把模具给我吗?
不一定。付模具费和买断模具是两回事,前者补的是工厂的开办成本,后者需要合同里另有明确约定。默认规则是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完成工作,模具属于设备。想要模具的所有权,必须在合同里写明归属方以及移交的触发条件,只写一句模具费3800元不产生这个效果。
问:图纸是我提供的,模具还能归工厂吗?
这种情形下模具通常归买方,因为工厂只是按图加工,模具本身成了工作成果而不是它的自备设备。判断的关键看设计来源而不是看谁付钱。不过实践中仍然建议写进合同,因为按图加工到什么程度算按图,工厂做了多少优化,这些都可能成为争议点。
问:客户开模到一半反悔,我能追多少钱?
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不需要理由就能停,但造成的损失要赔。可以主张的是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钢料、已完成的加工工时、专门为这一单采购而无法转用的物料。预期利润这一块举证难度大得多,通常不作为首要主张。关键在于开模过程要留痕,入库单、试模记录、节点照片,这些是把损失变成可计量数字的唯一凭据。
问:合同里写了以确认样为准,为什么争议时还是打不赢?
因为确认样只能解决看得见的差异,解决不了需要用数字表达的指标。颜色能看,色差范围看不出来;面料能摸,克重摸不出来。凡是要用数值才说得清的项目,都得在样品之外另行写明标准和检测条件。另外封样必须双份留存并做不可替换的标识,只寄给客户一件的话,比对基准就掌握在对方手里。
问:工厂扣模具算不算违法?
不算。因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工厂扣模具是在行使法定权利,不是耍无赖。买方能做的是事前防范——法律同时允许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在合同谈判阶段把这一句加进去,比事后交涉有效得多。
问:模具费摊进单价,第一档起订量应该怎么定?
用模具费除以单件毛利,算出这笔固定成本被吃掉所需要的件数,这个数字就是第一档的下限。低于它的订单要么单收模具费,要么单价另加,没有中间选项。很多报价单的第一档量看起来很随意,就是因为这道除法没做过,导致客户一问依据就答不上来。
权威参考资料
本文标题:《模具费付了,模具却不归你——外贸打样费与开模费怎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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